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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恋爱与婚姻(1)

一个人成年后,即进入青春期,就要谈婚论嫁了,这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表现形式各有千秋、精彩纷呈。人类学通过探讨恋爱与婚姻,从而达到对家庭基础构建的了解。

一、恋爱既是人的生物性的一种表现,

又是人的文化性的一种展示

人类在成长的过程中,伴随着性生理和性心理的成熟,产生一种与异性亲近的欲望,于是就要谈恋爱了,这是人类共同具有的生物性的一种表现。

与此同时,人类谈恋爱的方式却多种多样,是人的文化性的一种展示。如南斯拉夫的斯瓦比安有“挑媳妇”的风俗,每周的周末为“择偶日”,欲嫁的姑娘精心打扮后落落大方地来到指定地点,任凭小伙子挑选。又如太平洋岛屿上的姑娘,只要把一朵鲜花戴在左耳上,便表明她未婚并正想寻找对象。还有特洛布里安群岛上的姑娘如果看中了哪个小伙子,竟可在大街上发狂似地追赶上去,猛地朝他的鼻子咬一口,咬得小伙子鼻子流血。小伙子绝对不会发火,还对姑娘报以微笑,因为他幸福地得到了姑娘的爱。此外,中国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侗族的唱情歌传情等等恋爱方式也都是特色鲜明的恋爱方式。

形式多样的人类恋爱表现方式,表明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人类恋爱所采取的方式又受其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是人类文化性的一种展示。

二、婚姻的定义及功能

1.婚姻的定义

至今为止,所有有关“婚姻”的定义中,尚未有任何一个可以涵盖人类社会所有的婚姻形态的。

在人类学界被应用比较多的婚姻定义是英国皇家人类学会编撰的,认为“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结合单位,该女人所生的孩子被承认是他们合法的子女”[1]。韦斯特马克(EdwardWestermark,1862-1939)认为,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默多克(G.P.Murdoek)认为婚姻“仅仅存在于当经济的功能和性功能结合为一种关系之时”。[3]《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里面定义婚姻为“社会所认可,特别涉及夫妇双方之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并指出“目前的习惯是不对婚姻一词加以严格的界说,而仅把它当作指示词使用,来表达不同社会中各种结合所呈现的许多特征”[4]。而中国学者施传刚为了避免纷争而使用了一个较少本族文化中心主义的字眼:“制度化的性结合”(institutionalizedsexualunion)。

婚姻无疑与性有联系。它是排除了杂乱的性交状态(promiscuity,亦译作“杂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文化制度。从最初的人类婚姻形态看,凡有婚姻制度存在的地方,就必定有对于性关系的限制,也就是说有“乱伦禁忌”(incesttaboo)。群婚是一群男子对一群女子的性关系。它规定了某些特定的男子与某些特定的女子彼此之间可以有被社会承认的性关系,从而把另一部分人排除在这种被认可的性关系之外。婚姻关系范围的逐步缩小这一历史进程,被看作是人类婚姻走向进步和文明的表现。这种过程一直发展到一对男女的牢固结合为止。[5]因此,婚姻的性质可表述为建立在性关系基础之上的异性(男女)间的社会契约。

而需注意的是,这一概念尚未把同性婚、冥魂等婚姻形式包括在内。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把后者视为婚姻的变异形态。

2.婚姻的功能

婚姻作为得到一定社会文化认可的两性的结合,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

(1)经济互助

婚姻的经济互助功能在于它将在劳动上互为补充的两种人——男人和女人——结合在一起了。从生理上讲,男子的体力优于妇女,能胜任繁重的劳动,并在哺养婴儿期间,行动比妇女自由,因此倾向于专业性强的或需要长期在户外的工作。妇女承担了生育和哺养后代的任务,十分自然地也就负起了照顾子女和家务劳动的责任。根据民族志的资料,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男女分工的情况大致如下:

男       女

打猎、捕鱼   采集食物

畜牧      产品加工、汲水

伐木      炊事

采矿      缝纫

金属冶炼和加工 制陶

犁耕农业    园圃劳动

当然,通过婚姻体现的经济合作内容远比男女生理特征带来的后果要复杂得多,这种分工是可以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减和结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的。一个家庭从没有儿女到有儿女、从儿女幼小到儿女成年、从儿女未婚到儿女成婚迁出家庭或将配偶带进家庭,作为家长的丈夫和妻子的劳动内容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2)繁殖和抚育后代

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乃是婚姻最主要、最显着的目的。在中国古代,这甚至被认为是惟一的目的。《易》日:“天地氤氲,万物化淳;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妇女不育是遭到遗弃或丈夫娶妾的正当理由。在萨摩亚人中,一个姑娘如果不能婚前怀孕以证明她的生育能力,是不够结婚资格的。西非的石盖人如果妻子不育,则丈夫可以从妻子的姊妹中另换一个作妻子。

