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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文学·审美·意识形态

一、关于文学与审美

文学的本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多向度和多层面的系统本质。有的学者说,离开审美,怎么能叫文学呢?但是,我们可以同样地发问:没有社会的、历史的、人文的、文化的、语言符号的因素,怎么能有文学呢?脱尽了这些内容的审美,岂不成了一个子虚乌有的空壳?况且,各种文学的审美内涵的表现的程度和方式都是有所倾斜而很不相同的。如纪实性强的一些体现主旋律的现实主义作品的审美因素可能不是很浓郁,但因具有震撼人心的思想深度和反映尖锐重大的社会历史问题,往往引起轰动,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文学本质除不可或缺的审美本质外,更为重要的还有文学的社会历史本质和人学本质。从文学与社会历史的关系看,人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是根,文学艺术好比花;人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是源,文学艺术好比流;人的社会历史是“第一文本”,文学艺术则是“文本的文本”,即“第二文本”。文学艺术从根源、内容、性质、价值和功能看,首先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文学与人的关系看,人是一定时代的人、人们和人类的生命活动、生存状态、生存方式、精神面貌和思想情感的表现。因此只强调文学艺术的审美因素,忽视文学的社会历史因素和人文因素,是不完整的。

研究文学的审美的本质和功能是需要的。但只局限于此又是不够的,与马克思主义文论相比,它的学术领域的界面显得太狭窄了。审美学派的研究工作和教学活动虽然对恢复文学的自身特点和审美属性,反对庸俗社会学和单纯片面地强调文艺为政治服务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同时由于不适度地夸大了文学的审美属性,又逐渐地走向了极端,产生一系列不正常的负面问题。诸如:在“告别革命”口号的影响下,按照纯粹审美的标准,有人抛出了轰动一时的“作家排行榜”,把鲁迅和茅盾从著名作家的宝座上推下来,而把周作人、沈从文拥上去,发起了“重写文学史运动”,主张“过审美的筛子”,贬抑和排拒革命文学;先后出现了两个所谓最新的“美学原则”,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具有精英情结的审美中心主义和纯审美主义的“美学原则”提出“不屑于做时代精神的号筒,也不屑表现自我感情世界以外的丰功伟绩”,“表现世界,是为了表现自己”,而新世纪初出现的具有大众文化性质的泛审美主义的“美学原则”主张追求感官刺激,祈盼从欲望的释放中忘却和融化理想和信仰。所有这些负面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片面强调文学的审美特性和审美功能诱发出来的,使文学越来越脱离历史、社会、生活和群众。只注重和研究文学的审美属性是片面的,不强调文学的社会历史属性和人学属性是不完整的。这是一种不应当出现和不能够接受的缺席。只强调审美,必然使文学理论产生封闭和缩水现象,禁锢马克思主义文论的思想精华。我们的着眼点和着力点不应当只局限于审美学派的观点,而应当放开视野,承接、吸收和整合一切有价值的、有真理性的思想资源,建构富有时代感的宏观、辩证、综合、创新的文学理论体系。根据本人多年的研究,最有代表性和最有价值的文学理论有三大学理系统:一是研究文学与审美的关系,产生各式各样的审美学派的文论,这种文论的核心观点是主张文学是审美;一是研究文学与社会历史的关系,产生各式各样的社会历史学派的文论,这种文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文学是历史的产物和社会生活的反映;一是研究文学与人的关系,产生各式各样的人学学派的文论,这种文论的核心观点往往被表述为文学是人学。审美学派的思想是不可缺少的,但从根源、内容、性质、功能、价值和意义上说,社会历史学派和人学学派的思想更为重要。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走宏观、辩证、综合、创新的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上面所说的审美学派的文论、社会历史学派的文论和人学学派的文论有机地统一和整合起来,创构具有时代感和中国特色的全新的文学理论。这种全新的文学理论是宏观的、辩证的、综合的、创新的,既包含着又不限于审美学派的文学理论,而且更应当凸显社会历史学派的文学理论和人学学派的文学理论,以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学术思想的学理优势。马克思主义文论主张用“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看待、评价和研究文学,“史学观点”理所当然地包含着“人学观点”。因为马克思主义把历史理解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是人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把人学问题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里来阐释,把人理解为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人,所以比抽象地谈论人更科学、更深刻。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优点和特点。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中,不仅具有丰富的美学理论,而且具有系统的人学理论和社会历史理论。从社会实践和文学创作实践的问题和需要出发,创造性地运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丰富的深刻的社会历史理论、人学理论和美学理论去整合古今中外一切有价值的审美学派、社会历史学派和人学学派的文论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可行的。

