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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结语 革命党暗杀行动的震慑力

清末革命党人在进行反清革命之初,便认定了三种可行的革命方式:宣传鼓动、武装暴动和政治暗杀。宣传鼓动,是采用“文”的一手唤起民众,动员千百万民众投身反清革命洪流;武装暴动和政治暗杀,是采取“武”的一手启发民众,动员广大民众投身到推翻专制政府的时代洪流。

以温和著称的同盟会首领宋教仁,将武装革命的方法简单概括为“暴动”与“暗杀”;而文质彬彬的光复会首领蔡元培公开倡言:“革命只有两途:一是暴动,二是暗杀。”章太炎、陈天华、陶成章、黄兴、汪精卫等革命党领袖,都不同程度地赞同政治暗杀。

“抟沙有愿兴亡楚,博浪无椎击暴秦!”鉴湖女侠秋瑾吟出了激励无数仁人志士慷慨赴死的壮丽诗篇。

“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深陷囹圄中的汪精卫吟出了激励无数革命青年广为传诵的名言佳句。

这样看来,武装暴动与政治暗杀,是清末革命党人的既定方针。政治暗杀,是革命之先导,是唤起民众之方式,是推翻专制政体的手段。

“革命之先,暗杀可以广播火种”,成为革命党人处理武装暴动与政治暗杀关系的经典之语。

纵观清末革命党人五十多起暗杀活动,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是为配合武装起义而行刺敌方大僚。如1906年杨卓林谋刺两江总督端方,1907年徐锡麟刺杀皖抚恩铭,1911年李燮和、陈方度谋刺广州巡警道王秉恩,蒋翊武谋刺鄂督瑞徵等等,都是以个人的孤注一掷为集体的武装起义开路,多半带着“擒贼先擒王”的意思在内。

二是武装起义失败后,刺杀镇压起义的罪魁以泄公愤。如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失败后,革命党人范传甲留在城里,要孤身与清军协领余大鸿拼命;1910年汪精卫谋刺摄政王,也是因为多次起义失败,要用一己肉身搏杀酋首;1911年黄花岗起义失败后,林冠慈等炸伤广东水师提督李准,李沛基炸死新上任的广州将军凤山等等,都是在武装起义失败后为死难烈士复仇的正义举动。

三是刺杀那些影响大局而必须除掉的革命障碍物,促进革命形势高潮或将革命推进一步。如1912年张先培等人刺杀袁世凯,彭家珍刺杀良弼之壮举,等等。他们希望通过除掉阻挠革命的“元凶巨恶”,而使革命党的共和理想获得成功。

四是与具体的武装起义无关,只是作为宣泄激烈政见的方式,以此起到动员民众的效果。如1910年陈与燊谋刺在他眼里“欲借外债而图私利”的邮传部尚书盛宣怀,邝佐治在旧金山持枪谋刺在美国考察军政的清海军大臣载洵等等。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手枪和炸弹,唤起麻木的民众,动员他们投入到革命排满的时代洪流中。

革命党人的暗杀活动,收到了破坏专制政体、震慑专制政体内统治者的威力。诚如吴樾所言,暗杀具有“杀一儆百”之效。万福华刺杀王之春,是为了警告那些“卖国”之辈;王汉刺杀铁良、李沛基刺杀凤山,是想威胁清廷那些反动权贵;吴樾刺杀出国考察宪政五大臣,是为了破坏当政者利用宪政进行“欺骗”的阴谋;汪精卫刺杀摄政王,则是表明推翻清廷的决心。

正是在这些近似疯狂的暗杀声势中,革命者的伟岸形象得以树立,当政者也闻风丧胆。

革命党人的暗杀,不仅陷清朝大小官员于恐怖之中,也使悍酋大吏们谈虎色变,不敢再轻易对革命党人施以辣手和毒手。徐锡麟刺杀恩铭后,清廷达官贵人之言:“革命不足畏,唯暗杀足畏!”遂秘密遣人到东京同盟会,捐万两白银,以求保全自己的脑袋。

两次受到刺杀而未死的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在武昌首义之后主动向革命党人投降,不能说不是由于暗杀之震慑。彭家珍刺杀良弼,从最关键处促成了清王朝的覆亡。难怪良弼临死时叹言:“杀我者,好英雄也,真知我也……我死,清廷亦随之亡矣!”暗杀产生了强大的政治震撼力。

因此,从总体上看,暗杀活动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暗杀作为一种配合武装起义或惩办一些穷凶极恶的反革命刽子手的手段,起到一定的震慑和扰乱敌人的作用。前仆后继的暗杀活动,密切配合了此起彼伏的武装起义,对大规模革命高潮的到来产生了重大作用,推动了辛亥革命的进程。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单纯依靠政治暗杀的激情,是不能够取得辛亥革命胜利的。

政治暗杀对于彻底推翻清廷政权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武装起义才能成事。政治暗杀毕竟不是革命党人反清活动的主流,也不可能真正彻底地摧毁封建专制政体。要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必须以武装起义的方式为主导,辅以政治暗杀的手段。因此,单靠恐怖暗杀是不能使封建帝制崩溃的,单靠政治暗杀是难以建立起民主共和政体的。诚如梁启超所言:“实力不存,虽日日暗杀,决不足以动政局;实力既存,则无须暗杀,而政局自不得不变。”

对此,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赞成政治暗杀,但并没有将革命成功的希望寄托于暗杀,而是将革命重心始终放在广泛的反清革命宣传,及深入发动革命党人进行武装起义方面。

