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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

通过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不仅使处于社会危险中的弱者得到必要的社会救济,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平衡。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退休制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退出现任职务,休息养老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及退休后的物质待遇等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能逐步贯彻落实。“八五”计划提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公民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代的继承制度是规范如何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继承权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部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

监督权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公民的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等。

公民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公民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公民的控告权是指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时,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求制裁那些作出损害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民的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揭发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申诉权是指公民受到国家机关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作出重新处理的权利。

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通常有:信访的形式、人民团体的监督、舆论工具的监督、通过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

宗教信仰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个人自由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我国宪法对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我们党和国家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但应当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界限;参加宗教活动与搞封建迷信的界限。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平等权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等。

平等权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这是基本权利体系中首要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而现实中诸多方面的歧视,已经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导向作用,如在就业平等权的实现方面,一些国家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存在户籍、学历、性别、身高、相貌、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它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体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人们关心公民财产权利问题,是因为公民财产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健全财产权利体系实质上是社会制度进步性和合理性的表现。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在理论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的一种权利,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是指民事权利的义务人只是某个或者若干个特定人的一种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债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无需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对标的进行处置的权利,如所有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必须进行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的意志和行为就可以使一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抗辩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可以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物权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

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部分。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控制和支配权,所有权对物有完全的支配力。

公民对自己的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四项权能:一是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二是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三是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四是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亦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变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2.财产所有权的种类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共有权、相邻权等五种。(1)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集体财产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5)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的利用或者限制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用益物权

国有的土地我们公民为什么可以使用?别人的房子我们为什么可以租用?集体的土地为什么农民可以耕种?这些都是因为法律上规定了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因为是在别人的物上享有的权利,所以是他物权的一种。一方面,社会总体财富有限,满足普遍所有权十分困难;另一方面拥有某项财产的人们并不直接对其财产加以使用,而另一些非财产所有人在没有能力或不必要购买财产时,急需公开、稳定且合法占有使用某项财产,于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应运而生,非所有权人通过合法渠道利用他人财产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可能性,满足了非所有人的特殊需要。

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受限制,既要受法律的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有独立性的他物权,是单独存在的权利,原来的所有权人也不能干涉;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习惯所确认、保护的用益物权形态大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农地承包权、采矿权等。

担保物权

与人签订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但若用一种强有力的权利作保障那就不同了,如张某购买了孙某价值3万元的建筑石料,由于没有足够的货款,与孙某协商后,约定一年内付清,并把祖传的一个清朝年间的大衣柜,抵押给孙某作为还款担保。这样,孙某在张某大衣柜上就拥有了担保物权。如果张某按期付款,孙某的担保物权自动就不存在了。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它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各国民法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债权人对担保物具有一定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扣押权等。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扣押权是英美法中规定的债权人扣留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保证的权利。

债权

说到债权人们容易想到借债还钱的问题,法律上的债权不是这么简单。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一种请求权。债务是一种满足别人请求权的责任,指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责任。

债权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在不同的人之间流转的关系,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实现其利益。买卖、运输、加工、承揽、租赁等都是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关系产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又称合同之债,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国家承认合同内容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约定的内容执行,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从总体上说,合同反映的是正常的、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它是导致债的发生的最普遍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签定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问合同等时,当事人都可以依双方的约定设定债权债务,依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法定之债

为什么损坏别人的财产要赔偿?为什么伤人要承担医药费等?为什么拾得别人的财物要归还?这一切都源于法律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规定。与约定之债不同,法定之债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不论当事人愿意与否,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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