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十二年,除光州①刺史,以仁义教导,务弘清静。州中有土豪,外修边幅,而内行不轨,常为劫盗。鼎②于都会③时谓之曰:“卿是好人,那忽作贼?”因条其徒党谋议逗留,其人惊惧,即自首伏。又有人客游,通主家之妾,及其还去,妾盗珍物,于夜亡,寻于草中为人所杀。主家知客与妾通,因告客杀之。县司鞫问,得其奸状,因断客死。狱成,上于鼎,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杀非也。乃某寺僧讠玄④妾盗物,令奴杀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萧然不言,咸称其有神,道无拾遗。
《隋书·韦鼎传》
【注释】
①光州:今河南潢川县。
②鼎:即韦鼎,隋大臣。
③都会:指州县办事或庆典时的聚会。
④讠玄(juǎn):诱骗。
【译文】
隋开皇十二年,韦鼎任光州刺史,以仁义之道训诲百姓,治政务行清静宽简。光州有一个土豪,道貌岸然,内心肮脏,德行不轨,常干盗窃之事。韦鼎在州里聚会百姓时对他说:“你是好人,怎么做起贼来呢?”于是分条析缕地说出他们这伙党徒谋议逗留行窃等事,那个人很恐惧,即刻自首伏罪。又有人作客,与主人的妾通奸,等客人回去时,这个妾偷窃了他的珍宝财物,在夜里逃走,不久被人杀死在草丛中间。主人家里知道客人与妾通奸,便状告客人杀死了妾,县司审讯,得到了他与妾通奸的事实,于是判定客人死罪。案件立定后,上报给韦鼎,韦鼎看着诉状说:“这位客人确实与妾通奸,而杀妾的人不是他。这是某寺庙的和尚诱骗妾盗窃客人财物,又叫奴仆把妾杀了,赃物就藏在某地。”立即放了这客人,派人围住寺庙,抓了和尚,并缴获脏物。自此后州内一片肃然敬畏之状,无人敢乱说乱动,都称他治事神明,以至风俗大洽,路不拾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