如果我们不限于只强调文学与审美的关系,而更加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丰富而又深刻的关于社会历史的理论,研究文学与社会、历史、时代和现实生活的关系,不仅可以突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中关于文学应当表现社会变革和历史发展趋势的思想,而且可以强调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学应当推动历史前进,表现现代化的伟大社会实践,表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反映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和历史变革,实施科学发展观,建构和谐社会的思想。

如果我们不限于只强调文学与审美的关系,而更加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丰富而又深刻的人学理论,研究文学与人的关系,不仅可以突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中关于人的解放的思想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思想,而且可以体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塑造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思想,提高人的政治文化伦理道德素质的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民族精神的思想。

二、关于审美与意识形态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种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恩格斯认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的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对理解文学艺术在社会历史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它的性质和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艺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的形式”。这种飘浮在精神领域顶端的意识形态形式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互影响,并通过一定的中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的界定具有多样而又相似的论述方式。他们把文学艺术称为“人的意识”、“社会意识”、“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观念”、“观念上层建筑”、“观念形式所构成的上层建筑”,有时把哲学、宗教和神学说成是“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或“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或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意识形式”,等等。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多样而又相似的论述中,可以认定文学艺术都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性的。尽管有的作品,如山水诗、花鸟画、抽象的装饰性图像和某些唯美主义和形式主义作品的意识形态性质比较稀薄和隐蔽,但这些文学事实并不能从总体上改变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世界上的事物都是复杂的,总会有逸出一般规律之外的个别现象。文学艺术仪态万千,但无论存在着多么大的差异,总是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称之为一种特殊的“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形式”、“观念形式所构成的上层建筑”或“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都是可以的。诚然,鉴于并不是所有的文学作品都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因此,似不能从整体上把文学直接说成是社会意识形态,而应当根据作品所表现出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程度,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我以为,问题的关键和重要方面是文艺理论界的相当一部分学者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或“社会意识形态形式”的论述中,简单地推断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结论,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推敲和研究的学术命题。

假如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只把文学界定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是不充分的。意识形态首先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作家艺术家最应当关注的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状态、过程和趋势,或是意识形态视野中的具有一定诗性的现实生活。从根源、内容、性质、价值和功能来说,社会历史因素,对文学艺术的意义和作用是更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总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从社会历史视阈,对文学艺术所反映的社会面貌以及作家的创作与世界观的矛盾,进行深刻的评论和解析。如恩格斯指出,歌德的出现是德国的社会结构安排好了的。列宁认为托尔斯泰的世界观的矛盾,归根到底,是俄国的充满矛盾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生活的产物。其次,意识形态同时是人的意识形态。社会历史是人的社会历史,人是社会历史的人。学者们通常说:“文学是人学”。这种概括是非常正确的。即便是意识形态视野中的人,也不能不存在着人性、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乃至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生命活动、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的共同性和差异性。虽然审美意识形态和审美意识形态形式是社会历史和人的精神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上述所举那些重要的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社会历史境况和人的存在方式,只用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论是无法解释的。对文学本质的解释,不能脱离社会存在,只从作为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本身来追寻和探索,归结为意识形态的自我繁衍和内部循环。学者们应当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学说的理论体系或从与整个理论框架的有机联系中研究或强调其中的某一层面,切忌各取所需,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主张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学者,把这个问题的着眼点和着重点只打在意识形态的审美特性上,而不是打在意识形态上,更不是打在意识形态的社会属性上和意识形态的人文属性上。与此相反,往往表现出用被扩张和夸大了的审美包揽、蕴涵和统摄一切的核心概念,来软化、冲淡和消解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社会历史因素、人文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的倾向。这样做,势必使文学艺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界面、价值和意义受到禁锢和局限。

