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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桃园之义——类血缘(4)

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在少数。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正话反说、暗中下套说。

方北辰先生在他的《三国志注译》一书中认为,“君可自取”中的“取”,不是取代的意思,而是选取的意思。“如其不才,君可自取”这句话,译成现代汉语,意思是,如果刘禅实在不成材,不成器,没法辅佐的话,先生您可以自行选择处置办法。方先生又认为,这个处置办法,就是选择其他皇子当皇帝,即刘备赋予诸葛亮废立之权。我们把这第三种说法权且称之为方氏说,即废立权力说。

第一种说法,举国相托,完全放心,毫不设防,甚至允许诸葛亮取刘禅而代之。可能吗?如果真的是这样,刘备岂不成了前华盛顿?苦难的中国人民岂不在一千八百年前,就沐浴在“德先生”的阳光雨露之中?

第二种说法,正话反说,暗中下套。有必要吗?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刘备将死之人,还有求于诸葛亮,装神弄鬼的把戏,诸葛亮一眼看穿,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大智大慧的刘备应该不会做这种蠢事。

其实,我们去翻翻《辞源》就知道,在古代汉语中,“取”字根本就没有现代汉语中“取代”的意思。现代汉语多用双音词,古代汉语多用单音词。在古代汉语中,取就是取,代就是代,取、代两个字,并不是像现代汉语一样连着用的。

《辞源》中,取字其中有一个解释,“选取”、“采用”的意思。我们随便翻翻《三国志》,就可看到陈寿对取、代两个字的使用方法,如“代汉者,当途高”;“鲁肃代周瑜,当之陆口”;“陈祗代(董)允为侍中”,等等,取、代都是分开用,意义迥然不同。

我认为,方先生对词义、文义的理解是正确的。一些大学者,竟然会把古代汉语的“取”,与现代汉语的“取代”混为一谈,比刘备对诸葛亮说这番话,更难以理解。看来,学什么,都要先学好语文;正如,做什么,都要先学会做人一样。

问题是,方先生把“君可自取”理解为,刘备仅仅授予诸葛亮废立之权。意思是,刘禅实在没法辅佐的话,先生您可以从其他皇子(刘备共有三个儿子)中另立皇帝。这种理解准确吗?

任何一个概念或一句话,都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认为方先生对刘备托孤之语内涵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我认为,这句话的外延比“授予废立之权”要宽泛得多。

如果我们用现代法律概念来解释,就很好理解“如其不才,君可自取”这句话了。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玄乎其玄的概念——托孤。什么叫托孤?拿现代的法律术语来说,古代的托孤,就是法定监护人死前,为未成年子女指派、指定自己死后的监护人。

在永安托孤中,刘禅的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一种亲权)人刘备,指定诸葛亮和李严(一正一副)在自己死后,作为刘禅兄弟(主要是刘禅)的监护人。刘禅是被监护人,刘备和诸葛亮分别是法定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刘备与诸葛亮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依据委托的权限,委托有全权委托和限定委托(又叫部分委托)之别。在法律理论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在法律实务上,委托关系一般要签订合同。

这就很好理解了。所谓的永安托孤,就是刘备为刘禅指定监护人的这件事。刘备请诸葛亮到永安来,是叫诸葛亮来举行一个仪式的,也就是叫他来签订合同的。只不过,没有书面合同,仅为口头协议。

刘备对诸葛亮说的一番话,叫做合同的要约。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这里,刘备是要约人,诸葛亮是受要约人。诸葛亮接到刘备要订合同的要约后,诚皇诚恐的一番回答,是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承诺。承诺一旦发出并到达要约人(刘备),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合同的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在所不问。至于要两位小皇子和其他大臣在场,无非当个见证,搞得隆重而已。

上文已对“君可自取”做了词义、文义上的辨析。刘备并不是让诸葛亮对刘禅可以取而代之,谁也没有那么傻,何况枭雄刘备。“君可自取”是把刘禅全权委托给诸葛亮,让诸葛亮做刘禅的全权监护人。

这里要明确一点,刘备与诸葛亮的委托关系,仅限刘禅(兄弟),而不及于蜀汉帝国。陈寿说“举国托孤于诸葛亮”,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刘备仅是托孤,而非“托国”,刘备并没有与诸葛亮签订代其治理帝国的代理合同(委托与代理是不一样的)。刘备任命诸葛亮为丞相,刘备死后诸葛亮开府治事,属于授权(授权基于任命而不是合同,随时可以收回),而不是一种代理关系。