子女出生以后,还需要长期的抚养。人类婴儿的哺育期,是灵长类动物中最长的,这就给孩子的母亲带来沉重的负担,从而需要婚姻的保障,使她能依靠做父亲的男子的供养和协助。除此以外,婚姻还为下一代提供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在计算继嗣、建立亲属关系和继承财产诸方面,都有明确的出身的依据。

(3)保持社会的稳定

由于人类长年具有性的要求和能力,如果在性的对象上没有任何限制,就可能在同性中因不断争夺异性而产生争斗,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一般而言,婚姻可以将性行为局限在夫妻之间,从而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方案。

应当指出的是,在某些社会中,制约性关系的准则与制约婚姻的准则是有区别的。这也就是说,婚姻必然包括性的关系,但是性的关系却不一定导致婚姻。在有的社会中,未婚青年的性行为是正常的;而在另外一些社会中,已婚夫妇的婚外性行为也并不受谴责。不过就总的情况而言,婚姻为性关系提供了一种社会规范和准则,限制了性行为的对象,从而有利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

(4)增进人群集团之间的联合

在原始社会里,人群集团之间,即家庭之间、氏族之间或部落之间的联合,亦即集体力量的协作,对于战胜自然,求得生存,有时具有关键的作用。婚姻关系,即两个集团之间互为嫁娶,为这种联合提供了一种血缘以外的补充手段。

如果相邻两个人群集团产生了矛盾,消除冲突最好的方法,就是采取联姻的手段。在阶级社会里,联姻更是密切国家之间、民族之间、政治派别之间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中国汉唐时代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和亲政策,就是婚姻这种作用的最好例证。

总之,婚姻既可以作为人类社会规定两性关系的手段,又可以作为个人生活于社会中获得某种合法地位的手段;既可以作为界定每个个体在氏族、部落、世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标准,并由此决定这一个体与其他人的社会关系,又可以确定婚生子的合法性,以决定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并由此来区分宗族、血统、姻亲等其他有机的社会联系。[7]

三、乱伦禁忌与婚姻的分类

1.乱伦禁忌及其人类学的解读

尽管不同的社会对待婚姻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各种文化中都普遍存在一条严格的禁律,即乱伦禁忌。所谓乱伦禁忌,是指禁止某些亲属之间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婚配。特别是在亲子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禁止婚配。

乱伦禁忌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普遍现象,其产生的原因,百余年来,文化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摩尔根的近亲婚配论,认为由于近亲婚配在生理上对生的后代不利,无论在体力、智力或婴儿成活率上,族外婚所生的儿女都优于近亲婚配,这样,通过自然选择,人们就逐渐建立了乱伦禁忌,限制血亲结婚。这一理论至今仍有其合理性。韦斯特马克(EdwardWestermarck)提出儿童时代亲昵论,认为凡是从幼儿时代即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如兄妹),成年以后彼此缺乏性的吸引力,这种心理上的排斥性就是人们需要从家庭以外去寻找配偶的原因。还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论,马林诺夫斯基的家庭互解论,泰勒的社会合作论等等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相比而言,美国人类学家帕克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更具合理性。他认为对于乱伦的回避,是人类和其他脊椎动物的特征,它既是一种来自自然选择的本能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近亲交配带来的不利因素;又是一种来自人类生存需要适应性行为,其目的在于探索和联系更大的社会关系网。所以帕克将乱伦禁忌看成是“文化性和生物性互为补充”的一种例证。①由于乱伦禁忌本身的复杂性,所以这种将文化与生物本能联系起来的考察思路,可能是迄今为止对乱伦禁忌最有说服力的假说。

2.婚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人类学将婚姻作以下几种分类:

(1)外婚制与内婚制

内婚制是指婚配双方必须同属于一个社会集团,外婚制则与此相反,即婚配双方必须分属不同的社会集团。但所谓内婚或外婚都是相对而言的,对于低一级的集团而言是外婚,而对于高一级的组织而言又是内婚了,所以每一个社会都有内婚集团和外婚集团的并存。以印度的托达人为例,他们的社会分裂成两个内婚集团(半族),每一半族再分成若干氏族。氏族之内不许通婚,所以氏族是外婚的,而半族则是内婚的。即使是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此种现象仍然存在,对于核心家庭及某些近亲而言,人们是外婚的,但是就种族、宗教、社会地位、阶级成份来看,人们往往要受到种种成文的法律或不成文的习惯所制约,而在自己所属的社会集团内部选择配偶。