审美,从本性上说,是感性的,或主要是属于感性的,只能理解为一种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而不直接表现为属于纯粹思维理性的思想体系,即意识形态。作为感性的意识形态形式和作为理性和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式,作为观念形态的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实际上体现着感性思维和精神领域中的认知活动、实践活动和创造活动相统一的过程。任何创造性的生产活动和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对感性对象的反映和把握为基础。任何一种意识生产和精神生产尽管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但都一定程度上受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规律的决定、影响和制约。它们之间的共同性质,首先表现为感性和感性的整体性,即马克思所说的通过“直接的直观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具体总体”。受历史唯物主义普遍规律支配的意识和精神生产,都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的有思维指向和预期目的的“感性活动”。应当把感性对象,从主体的能动方面理解为实践的批判的感性活动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所面对的全部“感性世界”不是“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马克思肯定文学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形式,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形式的关系问题;一个是审美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关于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形式的关系问题应当说明的是,意识形态往往是指系统的思想体系,而意识形态形式则是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实际上,抽象的纯粹的作为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思想家和理论家的头脑中或以物化的形态体现在与之相适应的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体制中,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总是寓于意识形态形式之中,并通过意识形态形式表现出来。关于审美和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形式的关系问题应当确认的是审美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意识形态,而首先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式。这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式可能蕴含着和可提升为系统的作为思想体系范畴的意识形态。从传统的学科界说的意义上说,自被称为“美学之父”的鲍姆伽通始,审美往往被界定为感性学。

因此,审美作为一种意识形式不能直接等同于意识形态。综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对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做出如下解析:从感性和理性的关系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形式的审美,表现为感性形态,一般不表现为纯粹的思维理性,而意识形态则指系统的精神理念和思想体系;从表现形态和意识结构的关系看,审美侧重于通过观赏追求愉悦的情感性,而意识形态则倚重于通过激发实践冲动实现价值和达到目的的意志性和意向性;从个体性和群体性的关系看,审美注重艺术经验的个体性,强调富于艺术个性的审美体验,而作为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则是群体、阶级、集团和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理论家的群体智慧的结晶,对一定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思想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从自由与限制的关系看,审美作为个体的感性体验和实践活动是相对和充分自由的,而作为政治群体的意志体现的意识形态则往往或隐或显地程度不同地表现出对个体的自由的审美意识的限制、监管与规范;从审美与意识形态的批判精神看,较而言之,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强烈的尖锐的批判精神是无法比拟的;从科学性和非科学性的关系看,审美尽管应当弘扬科学精神,但表现形态上却是非科学的,这是体现先进生产力和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与先进的阶级、政党、集团和势力所倡导的科学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不相符合的;从审美和功利的关系看,相对而言,审美往往是潜移默化的,但并不承载强烈的功利性和政治倾向性,而意识形态则往往以思想体系和社会理性的形态出现,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和政治倾向性。不管是虚假的意识形态,还是与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和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意识形态都是如此。意识形态表现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强烈的政治关系,权力关系,功利关系,利益关系,意志关系,带有指令性、系统性、牢固性的思想关系和具有统领作用的实践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导向关系。所有这些意向性关系都是审美所不能涵盖和充分体现的。

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学说论述的“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感性的实践活动中引申出审美意识的概念。审美创造活动是实现审美意识的实践活动,而文学艺术作品实际上是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可以推断出审美意识只是一种“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思想体系含义的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可以划分为感性形态和理论形态,审美意识一般呈现为感性形态。但也不应该把审美意识完全视为非理性的。美学的原意虽然被界定为感性学,但它追求感性的完善。审美的感性形态不是纯感性的。这种感性积淀着、贮存着理性,审美的实践创造活动作为人的“生命活动”往往表现为“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感觉蕴含着理性的基质,“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因此,感性可以发展为、提升为理性范畴。只有发展和上升为理性范畴的审美意识,才能被称为审美意识形态。

