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村委会的这一职能决定了它对生活中的一些纠纷也有一定的调解的权力。但是,村委会的调解属于通过社会救济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一种,村委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纠纷的双方作出一定程度的调解和处理,一般针对的是一些小的矛盾和纠纷。而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是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属于公力救济,二者的效力显然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签收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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