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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制与安全(1)

课外活动伤害谁负责

2008年中考前,某校为了保证参加中考升学的学生都能通过体育加试,给每个初三毕业班发了六个实心的铅球,让学生在课外活动时练习。4月5日下午,初三某班学生来到操场练习投掷铅球。学生陈某在捡到铅球后,立即掷出,不料铅球正好砸中正在前方捡铅球的杨某头部,杨某当时抱着头部蹲在地上一动不动,陈某和同学立即将杨某送往附近的诊所。4月6日,杨某病情加重,出现呕吐,被县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当即做了开颅手术,病情才得到控制。杨某出事后,学校领导曾四次到医院看望,并分三次垫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陈某的父亲也多次到医院看望,并支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但这些费用还远远不够杨某的实际医疗费用。为此,杨某的父亲将学校和陈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共计16.8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由陈某的监护人代替其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陈某赔偿50%,共计7286.28元;学校承担40%,共计5829.02元;其余10%费用由原告自理。

陈某作为中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而陈某不正当地使用体育器材,违规操作,导致杨某受伤,因此陈某是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当由其监护人代替他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在将铅球发给学生后,未能严密组织,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杨某在练习时也疏忽大意,忽视对方正在投掷,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法院认定以上三方对于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过错,因此应分别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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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案例中,学校将铅球直接发给学生,因此给学生违规练习创造了可能性。

在练习投掷铅球、跳跃跳马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活动时,相关的教师一定要在现场加以指导、管理和保护。学生在练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练习完毕后,教师应及时将这些具有危险性的器械收回,以避免学生违规练习时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们学校有类似的事故发生吗?有的同学认为杨某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写出你的观点,并和同学讨论。

煤气中毒事故

南方某产煤区的一所普通农村住宿中学里,发生了一起煤气中毒事件。2008年元旦,天气奇冷,又快期末考试了。按国家规定学校放假一天,学生大多回家去了,路远的学生留在学校。

因有学生没回家留校,学校值班老师加强了检查,尤其怕学生擅自烧火取暖发生问题。学校的煤就在露天放着,煤质较好,极易点燃,曾发生过学生私自引火差点发生火灾之事,所以老师不敢怠慢,围着宿舍、教学楼一趟趟地转着,看着。时至晚上10时了,生活老师发现尚有初二年级五个男生没回宿舍,于是跑到教学楼仔细寻找,猛然发现一间多年不用且锁着门的楼梯间的门缝里透出红光,上前敲门无人应答,这位老师赶紧又找来两个老师,一齐用力推,门倒了,一股浓烈的煤烟味扑鼻而来,这才发现:一个破盆煤火正燃着,五个男生已倒在地上——煤气中毒。原来这几人为取暖复习拎来个破盆,砸开这无人的房间点火,谁知房门紧闭,差点引起惨剧。经医院抢救虽无大碍,却把期末考试耽误了,他们也受到了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属于学校伤害范围之外的其他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事故则由事故中的受害人自负其责任。

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的成因是学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本案却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里,学校对滞留学校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负保护职责;尽管如此,该校的生活老师还是坚持了巡视,并及时发现和避免了一场学生煤气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财产、人身的,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和责任教师均无过错,故发生的学生煤气中毒事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负法律责任。而且,本案中的学生中毒事件也完全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我国教育部的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属法律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

对于发生的学生中毒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可以酌情给予有关学生以违纪处分。在节假日期间,学生应离校回家,如滞留学校,则必须遵守校规校纪。本案中中毒的学生明知私自烧煤取暖是违反校纪的行为而为之,结果差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所在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是合理的。如果在这次煤气中毒事件中有学生中毒,其花费的医疗费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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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在宿舍点火取暖,特别要注意保持空气流通,切忌门窗紧闭——煤火缺氧情况下,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很容易造成煤气中毒,所以最好不在宿舍里点火,做到安全第一。

如果发现有人煤气中毒,立即打开门窗,加强通风;迅速将中毒者转移到空气流通处。

轻度中毒者可解开衣领、裤带、松开衣服,喝浓茶、咖啡,并注意观察。

重度中毒者应一面施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按压,一面拨打120急救中心,迅速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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