文学的本质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的,除文化和形式语言符号因素外,主要表现为社会历史本质、人学本质和审美本质的辩证统一。文学的本质中不能没有审美,也不能只有审美。这涉及对审美的理解问题。诚然,文学的社会历史内容和人学内容只能通过审美体验、审美中介、审美传达呈现出来,但贯通于始终的人的情感因素又往往同人的思想意志因素互为表里,紧密相联。因此,具有综合作用的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和只侧重于表现感性因素的审美意识形态性是不一样的,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学艺术或表现一定的思想和观念的文艺创作,特别是某些现实主义的文艺作品,由于理性成分比较浓郁,相对而言,意识形态性更强,甚至可以直接称为文艺意识形态。从现实主义文学的创作对象看,作家们所反映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多半具有一定的或强烈的思想属性和思想价值;从创作主体看,现实主义作家中相当部分是属于思想型的,具有深邃的眼光和理性把握对象的思维能力,有的甚至是伟大的和杰出的思想家;从现实主义的作品看,这些作品作为创作主客体的交互作用的产物,必然表现出一定的或强烈的社会责任和一定的或巨大的思想深度。因此,作为观念形态的文艺作品,特别是现实主义作品,大体上或基本上是符合文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界说的。但只侧重于情感因素的审美往往因不能和拒绝表现一定的带有政治倾向性的思想、观念和意志,往往用直觉和感性排斥和消解理性因素,使其意识形态性比较稀薄和孱弱,不能构成一种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

从真善美的关系看,文学艺术应当追求真善美的和谐统一。但有一些学者,特别是只把文学艺术的本质说成是审美的学者,把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着重点不是打在真和善上,而是打在美上。这是值得研究的。尽管文学创作具有假定性,总是通过想象和虚构,利用比兴和隐喻的方式,反映和表现社会生活,但艺术真实仍然是创作的根基和艺术的生命。在真中求美和求善,是作家艺术家的天职。承接、发展和弘扬现实主义文艺的优良传统,反对“瞒和骗”的文艺,从事精神生产领域中的打假运动,维护文学艺术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是正当的和完全必要的。例如,从整体上和全局上,把自然文化主义和宗法专制主义不恰当地加以美化和诗化,大肆宣扬封建主义的皇权崇拜、伦理纲常、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甚至从总体上和全局上把封建主义描绘成比资本主义更好,比社会主义更优的理想的和谐社会,通过制造审美幻象,逆转历史进程,消解历史真实,这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的。强调真善美的有机统一,同样应当允许真善美的合理倾斜。可以、应当,也只能在真善美的联系中突出表现其中的某一方面。不脱离真和善表现美,不脱离真和美表现善,不脱离美和善表现真,都是正常的,一些现实主义的和写实性比较强的作品,一些体现主旋律的创作,虽然有的审美性和艺术性不是很浓郁,但由于具有思想的启迪作用和重大的教育意义,同样受到读者的喜爱,如电影《南征北战》,仍不愧为新中国军事影片的经典之作。相反,那些脱离、淡化和消解真和善单纯地崇尚美,形式上十分讲究的华而不实的创作和作品,却往往掩盖着内容的贫血和思想的苍白。审美中心主义和审美至上主义的艺术价值取向至少是不全面的。

从不同艺术流派中的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看,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中的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都是有很大差异的。尊重客体性的现实主义的文学和理论对主流意识形态有的进行诗意的裁判,有的却采取维护的态度;崇尚个体的主体性的浪漫主义和现代主义的文学和理论对主流意识形态往往表现为激烈的抗争和反叛;既抹杀客体性又否定主体性的后现代主义的文学和理论却对主流意识形态一概进行消解和颠覆。因此,对这些不同艺术流派中的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理应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三、关于“系统本质论”、“审美溶解论”