只要弄清楚了授权、委托、代理这几个法律概念,文绉绉的学者们,就不至于为所谓的永安托孤吵得口水满天飞,甚至争得头破血流了。

当然,中国古代,不可能有现代的法律观念和理论,我只是用现代的法律概念和理论来澄清古代一些神神鬼鬼的说法,如此而已。

总而言之,所谓的永安托孤,就是刘备把未成年的几个儿子,全权委托给诸葛亮监护,除“取而代之”以外,诸葛亮什么办法都可以采取,什么事都可以做。最可能,这就是刘备的真实意思,也是鄙人我的意思。如果各位同意,可以将关于永安托孤之谜的这种意见,称为古氏说,即全权委托监护说。

根据全权委托监护说,既然是委托监护,你诸葛亮自然不应该也不允许把被监护人的权利据为己有,否则,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叫委托,叫赠与。这是刘备托孤之语的第一层含义。这也是刘备托孤的前提条件,如果是肉包子打狗,还叫什么托孤,那叫“弃孤”。说刘备许可诸葛亮必要时“取而代之”,不仅违背常理,而且违背法理。

既然是全权委托,诸葛亮可以采取除“取而代之”以外的任何方式、方法、手段,包括(从其他两位儿子中)另立新君,包括独断专行,包括到死还政,等等。这是刘备托孤之语的第二层含义。

所以说,方北辰先生把刘备托孤之语理解为,仅仅授予诸葛亮废立之权,对这番话内涵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对其外延的界定是不准确的。刘备托孤之语的外延,比方先生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事情就这么简单,刘备出于现实的需要(刘禅未成年,且能力不足),鉴于对诸葛亮的信任,基于与诸葛亮之间父子般的感情,也相信诸葛亮也会把刘禅当儿子看待,就把刘禅(兄弟)全权委托给诸葛亮监护。

历史事实证明,我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刘备去世后,诸葛亮既没有篡国夺权,也没有另立新君,而是像父亲一般大权独揽,至死才还政于刘禅。诸葛亮在情感的层面上认定,俺老诸葛就是刘老大的接班人,俺不死,禅崽是不可能亲政的,不管禅崽聪明还是愚蠢、勤劳还是慵懒。刘禅呢?也像个乖乖崽,温顺有加,听话加不说话,直至诸葛爸爸撒手。

据说,当时蜀国地下流传一种“反动言论”,说蜀汉帝国是刘备“备”好,让刘禅“禅”让给“当涂高”(魏)的。实际上,蜀汉帝国是刘备“备”好,“禅让”给诸葛亮,诸葛亮信守无形的诺言,又“禅让”回给刘禅的。至于刘禅把蜀汉帝国“禅让”给“当涂高”,那是三十年以后的事了。

历史之所以会如此这般,而不是如彼那般,也有其他许许多多的因素促成。如果诸葛亮早有子息,刘备会不会如此放心地托孤于诸葛亮?如果诸葛亮死时,诸葛瞻已年长,并形成了自己强大的势力集团,诸葛亮会不会无意中成了曹操(身后儿子篡国)?

这是有点意思的题外话。时势创造历史,英雄创造历史。有时候,偶然也创造历史,小事也创造历史。比如,诸葛亮生儿子的早晚,也创造一段历史。

如果一口咬定,古氏说或全权委托监护说正确、准确,一些问题似乎的确不好解释。

有的学者同意方北辰先生的见解,但又提出一个问题:刘备托孤之语中为什么要提及曹丕。曹丕可是篡逆之臣,这不是鼓励诸葛亮可以学曹丕么?

的确,刘备一开始就说:“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乍看起来,似乎有些令人费解。

细究起来,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好理解。这是刘备在赞赏诸葛亮,毕竟有求于人嘛。怎么赞赏?拿曹丕做对比。曹魏是蜀汉的敌人,曹丕很有能耐,是诸葛亮今后的最大对手,你的能耐是我们强大敌人的十倍,不是对诸葛亮的最高赞赏么?这是中国文化的固有习惯,求人帮忙办事之前,总要先说几句好话,来一个虚套,也算是开场白吧。这里还要注意,刘备说正题之前提到曹丕,是拿曹丕与诸葛亮做对比,而不是做类比,失之一字,谬以万里。

也有学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

孙策将孙权托孤于张昭时也有过与刘备相同的说法,而孙策的意思是无歧义的,即必要的时候,张昭可取孙权而代之。

据《三国志·张昭传》裴松之注引《吴历》,孙策的说法是,“若仲谋(孙权字仲谋)不任事者,君便自取之”。孙策说的“自取之”与刘备说的“自取”,意义有什么差别吗?我认为没有。孙策托孤之语中“自取之”的“之”字,是代词,起指代作用。这个“之”,不是指代“他”(孙权),而是指代“它”(“仲谋不任事者”这件事)。就算是指代“他”(孙权),上文已说过,古代汉语的“取”没有现代汉语“取代”的意思。刘备说的“自取”,也可说成“自取之”。孙权说的“自取之”也可说成“自取”。两种说法意思是一样的。

