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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

【学习目标】

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案例导入】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名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如何界定田华的行为性质?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不得不当地损害其他法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相反

起因条件

假想防卫

相反

主观条件

互相侵害、防卫挑拨、保护非法权益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时间条件

相反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相反对象条件

防卫第三人

相反

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此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如导入案例中黄某持刀抢劫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然而,并非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能够被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人实施的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仅仅是一种自卫行为。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行为,并且这种积极作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像贪污、受贿等不法侵害,一般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第三,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即一般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公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安全,如果不及时防卫将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如把捉迷藏而躲在草堆中的小孩误认为是小偷而加以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具有正当防卫意图。具有正当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以下三种情况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不但是实际存在的,而且是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键是要判断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件的运用,应当注意两个层次的内容:

1.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防卫人凭主观想象臆造和推测的。即使出于防卫的意图,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他人,误以为不法侵害人而实施的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处理。

2.不法侵害必须是处于已经着手实行、尚未结束的过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这一特征,在外在形态上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检举揭发,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处置,也不允许采取预先的防卫行为,但是,当预备行为本身又构成另一犯罪(如为杀人而盗枪),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行为尚未结束,一般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情形。例如,不法侵害人在杀人过程中中止了犯罪,而被害人误以为是暂时停止了犯罪,趁其不备予以反击,造成重伤。对此应按照处理认识错误的原则,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能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这里的不法侵害人,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的,称为防卫第三人,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必要限度”限于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为限。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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