与“审美综合论”

当代中国文艺理论界对文学本质的理解是很不相同的,有的学者主张文学的本质是系统本质,不同意把文学本质归为“审美”一统,奉为“审美”一尊,认为界定文学本质应当从文学与社会历史、文学与人、文学与审美、文学与文化等学理系统中加以把握,对具有代表性的各式各样的历史主义的文论学理系统、人本主义的文论学理系统、审美主义的文论学理系统、文化主义的文论学理系统,通过实践,进行对话、综合与创新,不断拓展、开掘和深化对文学的系统本质的理解。有的学者则特别强调文学的审美特性,实际上把审美视为文学本质中的唯一的或至少是起主导和统摄作用的因素,不妨称之为文学艺术的审美学派。即便是审美学派内部,同样无法摆脱,进而不得不深入思考如何解决文学艺术中的审美与社会历史、人文和文化的关系。各种审美主义的学理内容和价值取向是互不相同的。即便都是主张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学者,虽然都强调审美反映论、审美体验论、审美中介论、审美传达论,乃至“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但对文学艺术与审美意识形态关系的理解都是有差异的。

有的学者对文学的本质属性的探讨的思路比较宏放和纵深。肯定文学本质观念的系统与多元,指出“文学观念确是一个多层次、多系统、多本质的现象”;追求“主导、多元、综合、创新”的文论结构;主张文学艺术中的情感和思想的关系实际上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强调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原则,主张审美方法与哲学方法相结合研究文学;通过研究文学与社会历史的关系,强调文学的现代性;通过研究文学与人的关系,强调文学艺术的人文精神和新理性精神;通过研究文学与审美的关系,把文学的特殊本质界定为“审美意识形态”;把所倡导的“审美意识形态”和审美意识、审美意识形态性、社会意识形式、审美意识形式、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当作相同的,或相近的,或同一系列的概念来使用。但对这些界说之间的关系未及做出清晰的定位和论证。对文学本质观念的宏观把握和辩证分析拓展和开掘了理论深度,富有创意,发人沉思。有的学者对文学的本质属性的探讨,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从反映论走向实践论,从单纯强调认识论、价值论和本体论,走向对认识论、价值论和本体论的综合研究。在推进学术思想的进程中,总是坚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认识论的基础地位,主张“首先把文艺当做一种社会现象放到整个社会结构之中,特别是同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关系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这些学者对文学的审美属性的研究尽管不同程度上带有这样那样的绝对化的痕迹,但毕竟都取得了值得充分肯定的可喜的实绩。有的学者对文学的审美属性的探讨,虽然同样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暴露出一些值得进一步切磋和商榷的问题。我们注意到,曾经重视文学的社会性和人文性,强调历史的人文维度和人文的历史维度,又一直倡导和构想“文化诗学”的学者,却把文学的整合或综合关系理解为融合关系,提出一种“审美溶解论”,认为“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像有溶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道德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都溶解于其中,综合于其中”,“如同盐溶于水,体匿性存,无痕有味”,把审美当溶剂,把社会、历史、认识、政治、法、宗教当溶质,都溶解于“审美”之中,并达到“体匿无痕”的程度,只保留一点“性”和“味”。这实际上把文学凭借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和语言形式符号所表现出来的历历可见的生动的深刻的社会历史的、人文的、政治的、法的、宗教的、哲学的内容、性质、功能和价值都加以稀释、溶解或溶化掉了。

