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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事基本权利的保护(2)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有危险的体育设施,其他有危险的设施或建筑造成学生生命健康受损害,学校都应承担责任。如教学楼栏杆不结实、楼梯通道狭窄、宿舍倒塌、校园内的秋千、游泳池、滑梯设计不合理或有其他危险等造成的损害。学生若发现这些建筑或设施有危险,就不要接受,并请校方修缮。受到伤害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但并不是说学生在学校的任何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都有责任。请看下例:

张某酷爱足球。在一次校体育部组织的足球赛中,他担任后卫,因拦截对方一名前锋陈某的进攻时,不慎将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小腿受伤。后治疗痊愈,花去医药费750元。体育部拿出了250元,陈和张的父母各承担了250元。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首先,这种伤害不是学校有危险的建筑设施造成的;另外,相关各方都没有过错,组织按正常条件组织比赛,两个人一个攻、一个拦是合理的冲撞,在一些激烈的体育赛事中如篮球、橄榄球,这种冲撞以及造成伤害都是常见的。所以,对造成此事谁都没有责任。但若让陈某自己一人承担损失又是不公平的。本案的处理方法正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让没有过错的各方分担民事责任。当然,若陈某参加了人身保险,可直接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来弥补医药费损失。作为中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及其他活动时,自己要有保护意识。

另外,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时,也应重视维护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乘校车发生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12岁的小莉(化名)在一家私立中学读书,每天由校车接送。一天上学时,校车刚到附近一条繁华的马路,她突然发现书包搁在家中忘了拿。于是她喊司机停车,司机停下了,她“咚、咚、咚”就跳下车,朝马路对面跑,一辆后面开来的车对她的出现始料不及,虽司机紧急刹车,但仍将她撞倒在地。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留下残疾,花掉医药费2万元。学校拒绝为此承担责任。

学校对于这种事故到底有没有责任呢?一般情况下,学校保护学生在校时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至于学生自己或父母接送上学或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但若学校派车接送学生,那么,在接送途中学校也负有保护学生的健康与安全的责任;若发生事故,学校承担直接的责任。

如果是校车本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学生伤亡,学校应首先对学生承担责任,进行治疗抢救或赔偿,然后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向肇事者追偿。

如果是在乘校车途中非车出事造成的事故,像本案中,司机没有考虑到一个12岁小姑娘的行为能力和当时的心理状态,鲁莽地放她下车,也没有任何叮嘱和教导,以至她急速跳下车、横穿马路,最后被其他车辆撞倒,学校也应承担责任。校车司机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至于其责任,属学校与司机的内部责任划分。撞倒小莉的司机对造成事故没有过错,学校无权向他追偿。学校应赔偿小莉的医疗费。

中学生要从中吸取教训,在乘校车上学途中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在中途擅自上下车,要注意交通规则,维护自身安全。

被狗咬伤,可向狗的主人索赔吗

小明(化名)某日在上学的路上时,迎面窜出一条狗,他吓得调头就走,可狗还是追过来,咬破了他的衣服,还咬伤他的腿。事后医药费、防疫费花去800元,有人认出那条狗是陈某的。小明的父亲找陈某赔偿。陈说:“狗咬的凭什么叫我赔?又不是我打的,又不是我叫它咬的”。小明的父亲很气愤,于是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陈某赔偿小明800元医疗费。

狗的主人陈某以小明受伤是狗咬的而不是他打的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养狗或其他动物的人都有这么个理由的话,那么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动物伤人,人只有无可奈何了。事实上,动物饲养人应该管理它,使它不伤害别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小明被咬伤,他自己没有过错,不是他自己不小心或挑逗狗惹得狗咬的,也不存在第三人有过错致使狗咬他,完全是陈某对狗放任不管造成的。所以,小明有权向陈某索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很多学生和家长碰到这种事都自认倒霉,主要是没有认识到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致害应承担的责任,因而没想到自己还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未成年人可自定姓名吗

吴某一直是父母疼爱的宝贝儿子,可到了14岁时,命运却出现了转折。先是父母闹离婚,为争夺对他的监护权走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他跟母亲。接着父母为他的姓名再度翻脸。母亲韩某决定让儿子改姓韩,父亲得知后大发脾气,还说服儿子阻止韩某的行为,并说若改了名不给吴某抚养费。可没想到吴某劝母亲别给他改名的话刚出口,就被母亲劈头盖脸地骂回来。他顿然觉得生活变得毫无意义。有邻居叫他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以平息父母之争。可又有人说,他还没成人,姓名的事还应该父母说了算。

可怜的吴某真的只有听任父母的争执、摆布,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吗?我们可从相关的法规中去寻找答案。《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吴某作为一名未成年公民,当然也享有姓名权,其中就包括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只不过当出生不久时自己没这个能力而又实际需要一个名字,于是由父母先决定了自己的姓名。依据法律,公民可延续父母给自己起的姓名,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再换一个新的姓名。当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能决定自己的意愿时,他就能够和开始行使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吴某已14岁了,客观而言,可知道自己的意愿了,因而也可决定姓名更改与否。那种认为姓名由父母说了算的看法是错误的。即使父母未提出改名,他也可以决定是延用原名还是依法更换一个新的姓名,何况现在父母争论不休。

吴某的父母这样做虽出于爱他想拥有他,但实际上是自私的,不听从他的意见,还干涉了他决定姓名的权利。至于其父说若改名就不给抚养费的说法更是无法律知识的表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改名等任何原因而消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除干涉外,通常还表现为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盗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如在自己的画上签署知名画家的姓名,使之发表。假冒就是冒他人之名捞取非法利益。当然,若两个人的姓名碰巧相同,就不算盗用或冒用。

根据法律规定,姓名权若受到侵害,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能拿学生的照片做广告吗

小丽(化名)是高一学生,每逢生日时她都喜欢到学校附近的照相馆拍张照片留念。一天,她无意间发现照相馆的橱窗上张贴的大幅照片中竟有一张是自己的照片放大的。她想进去问问,但怕馆内顾客认出她,赶紧就走开了,也没再放在心上。可接下来经常有同学来问她,一些人还议论纷纷。她这下不知该怎么办了。

照相馆未经小丽同意把她的照片放大贴在橱窗上做广告,小丽还不知怎么办。问题出在她不了解关于肖像权的法律知识,因此不知如何自我保护。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可以用照片、画像、雕刻、雕塑、录像等形式反映出来,未经同意,他人不得以这些形式制作公民的肖像。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有使用公民肖像的事实;二是未经该公民同意;三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照相馆应小丽的要求为她制作了照片,但后来擅自用她的照片做广告,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小丽肖像权的侵犯。

小丽应意识到照相馆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肖像权,所以可理直气壮地去找照相师,而不是像做贼似的,问都不敢问。还可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可要求照相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照相馆不满足其合法要求,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责令照相馆承担责任。

给同学起绰号也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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