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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

【学习目标】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重点掌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组织、参加恐怖组织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及认定。

【案例导入】

甲是某工厂电器设备维修工。某日在其值班期间发现电气设备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车间主任扣发其工资不满,故意不予维修,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

【问题】

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

4.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

提示说明: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安放一颗定时炸弹,炸弹究竟会危害着谁不确定,危害多少人不确定。但是,如果发生爆炸,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危害极大。

项目二重点罪名

放火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包括行为人本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或者家庭使用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构成放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的行为既可以是用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焚烧对象的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案例导入中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因其负有维修电气设备的义务而故意不予维修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鉴于本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放火罪的认定。

1.划清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所谓实施完毕放火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而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2.划清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主要有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甲、乙双方因工程承包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发生冲突。2013年4月4日晚,双方在党某家再次发生冲突,甲方儿子党某被打后逃跑,向其堂姑夫邓某求救,称乙方有二十多人在家中打其母亲。邓某得知后驱车带党某沿国道驶向党某家,途中遇到有二十余人手拿工具在路边行走。党某指认就是这群人在其家打人,邓某突然加速驾车朝这二十余人撞去,将十一人撞倒后逃逸,致使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在撞人后逃离现场过程中,将对向行驶的一辆车的右倒车镜撞坏。此案例中,邓某高速驾车撞人的行为,导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既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也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交通工具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遂指使常与其喝酒的孙某将本公司一辆正在接送职工的通勤的面包车炸毁。此案例中,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指使常与其喝酒的孙某将本公司一辆正在接送职工的通勤的面包车炸毁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1.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定性。《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一律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

2.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出于贪财动机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都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形式,易于混淆。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产,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的,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1.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结构上讲,应当符合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恐怖活动组织首先必须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破坏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实行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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