应该承认,孙中山在某种程度上是认同政治暗杀的。

他在黄花岗起义失败后,对暗杀问题发表了一段经典性谈话:“暗杀须顾当时革命之情形,与敌我两者损害孰甚。若以暗杀而阻我他种运动之进行,则虽歼敌之渠,亦为不值。敌之势力未破,其造恶者不过个人甲乙之更替,而我以党人之良博之,其代价实不相当;唯与革命进行事机相应,及不至摇动我根本计划者,乃可行耳。”

这段谈话,可以视为同盟会进行政治暗杀活动的总纲领。

在孙中山看来,政治暗杀是革命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只有到了不得不用时方可采用,并且采用这种方式,绝不能妨碍武装暴动;只有当政治暗杀与武装暴动相辅相成之时,才能采用暗杀方式;只有当政治暗杀有助于武装起义而不动摇革命大计之时,才能采用暗杀手段。

由此可见,孙中山不是政治暗杀的坚定支持者。他是在考虑革命大局的前提下,赞同进行有限的暗杀活动的。

这种暗杀理念,在史坚如刺杀德寿时已经体现出来了。史坚如就义前遗书尝谓:“记得去年冬天(1899年)我奉了孙先生的命令,来广东密谋暗杀”,说明孙中山是支持以暗杀方式策应惠州起义的。他支持史坚如对德寿进行政治暗杀,显然是将暗杀作为武装起义的辅助手段而加以运用的。据柏文蔚在《五十年经历》中记载,同盟会成立后,孙中山亲自组建了同盟会暗杀团,并命令孙毓筠回国,谋炸端方。这显然也是为了策应萍浏醴起义而赞同暗杀的。

无论暗杀之成功与否,作为那些已经超越时代局限的革命者个人,他们坚韧不屈,百死不挠,以个人英雄主义相激励,声称“人为其难,我为其易”,抛头颅,洒热血,以身殉志,以命酬国,这种英雄作为,令后人扼腕赞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政治暗杀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革命手段,但它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往往可以走向其反面。政治暗杀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手段,是一种政治和军事斗争的工具。暗杀手段并非革命党的专利。革命党人能够采用这种手段对付反动的清政府,而反动的清政府同样可以利用这种手段对付革命党人。在民国建立后,袁世凯收买刺客以暗杀手段刺杀了国民党首领宋教仁,张宗昌收买刺客以暗杀手段刺杀陈其美,就是典型的例证。

政治暗杀,并没有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退出政治舞台,而是愈演愈烈,致使民国时期的政治暗杀出现了严重的变异:一是尚未掌握全国政权的革命党内部,继续使用暗杀方法来对付不同派系者。1912年初,以暗杀起家的光复会领袖陶成章,在上海被陈其美、蒋介石派人刺杀;1915年底,著名记者黄远生,在美国旧金山被革命党人刺杀身亡。二是执政者利用暗杀手段铲除异己。1913年3月20日,国民党领袖宋教仁在上海,被袁世凯派遣的刺客暗杀,成为当局进行政治暗杀的典型事件。

民国时期的暗杀,已经失去了清末革命党人暗杀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已经成为民国政坛上消灭政敌最直接的方式。著名革命党人谭人凤在《石叟牌词》第四十四首中,对宋教仁被刺之事作了这样的咏叹:

政府害贤良,同人哭国殇。问何如此忌妒?为斯人权尊内阁,久抱恐惶。四面旗鼓两相当,天生豪杰敌魔王。由长江,达上海,四处演说,吓煞虎狼。十二金牌催下手,就地贼戕,适当正月赴车场。祸来天半,身中三伤,魂随梅柳渡春江。悲声五族,色减三湘。举眼望穹苍,两泪盈行。想你我两两契合,盟证三生石上,到如今天涯海角两杳茫。一腔愤气,四坐围商,孙先生愿率两师北伐,黄先生妄想三权并强。红黑恩凭法律解决,由梅城老叟主张。半天嗟议,一味愎刚,我因此十万经费请中央,单营葬事,不问短长。南方七省渐彷徨,四分意气,三分不扬。一个猴子着急,一个猴子跳梁。

尽管早年参加了杨笃生的上海暗杀团,参与策划吴樾刺杀五大臣行动,但目睹了民国成立后愈演愈烈的暗杀事件,陈独秀对暗杀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变化。1923年初,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对暗杀这种革命方式进行了反思。

他冷静地说:“暗杀只是一种个人浪漫的奇迹,不是科学的革命运动,科学的革命运动必须是民众的、阶级的、社会的。”他分析说:“只看见个人,不看见社会与阶级;暗杀所得之结果,不但不能建设社会的善、阶级的善,去掉社会的恶、阶级的恶,而且引导群众心理,以为个人的力量可以造成社会的善、阶级的善,可以去掉社会的恶、阶级的恶,此种个人的倾向,足以使群众的社会观念、阶级觉悟日就湮灭。”

陈独秀的这段文字,可以视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于政治暗杀的意见。正因看到了政治暗杀的局限性,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沉醉于政治暗杀,而是始终以政治宣传和武装起义为革命的主要方式。

历史发展进程证明,最终推翻清政权的手段还是依靠军队发动的武装起义,这一革命策略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正确的选择。单纯依靠暗杀的激情,革命是不能够取得胜利的。武昌起义之前,两湖地区革命志士就曾经得出“暗杀为个人举动,不足以摇撼全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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