有的学者从审美视阈,企图把社会的、人学的、文化的、认知的、政治的、道德的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或整合起来,实际上是想建构一种“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这种学术思路作为审美学派的一种理论和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审美溶解论”与“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是不一样的,把“审美溶解论”视为“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是不妥当的,用“审美溶解论”取代“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更是不合适的。诚然,具有审美特征的文学形象,作为马克思所说的通过“直接的直观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具体总体”或“感性整体”,往往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包括社会历史的、人文的、文化的、认知的、政治的、道德的多种综合因素,“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正是对这种以审美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带有整合性或综合性的审美内容的理论概括。“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尽管把内含于其中的各种因素融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复合结构,但仍然保持着各种因素自身的相对性边界和独立性存在,而并非像“审美溶解论”所说的那样,把文学艺术中的社会历史的、人文的、政治的、道德的因素和内质都用“审美”这样的溶剂溶解和溶化掉了,以至达到全然消失、体匿无痕的程度。文化精英往往怀有更为强烈和更为浓郁的“审美情结”,有意识地把审美拥上文学殿堂的王位,把审美视为可以包容一切、消融一切的主宰。没有把文学的本质理解为多维度、多层面的系统本质,只把文学的本质认定为单一的审美本质,这实际上是把文学的本质全然审美化了。继而,再用这种单一的审美本质去收编和包容其他相关的重要因素,进而通过审美这样的溶剂加以溶解,把社会历史的、人文的、政治的、文化的内容和属性隐为体匿,化为无痕与无形。这或许是一种处理审美与社会历史的、人文的、政治的、文化的内容和因素的模式和策略,但总归因对文学的本质作了单一化的审美中心主义的界说,而使这种审美单一化的整合或溶解,有违于新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语境下的当代社会文化主义转型的总趋势,给更加开放、更加宏观地把握和驾驭文学的本质、功能和价值带来禁锢和局限。审美中心主义的理论概括不够严谨,逻辑推演的跳跃程度太大,同时显得狭窄和局促,缺乏整体的合理性和普遍的有效性。有的学者对文本中的一些被自己误视为“非审美”的成分,特别是社会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是轻视的。在他们心目中,只有早期的鲁迅先生的审美才是可取的,而晚年的鲁迅先生的政治的和战斗的文学却是与审美相背离、相悖谬的。他们对西方的文化转向同样是不感兴趣的,说什么“终日迷恋所谓的‘阶级’、‘种族’、‘性别’、‘地域’等概念,它们实际上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话题,与文学并无多少关系”。由于受到此类武断的评价和拒绝的心态的驱使,一定要靠“审美”溶剂把这些东西作为溶质溶解掉。而有的持“审美综合论”或“审美整合论”的学者,却与“审美溶解论”的倡导者判然有别,主张“把形式主义、新批评、结构主义学派所排斥的多种因素,如文学作品所描写的现实、历史、社会关系、社会意识、人的心理现象,即文学所描写的一切,归到本体论范畴”。

从“审美溶解论”与“审美解构论”的关系看,“审美溶解论”与“审美解构论”的效果和功能是异曲同工的。两者都是对文学艺术中的社会历史内容、人文内容和政治内容的抑制、削弱和否定。所不同的是,“审美解构论”是公开的消解和颠覆,审美溶解论却是淹没和消融。

恩格斯指出,应把“较大的思想深度与意识到的历史内容,同莎士比亚剧作的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的完美的融合”作为艺术理想和“戏剧的未来”。而“审美溶解论”把“人与世界”都溶解在“一种无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中”。这种“审美溶解论”把审美完全说成是人与世界的“无功利”关系,是不妥当的。这种文学理念显然是受到了康德的影响。康德对人的心理结构的“知、情、意”三分法,他的审美判断的纯形式性、无功利的合功利性、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以及无概念的普遍有效性和自由愉快性,都对后世的学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康德学说的魅力和局限是并存的。他只看到了知、情、意的区别,而忽略了知、情、意的内在联系。实际上,文学艺术中所表现的知、情、意是既统一又倾斜的整体结构。基于认知侧重抒发情感,或通过情感突出表现思想和意志都是合理的。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都通过形式承载着不同程度的功利性、目的性,表现出一定的普遍有效性和自由愉快性。康德把多种形态的审美判断铸成了所谓“无利害的功利性”、“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无概念的普遍有效性和自由愉快性”等具有辩证意味的单一的固定模式,并加以普泛化和绝对化。即便是康德自己,也意识到了这种纯粹审美判断界说的缺欠。他对作为依存美的艺术,则认为情感是和认知、道德相结合的,并认为作为依存美的艺术是有理想的,涉及概念、利害和目的,作为联结认识和道德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塑造有文化和有道德的人的精神手段。可见,康德的美学思想显然是带有两重性的。当代的中国学者应当以科学的态度,有鉴别、有选择地对待康德的美学遗产,从中吸取合理的学术资源,剔除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和具有辩证意味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成分。用康德的审美判断理论补充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不应当机械地拼贴和简单地嫁接,而应当进行一番深刻的改造制作,切忌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康德化,或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进行重塑,成为康德式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

