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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用人单位能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又称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由于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是在本单位工作时患上的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则会助长有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变本加厉使用劳动者,而不去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会从另一个方面提醒用人单位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避免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必须将该期限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此外,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已经为该用人单位作了较大的贡献,而且年龄也已经大了,如果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可能性极低,从而形成社会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是出于考虑这些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减少社会的压力;同时,对这些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尽一份心力,形成用人单位内部的良好劳动关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其他情形”,既包括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立法机关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只要法律、法规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执行。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与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减少立法时的漏洞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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