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7545200000034

第34章 法律法规(13)

第六十四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二)经营单位章程;

(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人和身份证明;(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五条新闻出版署应当自管理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的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是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后,申请者应当在30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注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六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总批发、批发本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七十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者间接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从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

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批发电子出版物,应当向进货单位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和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1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和电子出版物目录,以备查验。

第七十二条不得发行、附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出版物:

(一)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二)未经国家批准出版的;

(三)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

(四)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的;(五)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六)无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七)光盘无来源识别码的;

(八)中学小学教材未经依法审定的。

第七十三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方可举办。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举办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罚则

第七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出版、进口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第七十六条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六)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第八十条违法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证件有虚假的,撤销原批准登记证件。

第八十四条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电子出版物经营违法活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依法责令封存;(三)调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行为,收集、提取有关物证、书证;(四)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电子出版物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八十七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审核登记工作中换发许可证,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同类推荐
  • 千古谚语大观

    千古谚语大观

    谚语是千百年来人类智慧的结晶,同时也富于高明的语言表达技巧。笔者个人认为谚语的妙处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藏谋略于只言,指迷津于片语,以微言见大义,以前车为后鉴。
  • “江门心学”思想与教育论著选读(第三辑·第一卷)

    “江门心学”思想与教育论著选读(第三辑·第一卷)

    教师职业化、专业化是当今世界教育改革共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教师职业素质素养达到基本要求和提高,是当前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急迫要求。为此,我们组织相关专家重新系统地、较完整地遍选、编译、评注了这套适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阅读的《中外教育名家名作精读丛书》.每种含教育家的生平、教育事迹、教育成就、教育思想评析和经典教育论著选读及注解解读导读两部分。这对于全面深刻和原原本本地了解学习、运用教育家的思想和著作是十分有益的。
  • 乱世犹闻读书声

    乱世犹闻读书声

    1912~1937年的中国,是一个“乱世”,不仅政局上混乱,思想上也剧烈地激荡着,诞生了无数“大家”。在民国那样一个乱世,中国教育为何还会有如此的成就。这本书为此26年的教育著史,为影响教育至深的教育家立传(蔡元培、马相伯、鲁迅、张伯苓、王国维、晏阳初、罗家伦、陶行知等),将教育事件与教育人物传记结合叙述,清晰地展现出我国现代教育的发展路程。对故纸堆的梳理,也许能引起您对当代教育的一些思考。
  • 中国大学生失恋报告

    中国大学生失恋报告

    《中国大学生失恋报告》是一种带着关爱温情和充分平等说理的交流,是一中尽可能文学的叙述和解析,其中有很多的和失恋者的理解沟通,有很多或动人,或震撼,或恐怖,或遗憾的从恋爱到失恋的真实人物故事,这些曾经真实存在并有了不同演变结局的人物故事,这些浸透了当事人男女感情悲凉,身心血泪,命运挫折忧伤的文字,是很值得任何一个处于相爱阶段的年轻人阅读的,做为一种借鉴,作为一种教训,作为一种人生的积累都可以。
  • 震颤教师心灵的育人故事

    震颤教师心灵的育人故事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智慧教育篇、学科教育篇、道德教育篇、师生关系篇、班级管理篇。这五个篇章选取了来自教师的心灵体验、经典体会和实际经验,分别讲述了不同的教育故事,给教师们分享教育经验,指明教育方向,帮助教师增长教育智慧,提高学科教学水平,掌握道德教育方法,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构建和谐班级。全书撷取一线教师的文萃,贴近教育现实,反映教师生活实际。一篇篇精彩的美文,一个个感人的育人故事,相信能够为教师带去新的启迪和收获!
热门推荐
  • 恶魔校草你冷静一点

    恶魔校草你冷静一点

    “你冷静一点。”萌灵儿叫了起来,“我很冷静,你看不出来么?”欧凌驰把萌灵儿壁咚在墙上,“欧凌驰,你如果敢对我做什么事,我们家绝对不会放.......唔”萌灵儿话还没说完,欧凌驰就吻住萌灵儿,“唔——”萌灵儿喘不过气来,欧凌驰慢慢的放开了萌灵儿,坏坏的笑了笑,“还好吧?”“你个混蛋!”萌灵儿瞪着眼睛看着欧凌驰,“好你妹啊!”“我混蛋?那我就混蛋给你看!”欧凌驰冷笑了两声.............
  • 未来娱乐天王

