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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控制(3)

外部控制(externalcontrol)就是人们求助于异己的力量,设立某些机构,引导或强迫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即通过外在的力量控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裁处

按照英国着名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一布朗的说法,裁处“乃是一个社会或它的大多数成员对于一种行为方式的反应,以示赞同(正面认可)或不赞同(反面制裁)”。[9]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调查表明,社会的裁处在一切群体关系中发挥着作用。

裁处可分为正面裁处和反面裁处,前者即赞赏、奖励,如记功、表扬、授称号、发奖品、评先进、提职以及舆论的好评等,意在保持和强化被控制者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后者即制裁、处罚,如记过、批评、罚款、降级、舆论的非议乃至逐出社群、监禁等,意在禁止和限制被控制者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

裁处还可以分为正式裁处和非正式裁处,其间的转化以是否涉及成文法为界。要不要使用正式的裁处手段,与被裁处者行为的强度有关。正式的裁处总是有组织的,是较为准确地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努力;非正式的裁处则是散漫无组织的,往往是群体成员自发的赞同或反对,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

上述两种分类可综合起来考虑,如此便可组合成四种裁处方式:正式的正面裁处(如授勋、提职),非正式的正面裁处(如舆论的好评),正式的反面裁处(如判刑、降职),非正式的反面裁处(如舆论的非议)。人们重视何种裁处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中各异。[10]

(2)法律

所谓法律(law),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习惯法是法的渊源之一,我国传统上的宗法制就是一种习惯法。在宗法制中,作为社会组织实体的宗族,行使着社会控制的职能,这可以从形成文字的宗规族约中反映出来。宗法之制源于礼,但其实际施行却以强制力为后盾。历史上,宗族对违反规约者,轻则罚谷罚款,重则责打、逐黜族籍。从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可知,直至20世纪20年代的湖南乡间,还可以看到“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11]宗规族约得到了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认可与鼓励,自宋初宗法勃兴以后,历代政府均承认宗族对族人的裁处之权,甚至族中尊长动用家法训诫子弟导致死亡的,国家法律也可以网开一面,不予追究。[12]中国的宗法制度在历史上作为保甲制度的强助,共同编织了社会控制的天罗地网。

村规民约也是一种习惯法。无论是从目的和内容,还是从实施过程和效果看,村规民约与习惯法都是相同的。村规民约可追溯到宋神宗时关中的《吕氏乡约》。据《宋史·吕大防传》载:“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类似的制度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常可见到,较着名的如瑶族的石牌制。瑶族乡民为解决纠纷、平息争端,推举出有威信的头人,制订公认的行为准则,勒之木石,即为石牌律。其他如苗族的“议榔”,布依、侗、水等族的“合款”,海南岛黎族的“峒”,台湾高山族群的“社”等,都是类似的习惯法制度。在20世纪的中国,村规民约仍然发挥着作用,例如民国初年倡导村治、80年代各地农村在政府指导下共订规约等。村规民约受到一定空间范围的限制,有着地域的变异,一旦越出订立规约的地区,便不再发生约制力。

当代社会已步入成文法的时代,但习惯法的社会控制作用依然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以我国为例,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依其传统习俗对法律的有关条文作适应本民族特点的调整。我国民间至今仍存留着大量礼俗的积淀,这在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社会控制制度的改革,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费孝通先生在半个世纪前宣讲农村社会学时就提醒人们,如果不研究这种国情,“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3]又如“在日本一般认为商业习惯法、共同使用权等具有优先于民法的效力”。[14]甚至国际法也被认为是习惯法,因为它缺少超越于国家与民族之上的强制力为后盾。所以,在人类学家眼中,习惯法在社会控制方面的重要性,至少不低于成文的法律。

成文法是我们所熟悉的当代社会控制的一种方法。在狭小而封闭的部落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从经济上看不存在对抗性矛盾,彼此的利益冲突很小,所以集体的意志、古老的风俗习惯足以维持社会秩序。但是在阶级社会里,其居民是地区性的,而非血缘性的,经济利益在互相冲突的阶级之间存在着每日每时都产生矛盾的温床,由此而决定了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明确的成文法和专门的司法机构以处理社会内部的对抗,使双方都认为这种解决方案是社会性的,而非个人性的,从而易于接受裁决。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是十分有效的,这种效果的保障是法律的强制性。在法律的背后是有铁腕在支撑着的,这就是具体而详细的刑罚。刑罚依触犯法律的轻重而有等级的划分。通过刑罚,法律的惩罚作用和威慑作用显现无遗,社会中的成员会由此了解这套行为规范并逐步树立起法律意识。

