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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公民劳动、社会保障与法律(3)

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

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包括:(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有安全技术规程、工业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制度。(2)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有男女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劳动禁忌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3)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违反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

用人单位的补偿责任

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标准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外,还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合理的调查费用。

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与另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应该向原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管辖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非法用工争议的处理

对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一次性赔偿,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业中断期间,国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五个项目。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

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左右。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企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我国提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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