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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公民财产继承与法律(1)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所掌握的财产也越来越多。但是,自然人个体最终是要离世的。自然人死亡后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是继承法规定的范围。财产继承不仅仅是财产的处理问题,还涉及家庭成员关系是否和睦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家庭关系不和,甚至闹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了解继承法知识,不知道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大学生,都应当认真学习继承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继承概述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的概念

继承,指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指定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死亡的自然人为被继承人,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所谓继承法,就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的法律特征

1.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

被继承人必须已经自然死亡或由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这是继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

2.继承是处理死者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法上,继承只能是对死者财产的继承而不再包括身份继承。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必须留有合法财产,这是继承发生的必要条件。同时,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合法。被继承人非法所得的财产,如盗窃赃物、骗取他人的财物等均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必须具有合法的继承人

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直接按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的人。在我国,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遗产分割时,还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人是指依据死者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继承遗产权利的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当然,继承法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会因为接受遗赠而成为受遗赠人,而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

4.继承既包括对遗产的继承也包括对死者债务的清偿即不能选择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之时。

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在某些意外事件中,难以查明多个死亡人死亡时间先后的,法律对这些死亡人的时间推定为: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次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开始的地点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的地点,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继承发生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的通知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但继承人并不一定都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因此,就产生了继承事宜由谁负责通知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地履行了通知义务,将继承发生的事项传达给对方就可以,可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继承开始之后,在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由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前,要首先考虑被继承人是否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要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然后依次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指由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全部合法财产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需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受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受扶养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但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不一定与取得的遗产价值相等。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扶养人必须在受扶养人生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但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取得受扶养人的遗产,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不得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时具有优先性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具体而言,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应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遗嘱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其遗产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进行继承。公民以遗嘱方式处理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由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原因

立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之后,有遗嘱的,应当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与此有关的事务而在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是: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及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内容合法

如果该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共道德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遗嘱无效。而且遗嘱还要受到某些限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的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遗嘱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在我国,遗嘱形式主要有:

1.公证遗嘱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2.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对自书遗嘱可以进行修改。

3.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录音遗嘱

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制作完之后,将录音遗嘱密封保存。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没用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效力、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以后、生效以前对所立的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

遗嘱与其他民事行为不同,其他民事行为必须有法定的可撤销的原因,才可能被变更或撤销,并且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撤销权,这种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时间、原因的限制,只要在变更或撤销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并且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他可在生前任何时间,不问任何事由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以明示的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遗嘱人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若有公证遗嘱的,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部分灭失或全部灭失、所有权部分转移或全部转移的,视为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之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人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所表示的愿望而最终实现遗产的分割和转移。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那么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嘱执行人。

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设立遗赠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虽然都是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处分其遗产,并于遗嘱生效时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主体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的主体限于法定继承人,而遗赠的主体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中的财产义务。但如果遗赠人生前有债务的,那么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虽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在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之后才有权从剩余财产中接受遗产,但是这两种清偿的时间和性质不同。

第三,遗产取得方式不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不需要作出明示。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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