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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2)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民事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民事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应具体写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哪些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什么义务,有哪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提出的请求。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应当与起诉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的,应记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原告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来源。

除此之外,起诉状还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原告还必须按照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2)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3)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人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民事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分别告知原、被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3)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后,应在3日内将其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4)认真审核诉讼材料。(5)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6)其他工作。如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等。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分为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5个阶段:

(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送达出庭通知,公开审理的,应当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2)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事实,其顺序是:①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因而当事人、第三人应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陈述;②证人作证。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当庭质证,以辨别真伪;④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结论有疑问或几个鉴定结论之间有矛盾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⑤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还有权要求重新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其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与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及时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当庭或定期公开宣判,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受诉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1.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第三人,都有权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分别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裁判。

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含义。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实施强制履行的诉讼程序。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申请执行的条件:第一,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第二,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第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第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之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执行的六种情况。

执行移送:执行移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员直接将案件交给执行员执行。执行移送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法定原因,是国家干预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责任及其追究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构成现代法律责任的基础。

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1.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才会发生行政责任后果。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等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没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行政责任问题,也就不可能成为行政责任主体。

2.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其一,行政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其二,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是国家行政法所规定的责任,是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所谓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是说行政责任既不依附于其他法律责任,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它在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责任的形式、责任的内容、责任的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与其他法律责任有着显著的不同。

3.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二是违反行政法律原则或精神的行为,其多属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并不一定都会引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实践中只有一部分明显不当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致法律责任的产生,且其责任主体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责任是在法律上对行政责任主体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这种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行为持否定性或消极性评价,即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法律全部或部分不予认可或肯定。其二,基于法律对责任主体行为的否定性或消极性评价,责任主体在法律上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财产利益的减损,行为资格的被限制或被取消,使行政责任主体的声誉、名誉或社会形象受损等。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构成,亦即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它是指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

这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行政责任便无从发生。对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其本身即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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