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历史
现代所得税制度开始于英国。1799年,英国创设了一种具有所得税性质的新税,即对仆役和马车的主人、拥有贵重物品和房屋土地三种所得的公司和自然人征收的“三级税”,之后时征时停。英国独立的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才出现。1915~1924年间,英国对公司征收了特别税,1937年又重征该税,一直到1965年正式开征公司税后,特别税才废止。
德国在1920年正式设立企业所得税;日本在20世纪30年代正式开征了法人税(或称公司税或企业所得税);美国在1909年正式设立企业所得税;法国于1949年设置企业所得税。独立的企业所得税存在的时间仅仅只有100多年。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当时,财政压力重重,政府筹议开征所得税,但因清政府垮台未及实施。
民国成立后,几经周折,1936年10月1日,《所得税暂行条例》才开始施行。1943年2月17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所得税法》,拟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报行政院核定后,于同年7月9日以部令公布施行。1945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起草了《所得税法》的修正草案,旨在扩大所得税的课征范围,新增综合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并行的制度。国民政府为应对物价持续上涨,规定对所得税的免税额、课税级距、综合所得税的减除额可按每年物价指数调整一次。
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忽略了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改革开放以后,税收的作用重新得到了重视。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在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同时,突破了国家不能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禁区。引进外资,需要有适应外资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多次改革,我国形成了内外资两套税制。这次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就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形成了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地位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进行了一次涉及面很广的税制改革。进入21世纪之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体制改革取得了进展,我国有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所得税制改革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意义重大。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增值税转型,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两个重头戏。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2006年,国内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4.26%,增值税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更是超过了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决定了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真正开启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幕。表0-1提供了1994~2006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以及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的数据。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整体表现出增强的趋势, 2005年和2006年,该指标向20%靠拢。
表0-1 1994~2006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单位:亿元)
年份 内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总额 税收收入总额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1994 639.7 48.1 687.8 5 070.8 13.56
1995 753.1 74.2 827.3 5 973.7 13.85
1996 811.5 104.4 915.9 7 050.6 12.99
1997 931.7 143.1 1 074.8 8 225.5 13.07
1998 856.3 182.5 1 038.8 9 093.0 11.42
1999 1 009.4 217.8 1 227.2 10 315.0 11.90
2000 1 444.6 326.1 1 770.7 12 665.8 13.98
2001 2 121.9 512.6 2 634.5 15 165.5 17.37
2002 1 972.6 616.0 2 588.6 16 996.6 15.23
2003 2 342.2 705.4 3 047.6 20 466.1 14.89
2004 3 141.7 932.5 4 074.2 27 518.0 14.81
2005 4 363.1 1 147.7 5 510.8 30 865.8 17.85
2006 5 545.9 1 534.8 7 080.7 37 636.3 18.81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第二节 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背景
一、内外资两套税制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 1991年,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199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形成。外资企业税前有更多的扣除,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税负远轻于内资企业。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内资企业的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初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分立有其合理性。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内资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有计划体系的庇护,拥有一系列有利的生产条件,如原材料、能源等的供应,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因此,即使税负较高,内资企业仍能生存,而且,内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在两个经济循环体中运行,对内资企业的优惠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互不相关。
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之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系,外资企业的竞争对手—内资企业没有了计划体系的保护,国内环境对外资企业的发展越来越有利。
内资企业也发生了变化,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以国有企业为主,逐渐形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并存的局面;国有企业也发生了变化,市场竞争主体身份越发明显。一段时间内,内资,特别是私营企业(民间资本)在市场开拓上受到限制,在某些领域甚至不如外资。总之,内资企业相对优越的生产经营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这种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相悖的。
2002年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环境发生了进一步的根本性变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要求更加迫切。
在加入WTO前,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内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并不显著。然而,加入 WTO后,随着市场的开放,当沃尔玛、家乐福全面进入中国零售市场,世界各大汽车生产巨头激烈争夺国内新兴汽车市场的时候,中国政府还要给这些跨国公司税收优惠,让它们和弱小的本土企业竞争,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了。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影响市场经济要求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税收上的表现之一即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应该有同等的税收待遇。内资企业迫切要求改革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外资企业则希望能够保留原先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