外婚制与乱伦禁忌的一个区别是:乱伦禁忌是严格禁止某些亲属间发生性关系,不论内婚或外婚,外婚制则仅仅禁止同一团体内部成员合法婚配,但是只要不违反乱伦禁忌,有时并不禁止他们发生性关系,如托达人分属不同的半族的成员或同属一个氏族的成员不许通婚,但是如果他们发生性关系,则并不会受到谴责。

(2)指定婚和优先婚

在某些社会中,经常规定某人在娶妻时,应当优先在某一类亲属中选择女子,反过来女子择夫也应首先考虑某一范围的男子,这种婚姻称为优先婚。如果这种规定是强制性的,则称为指定婚,常见的属于这类婚姻的有交表婚、续嫁夫兄弟婚及续娶妻姊妹婚等。

交表婚,这是在世界上流行最广的一种优先婚的形式。所谓交表关系,是与平表关系对应而言的。父或母异性的同胞的子女与己身为交表,反之,父或母同性的同胞的子女则与己身为平表。交表婚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这一制度既维持和加强了上一代产生的亲属关系,而又巧妙地维护了外婚的原则。舅父之子女、姑母之子女,不论在母系继嗣社会还是父系继嗣社会,均与自身分属不同的继嗣集团,所以符合外婚的原则,可以互相联姻。在中国,交表婚又称姑舅表婚,其目的也是为了“亲上加亲”。

从理论上讲,交表婚有三种形式,即双边交表婚、父方交表婚和母方交表婚。实行双边交表婚时,一个男子既可以娶舅父之女为妻,也可以娶姑母之女为妻。实行父方交表婚时,一个男子只能选择其姑母的女儿为妻,而实行母方交表婚时,则他只能与其舅父之女结婚。

在中国,交表婚在很多民族中均曾实行,壮族有句俗语说:“除了青岗木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贵州通志》记清江之黑苗:“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献重金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都是交表婚作为指定婚的表现。[9]

续嫁夫兄弟婚,是指丈夫死后,其兄弟有娶寡嫂为妻的义务。在中国,俗称“叔接嫂”或“转房”。这种制度的功能是:维持原有的亲属关系,使兄弟留下的孤儿寡母有人照顾,并保持家族财产的完整性。

一般而言,续嫁夫兄弟婚是与一夫多妻制(如果死者的兄弟已婚,则寡居的兄弟媳妇只能为妾)、父系继嗣和从父方居住的制度相联系的,它在世界很多民族中广为流行。《圣经·旧约》中反映出古希伯来人中有此风俗。在我国,《史记·匈奴列传》所记“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证明古代北方民族盛行此俗。直至近代,这种婚制在羌族、独龙族、景颇族、毛南族、土家族、彝族等等少数民族中仍有保留。

续娶妻姊妹婚可视为续嫁夫兄弟婚的补充形式,即当一个男子的妻子死去后,他可以续娶亡妻的姊妹。在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很重的聘礼才能达成婚姻的情况下,此种婚姻安排带有补偿的性质。与续嫁夫兄弟婚一样,此种婚俗也是与父系继嗣、从父居住及一夫多妻制相联系的。

上述续嫁夫兄弟婚和续娶妻姊妹婚流行相当广泛。默多克曾经对当代185种民族进行了统计,发现其中实行续嫁夫兄弟婚者有127种,而实行续娶妻姊妹婚者比例亦与之相似。[10]

(3)单偶婚和多偶婚

作为一个当代中国汉族婚姻制度的适应者,我们惯于设想婚姻就意味着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的结合,即所谓单偶婚,或一夫一妻制。但是在世界上很多民族中,都允许一个男子同时娶一个以上的女子为妻,这被称为一夫多妻婚;作为一夫多妻婚的反面,还存在一妻多夫婚,即一个女子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丈夫。最后还有所谓群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成婚。后面这三种形式在文化人类学上又称多偶婚。以上所介绍的婚姻形式其特征可以从下表看出:

单偶婚,摩尔根等19世纪倡导早期进化论的学者曾经设想这种婚姻形式是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婚姻进化的最终形式。不过当代多数人类学家都认为,以一夫一妻结合为基础的核心家庭,完全可能存在于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因此社会所允许的配偶的多少,不一定与文明发展的程度完全挂钩。

其实,单偶婚并不如人们所设想的那样普遍。根据福特和比奇1951年的统计,在他们调查的185个社会之中,只有29个社会是实行这个制度的,即不到16%的比例[11]。1973年,布古格伦和戈林鲍姆重新分析了854个社会,再度证实严格的单偶婚只占其中的16%,另有39%的社会基本上实行单偶婚,但同时存在少数的一夫多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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