从文学的意识结构看,淡化和脱离认知、思想和意志,单纯地不适度地强调情感、体验、爱憎和主观态度,可能导致削弱和消解文学的历史内容、思想深度和实践价值。文学中的无情感的思想是苍白和冷漠的,但无思想的情感又可能是盲目性的、空泛的和非理性的。借用别林斯基的话来说,无思想的感情可能蜕变为发狂的“黑色的恶魔”;文学中的无情感的意志是没有活力的和缺乏激情的,但无意志的情感又可能是没有目标的、软弱的和空虚的。只有与思想和意志有机融合起来的高级情感,才是审美的最优化的意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审美情感,激发人们的健康的思想和意志,投身到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中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必须依靠掌握实践理性和能使用“实践力量的人”。文学艺术中的真和善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和善当然是有区别的,但不应当,也没有理由把两者完全对立和割裂开来。从文学与真的关系看,文学的真,理应有助于人们体认和把握现实生活中的真理。但有的学者并不热心强调文学艺术应弘扬科学精神、实现科学的意识形态功能,通过宣扬实施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却总是担心人们把文学的真与生活的真混淆起来,一再警示和告诫作家艺术家“文学的真……不是科学的真”。从文学与善的关系看,文学的善,理应有利于促进现实生活的道德化。但有的学者却不热心倡导文学应当承担起在培养人的思想文化伦理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应当起到的积极作用,却总是担心人们把文学的善与生活的善等同起来,一再警示和告诫作家艺术家“文学的善……不是现实中实际的伦理道德说教”。文学的审美价值和审美目的,并非文学的终极价值终极目的。如果说,存在着文学的终极价值和终极目的,那么这种终极价值和终极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审美既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总是要这样那样地为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和现实生活服务,总是要有利于促进历史的前进和时代的发展。如果拒绝和不履行这样的职责,不承担社会意识形态使命,“审美”岂非变成了纯粹的独立自足的东西?把这样的审美置放到意识形态的范畴中,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构想。主张审美主宰一切、审美涵盖一切、审美包容一切、审美统辖一切的审美中心主义和审美至上主义是不科学的,也是行不通的。用文学的审美的本质、价值和功能,溶解和消融文学的社会历史的、人学的、文化的和政治的本质、价值和功能,溶解和消融文学的思想深度,确立片面的评价体系,规定重写文学史的尺度和标准是不妥当的。文学界的一些极端推崇审美的学人,从淡化意识形态,到消解意识形态,到泛化意识形态,到虚化意识形态,到走向变相的非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论”,实际上是蓄意依托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为“审美”寻找安身立命的权威性学术支撑,再运用审美的“溶剂”消解意识形态理论,特别是溶解和化掉意识形态理论的科学性和政治倾向性。“审美溶解论”所主张的审美意识形态,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来说,给人一种“用其名而废其实”的感觉,实际上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全然审美化了,缺乏叙述的严谨性、可信性和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这种文学理论夸大了文学的审美特征,再用这种被过于膨胀了的所谓审美意识形态,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从理性的,改变为感性的,从表达群体意志的,改变为体现个体情感的,从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和政治倾向性的,改变为不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的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东西,从而冲淡、消解和融化掉文学艺术所承载的不同的人和人群与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功利关系、权利关系、政治关系、意志关系和具有理论体系形态的思想关系。这种在审美领域中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改写和重塑,是违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原意的,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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