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018100000020

第20章 附:有关法律文件(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同类推荐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 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戴宏才博士将他的文集《耕砚窗稿——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以下简称《窗稿》)的文稿早就寄给我了,并嘱咐为其作序,我却迟迟未能动笔。这不仅仅是因为需要花一点时间对这本跨学科的文集进行全面阅读,还因为有些文章的观点引起了我特别的兴趣和更深刻的思考。更主要的原因还有两点:一是我尚缺乏“与时俱进”的良心;二是对政治、哲学、法律、教育多种学科的“跨越性”研究也不熟悉,加上对法律这门学科又不太感兴趣(这又是不与时俱进的劣根性)等。这些原因使我视为其作序为畏途,延时至今,勉为其难。不过作为读后感而已,实难为序,故请见。
  • 百姓土地纠纷法律适用手册

    百姓土地纠纷法律适用手册

    《百姓土地纠纷法律适用手册》主要收录了哪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国有土地的范围?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上的区别在哪里?等内容。
  • 中国刑法教程

    中国刑法教程

    本书内容包括:刑法概述、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形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裁量等27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雪花掠过的夏天

    雪花掠过的夏天

    一年的成长,却只有三个月来体会了么。呵呵,就是回忆了。。。
  • 干枯的生命

    干枯的生命

    这是一个关于地震的故事,在那里,没有救援,没有帮助。有的只是死亡、逃离。那里是一个血的世界,尸体、废墟遍布他们周围,绝望中他们唱响宣言。真理永存,生命未枯!——谨以此书,缅怀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
  • 宠婚:休了小气老公

    宠婚:休了小气老公

    这豪门少爷简直不可理喻!她跟他是契约结婚,懂不懂什么是契约?他泡他的美女,她追他的帅哥,他凭什么左不许,右不行的?说什么这是在宠她,听他在胡诌!惹急了,她带球跑,随便他宠谁!
  • 甲盗

    甲盗

    信仰也是一种力量,盗亦有道是种信条!当李云得到那枚机械之心的戒指并且被传送到异界开始,一副波澜壮阔的宏图就此展开。他永远是所有魔法师的噩梦!本书开头可能有些恶搞,后面绝对不会让大家失望!----------------推荐几本书《超级任天堂》书号1124563《神之微服私访记》书号1126743,此书更新稳定,系新嫩!《异界百变》书号1120227,此书非常淫荡,请慎入!《谋三国》书号1117287,此书无须多介绍,第一的牛书!
  • 虚幻的旅行

    虚幻的旅行

    生命会沉沦,不知何时可见黎明未来已经不知会走向何方黑暗与血色,光明与仁慈交织闪耀的生命之光啊寻求最后的道途,寻求最后的拯救之道吧
  • 醉酒一生

    醉酒一生

    背负着灭门之仇的江湖杀手,原本是一个门派首领收养的孩子。为了向那个鼓动朝廷剿灭他们的人复仇,以赏金猎人的身份潜伏了七年。终于,当时机成熟谋划已久的复仇将要实行的时候,偶遇门派首领流落在外的私生子。这个变数使原本的计划被彻底打乱……
  • 用生命来爱着你

    用生命来爱着你

    大学毕业,林悦和苏梓钰本来甜甜蜜蜜,但是他与秦雅楠的相遇,让一切改变了轨道。那一夜,成为他和苏梓钰冲突的导火索。他独自离去,还有一件事让他耿耿于怀,那就是妈妈的过早离世,所以他要讨回公道,让那个人得到惩罚。
  • 神秘事物社

    神秘事物社

    "神秘事物社"里,有一些拥有"特殊"权利和能力的少男少女们。只有神秘的事件,他们才会出手解决。挨个拳打脚踢,被五花大绑,通通都是小事!单挑人贩子,徒手打猛兽,强到犯规,帅(漂亮)到掉渣的美女帅哥们做猪脚,这种探险之旅,绝对惊险又刺激!
  • 飘渺之蚁神传

    飘渺之蚁神传

    我是一只蚂蚁,一种微不可见的生物。我最喜欢的事情是仰望天空,清澈透明的蓝天,白云朵朵飘浮。深邃漆黑的夜幕,繁星逐月闪耀。每当此时我心中总有难言的情感澎湃激荡,那是我深埋心底的梦想。踏遍星空,在宇宙中冒险游历。在梦中那里才是我的乐园!但我也知道,那永远都是无限奢求的梦!!因为我,只是一只蚂蚁。可是那一天,流星如雨滴般坠落,大地崩裂,沉沦,所有的一切宁静悠闲的生活都改变了……
  • 萌妻逆袭:总裁别倒贴

    萌妻逆袭:总裁别倒贴

    这本书是前一部《无良男神呆萌妻》的后一本。当然也是一个女生,从一个平凡人,变成世界女强人的故事,谁让他们......?总裁逆袭,谁能阻挡?我就是我凭什么要让给你?凭什么?你是谁?因为你上辈子是我上辈子最爱的的小猫,怎么可以脱离我的掌心呢!......再不济,我倒贴不行么?某猫表示强烈不满:怎么不可以,你已经是人夫了,缠着我干嘛!再说,我现在是人、人、人,是人好吗?我没倒贴,你倒贴个毛线球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