(3)超自然力

超自然力在许多社会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若在人们心目中占有牢固的地位,这种社会里成员的一举一动便都要考虑神灵的反应。而实际上,神灵的好恶是从现实社会中来的,是人们依据自己的要求设计出来的,因此,神灵的反应就起到了社会控制的作用。

巫术(magic),这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宗教现象,指的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幻想借助于超自然的力量对客体施加影响或控制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虽然从科学的立场看巫术的基础是虚妄的,但在一个人人都信巫术的社会中,其控制的功能却是真实的。在我国先秦时期,巫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十分巨大,当时巫、觋、祝、卜等身份的人物活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连各项国家大事的决定都离不开巫术的指引。而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巫术的影响一直持续到不太久以前,无论是迁徙、战争、渔猎、农事等群体要务,还是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个体琐事,都能看到巫术在其中发挥着作用。[15]

禁忌(taboo),禁忌是由某种信仰造成的人们行为上的限制或禁止。禁忌的社会控制意味十分明确,它不仅存在于原始宗教中,在以后的系统宗教里又被进一步规范化并形成了戒律。在我国,禁忌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长期存在,如民间流行的历书中,每日之下都标有吉凶,并详细告诉使用者当日的禁忌(如忌出行、忌动土、忌会友等)。一直到今天,人们在进行婚嫁、开张诸事时,依然关心找个好日子。[16]而语言的禁忌在中国更是普遍。

誓言是一个人在神灵之前宣布一件事,并请神灵作为他发言的真实性的见证人。誓言在世界各民族中流传极为广泛,其内容也非常复杂,但目的都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说文解字》卷三上:“誓,约束也。”段玉裁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日誓”。直至近代,誓言在中国民间所起的作用仍然很大。

神判则是一种测验罪人的方法,即在神灵的监督之下,让一个嫌疑者通过一些危险的或是痛苦的考验,如果他能忍受,则证明他无罪,反之则为有罪。神判法的种类很多,最常见的一种称为沸水神判法,即将嫌疑犯的手伸进沸水中,视其受伤与否来决定其是否有罪。以马达加斯加的塔纳拉人为例,公证人首先检验嫌疑犯的双手,确定他没有涂什么保护物质,再要他将手伸进沸水锅,捞起一块石头,紧接着将手伸入冷水中,然后包扎起来。其后嫌疑犯要在警卫伴随之下过一夜,次晨由公证人解开包扎,检查其手,如果手起了泡,就证明他是有罪的。在解放以前的凉山彝族社会里,神判法除捞沸水外,还有赤手拿烧红的犁铧、嚼白米(嚼白米后吐出,视其是否带血污)等。

誓言和神判产生于原始社会,但在中世纪的欧洲以及近代非洲的一些帝国中,这种审判法仍然流行,其原因在于统治阶级需要利用超自然的力量以强化其权威。

名词解释:

社会结构社会角色社会群体社会地域社会制度社会分层政治制度酋邦国家社会控制

思考题:

1.简述社会结构的功能类型。

2.简述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分层。

3.简述政治制度的类型。

4.简述社会控制手段的类型。

注释:

[1]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9页。

[2]仇立平:《职业地位:社会分层的指示器——上海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3期。

[3]刘欣:《转型期中国大陆城市居民的阶层意识》,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3期。

[4]费孝通:《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181页。

[5]Service,E.R.1962:PrimitiveSocialOrganization:AnEvolutienaryPerspectiveRandomHouse,NewYork.转引自童恩正:《文化人类学》,216页。

[6]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368-371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92-93页。

[8](日)横山宁夫:《社会学概论》(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226页。

[9]转引自芮逸夫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人类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75年,239页。

[10]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376-379页。

[11]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31页。

[12]钟年:《中国乡村社会控制的变迁》,载《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3期,90页。

[13]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7页。

[14](日)祖父江孝男等主编:《文化人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青岛出版社,1989年,85页。

[15]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380页。

[16]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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