我认为,正确的理解是,孙策的说法与刘备稍异,但文义相同,都是全权委托监护的意思,并没有可以“取而代之”的意思。

刘备和孙策的托孤之语,意思是一样的,效果都相当不错。孙策托孤于张昭和周瑜,周瑜早死。孙权成年后,张昭即还政于孙权,正式解除与孙策的委托合同关系。

诸葛亮呢?终生大权独揽,从来也没有还政于刘禅的意思和行动。实践上,诸葛亮偷梁换柱,把刘备与自己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监护刘禅),更换成代理合同关系(代理刘备治理蜀国),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不许可的,可能也是刘备没想到的。想到又怎样?

应该说,刘备的托孤,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成功之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的一点,在于懂得感情的微妙和奥妙。他将自己与诸葛亮的师友之情和君臣之义进行杂交,得到一个杂交品种——情感上的、类血缘的父子关系。

这个“类血缘”的“类”字,是指这种情感纽带,介于血亲和友亲之间,既没有血亲的无奈,又没有友亲的疏离,反而成为坚强的联系。更重要的是,这种联系,一直延伸到诸葛亮和刘禅两代人之间。让刘备血亲的儿子们,在诸葛亮这个类血亲儿子的辅翼下,安全地成长,平安地生活,最后把刘姓的政权平安地拿了回来。

诸葛亮最值得肯定的,即在于此。

惟其如此,我才说,诸葛亮是插进刘备与刘禅之间的中间一代,是刘备实际上的、“非法”的继承人。当然,非法不等于违法,正如灰色收入不等于违法收入一样,只是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已。这里的“非法”,很大程度是指感情上的因素。

从经营学的角度来看,刘备的蜀汉帝国就是一个合伙企业(曹操父子的曹魏帝国是国有垄断企业,孙权的东吴帝国则是民营股份制企业)。刘备与关羽、张飞结拜后,有了两大股东(刘备为一股,关、张为一股),吃尽苦头,亏光血本,就是开张不了。诸葛亮的入伙,终于让刘记小吃店鸣炮挂牌。

此后,刘备集团始终是刘备,关、张,诸葛亮三大股东的天下。别人,如法正之流,可以高官厚禄,甚至横行不法,但是,他们只能是高级打工仔,成不了股东。刘备,关、张,诸葛亮早就约定,不再吸纳新的股东,不再稀释原始股份。关羽身后,子嗣凋零,关、张一股并入张氏。张飞的儿子张绍,虽未进入核心权力圈,但刘禅的两位皇后,都是张飞的女儿。到蜀汉帝国灭亡时,诸葛亮的儿子诸葛瞻已进入帝国的核心。

这样说来,大赢家最终还是刘备。类血缘的兄弟(关羽、张飞)和类血缘的儿子(诸葛亮)的股份最终还是归结到自己唯一的血亲儿子(刘禅)头上。

佩服!刘兄。

以上说的关羽、张飞、赵云、庞统、法正、诸葛亮与刘备联系的纽带是类血缘。这种类血缘在人际关系中,是中性的、中位的。越位的非血缘关系,比如准血缘,结局却是大大的不妙了。

⒍准血缘的儿子

本来,刘备与刘封的关系,不属于本集所要论述的内容——类血缘问题。联结刘备与刘封的缘,既不是血缘、姻缘、友缘,也不是刘备创造、由我命名的类血缘。

什么缘?准血缘。

这个“准”字,是“接近、即将成为”的意思,比如准将、准女婿;类血缘的“类”是“像、类比”的意思,意指不是这种东西而像这种东西,比如类人猿。说说刘封的事,是为了反证刘备的厉害之处,也是他的成功之处,在于他把自己周围的人际关系营造成类血缘。但最终他发现,准血缘要不得,便果断地挥刀断水。

有历史记录的、有名有姓的,刘备有四位老婆:甘夫人、糜夫人、孙夫人、吴皇后。据《三国志·二主妃子传》记载,在纳甘夫人之前,“先主数丧嫡室,常摄内事”。意思是说,在糜夫人之前,刘备娶了好几任老婆,但相继丧亡,刘备不得不亲自管理家务事。糜夫人,是东海(今山东省郯县)巨富糜竺的妹妹。甘夫人被吕布掳掠后,糜夫人是糜竺(原为陶谦的部下)作为投靠刘备的见面礼,献给刘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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