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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8)

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亦称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⑤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包括:①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第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问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方式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阶段。

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的,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对于需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提请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而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必须确凿、充分;三是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公诉案件必经的最基本程序,也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其任务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公诉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审理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时间、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形式等。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所谓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主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的期限为10日。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所谓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该期限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维持原判;二是变更原裁判;三是发回重审。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与一审案件相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6.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7.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

引起这一程序发生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8.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执法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

由于刑罚的种类不同,执行的机关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1)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3)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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