    未来娱乐天王

    一部部作品,一个个奥斯卡奖项,尽收他囊中,没错,他就是娱乐圈中第一天王!
  • 无相天尊

    无相天尊

    心潮澎湃,无限幻想,迎风挥击千层浪,少年不败热血!少年,要崛起!
  • 离婚向左,再婚向右

    离婚向左,再婚向右

    一婚,鸡飞狗跳!老公出轨,婆婆在她怀孕进手术室时,拼命嚷着保小!不要她的命!姐要你的命!打老公打小三!再踢他净户出门!看谁牛!顺手救人!却救出一个貌美家贵先天心脏病的小鲜肉!被他不要命的着追着爱着!姐值大发了!日子就得这么过!
  • 冷妻蚀骨:无良首席太难缠

    冷妻蚀骨:无良首席太难缠

    她是冷漠无情之人,看透世态炎凉,十多年,将自己的心封闭。一张假面微笑下,是无人看清的淡漠如冰。他是游戏人间之人,笑看人世间的阴谋,却被逼逃婚。一张如沐春风的微笑,一身白衣,引得多少女子,趋之若鹜。初见,她为他引路,小小的恶作剧没有告诉他禁地,于是乎两人开始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他戏弄她,挑逗她,抱她,吻她,最后还吃干抹净准备打包带回家。她冷眼看她,任他抱她,亲她,就当被狗咬了一口,心始终没有丝毫悸动。他失了心,也想要她的心,却终归打动不了她?明明心底有爱,却无动于衷:明明相爱,却屡屡狠心忘却。当她踏上寻找弟弟的道路,究竟是谁一直站在她身后,不离不弃?
  • 重生之我非女主

    重生之我非女主

    她是个不幸的人,但她很乐观,很天真的认为只要自己对别人好,别人就会对她好。同父异母的妹妹夺了她的荣誉,夺走了她一生为之奋斗东西。于是,她重生了,重生在一个充满了丧尸的时代。"贱人,都是你把丧尸引过来的。"“莫初雪,你不要怪我,要怪,就怪你的天赋吧。”一次巧合,让她成为别人唾弃的对象,有强大的实力又如何,她心心念念的人竟然趁着她虚弱之时推她进了丧尸群。九死一生,她逃出了丧尸群,遇见了那个令她永生难忘的男人。当她有了至强的实力,不再害怕任何人时,她突然发现,自己早已习惯了孤独。蓦然回头,那人却一直站在自己的身后。他笑颜如花:“初雪,不管你是不是小翼,我都跟定你了。”五转轮回,这一切,是缘,还是虐?
  • 机甲之重生花农人生

    机甲之重生花农人生

    温泉穿成凌家养女。意外发现自己是地球人和地球死敌的混血。在你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星际联盟中,何处可为家。穿越重生这种馅饼,果然是自己无法把握的口味。傲娇和暴力并重的主人奥特VS脱线懒散的奴隶(被胁迫)温泉温柔阳光的弟弟VS混血非亲的可爱姐姐美丽挠人的成熟绅士VS被胁迫的温泉?!本文有些小阴谋,所以看的时候,才会觉得有些地方好像有点飘飘然,但本包子郑重承诺,一切的阴谋都会揭晓的,希望大家可以仔细的品味一下人的心思哦。
  • 真的你

    真的你

    她是一个内心极度缺乏安全感的孩子,每次伤心都自己擦干眼泪。总是用左手握着右手,小声告诉自己,你要成为自己的神,在阳光出现的时候。
  • 宠妻策略:上神休要逃

    宠妻策略:上神休要逃

    “上神请留步。”上官辰唤住了正欲离开的白衣女子。一身白袍,象征着她尊贵的身份。上官辰见不得她蹙眉,上前,毫无征兆的放下手,抚摸着她皱起的眉:“你是我的,所以你只能开心。”风浠衣袖一挥,拂去他刚刚触碰过的痕迹,冷笑:“一个二十岁的凡人,竟,说本上神是你的,乳臭未干。”他一改之前的态度,将那张人神共愤的脸凑近,让她心神不定,他一脸无害“我是不是乳臭未干,你试试就知道唠!”“砰.......!”回应他的是一记震飞他的拳头。
  • 那年的我们正好十八

    那年的我们正好十八

    时光荏苒,谁的青春都有过一些荒唐的事,无论最后受到多大的委屈与伤痛,他们依然前进着,只为那个梦。时间让我们渐渐长大,让我们渐渐的成熟,或许时间可以治愈我们的伤痛,或许时间久到我们都忘记了曾经的不安。是的,时间帮我们治愈了那些曾经在我们心头上的伤疤,并给我们留下一段最美好的回忆。那年的我们拥有被人羡慕的青春,我们张扬着、放肆着,一切都那么的美好,似乎永远都不会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