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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防御第六感:防危机、防风险、防骗局

企业危机的五种预警信号

一个成熟的企业也是一个能直面危机的企业,它不仅懂得如何面对企业危机,而且懂得如何对企业危机进行预警,从而对危机进行预防。即使无法防患于未然,也可以让企业对危机的来临做好准备。

预警信号一:销售额与利润

以下罗列了销售额下降时的危险现象,如果企业出现下列现象中的多项,可以说企业已经很危险了。这些现象包括:

1.所处行业正在萎缩。

2.竞争对手日益强大。

3.客户不增加或更迭频繁。

4.主要部门的销售额连年下降。

5.主打产品不受市场欢迎。

6.人均销售额降低。

7.销售人员素质差。

8.库存产品日益增多。

9.客户索赔增多。

预警信号二:财务指标

1.连续亏空5年以上。

2.设备投资过多。

3.自有资本不足。

预警信号三:人力资源费负担过重

统计结果表明,规模越小的企业,其员工的平均年龄越高。中青年员工过多的企业由于退休者较少,人力资源费年年递增,成为企业的巨大包袱。如果此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也能随之增长的话,企业也许不会陷入危机,而如果人力资源费的增长率高出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率,则危机在所难免。

企业所负担的成本费用大致可分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两种。人力资源费是比重最大的可变成本,会随着员工数目的增加而不断增大。

预警信号四:危险客户

危险客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理经常不在,任何人不知其去向。

2.经理热心表面事物而疏于本职。

3.员工流动频繁。

4.员工无工作热情,委靡不振。

5.员工平均年龄偏大。

6.卫生状况差,无人清扫。

7.原来由现金或支票支付货款,现改为开收据。

8.要求延长货款结算期限。

9.客户纷纷离去。

10.危机事件不断(次品、退货等)。

11.客户停止供货。

12.行业内口碑不佳。

13.有将倒闭的传闻。

此外,要想预知客户的危险征兆,还必须重视那些并未体现在数字中的蛛丝马迹。

预警信号五:更迭期的企业

一般来说,创业在30年以上的企业容易发生危机。这似乎在证明企业寿命最多为30年之说,但实际上这与经营者的更迭有很大关系。创业30年以上的企业最容易产生的危机就是后继乏人。处于更迭期的企业,即使继任者有能力,如果体制老化,同样也具有危险性。许多老字号企业由于过度沉醉于过去的光荣历史,不注重开发新产品,加之后继乏人,终使代代相传的家业毁于一旦。

点睛:经理人发现企业中出现以上的信号时就应该果断地采取措施。

和平时期也要制订危机计划

危机反应和恢复计划是指企业事先制订的、指导企业在危机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反应和恢复措施的计划,计划包括危机管理团队的组成、危机中的行动方案、资源储备、危机处理设备、通信、沟通、媒体管理、协调等内容。

制订危机计划的最佳方式

1.明确负责人。除非某人被明确专门负责此事,否则这项工作是不会有人来做的。在一些大型企业里,可以由二号人物或其他高级经理来做负责人。但最高领导者至少在一年内要参加一次危机管理会议,以检查并批准小组计划。

2.做出预算。尽管制订危机计划并不会花费很多,但也会涉及一些时间和与预算的分配问题。如果能提前做好预算,事情就会变得更容易、更快、更简单。

3.年度经营计划中要包括危机管理计划。危机计划和危机管理应该是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中的重要元素。应该把它们放在优先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和结果评价。

4.在企业中建立危机管理团队。企业应该建立一个由决策者和员工组成的特定团队,以帮助企业进行危机计划工作和相关的沟通活动。

5.每年至少在企业中进行一次弱点分析。弱点分析将有助于识别哪一种危机更可能发生,也有助于指导制订危机计划的工作。

6.为在企业中最可能发生的几种危机做最坏的打算,并制订计划来防范和管理。考虑一下最可能发生和最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危机,并采取相应方法来减少潜在的损害。

7.每年更新危机管理计划。危机计划要保持与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否则当企业需要的时候它也许会不起作用。

8.为企业中能够帮助进行危机管理的人员准备个人危机反应手册,每年进行修订负责管理危机的人员需要确切知道他们应该在危机发生时做什么。为每个人具体编制的危机反应手册应该定期加以补充和修改。

9.准备一些能在危机中迅速加以修改并使用的事实背景资料、备忘录、信件和主要信息的草稿,在危机发生前就拟出需要的草稿。尽管结合到具体情况,这些材料毫无疑问都需要修改,但提前拟订出来会极大地节约时间,避免混乱。

10.取得企业外部有水平的顾问的参与和建议,包括在法律和危机管理方面有实际经验的人,聘请一些法律顾问和危机管理专家,以获得他们的帮助来为不可避免的危机制订计划。他们将有助于确保企业已经真正为那些最可能发生和造成最大危害的危机做好了有效管理的准备。

11.一年至少计划并参与一次危机模拟训练。企业中最有可能参与危机管理的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危机模拟训练。总结经验,改善准备工作。要知道,在训练中出错要比在实际中犯错好得多。

12.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媒体训练。最可能在危机中代表企业参与媒体访问的人每年参加相关训练。这样的训练将有助于确保发言人知道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来回答一些惯常的和较难的问题,并在采访中保持镇静。

点睛:完备的危机计划能使企业在危机真正来临之时降低损失。谨防竞争情报的泄露企业竞争情报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搜集分析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信息;另一方面,保护好自己企业经营信息,防止泄露。

防止泄密的应对措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中包含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企业当然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商业秘密。但仅仅依靠法律武器还是不够的,法律虽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还无法完全预防泄露商业秘密事件的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情况是员工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并且在不少泄密事件中并没有人触犯法律。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观念,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开发保密技术。

1.加强员工保密观念,制定员工保密守则

企业员工保密守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要在公共场合如大楼电梯、餐厅中谈论企业业务。

(2)留心自己谈话的内容及听众。

(3)不要在电话中谈论机密事宜及尚未公开的信息。

(4)不应和任何不相关的人,包括亲戚和朋友,讨论企业机密信息。

(5)抽屉和文件柜应上锁。涉及秘密的文件和磁盘看过后应粉碎。

(6)当来访者在企业内部走动时,应时刻有人陪同,即使来访者到休息室去也应如此。

(7)如果在你的工作岗位上碰到陌生人,应问他们是干什么的。

2.完善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什么是应当保护的商业秘密。保密分级,定时解密。

(2)对应予保护的商业秘密实施保密措施,例如,对有关文件封面加秘密标记,划定禁止外人进入的区域,计算机文件加密等。

(3)应执行“只有需要知道的才让知道”(国外称之为need-to-know)的制度,确定谁应该知道什么。

(4)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包括新闻发布、商务谈判、技术人员发表专业论文、布置展览和赠送样品等)的口径和手续,包括确定审批权。

(5)除了对所有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增加有关保护商业秘密条款以外,对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可以采用专门合同聘用的方式。在这种合同里,除了可以规定要支付一些保密费外,还要根据所涉及商业秘密的市场价格,定出适当的泄密处罚条款或规定在调离本企业前一定时间内离开保密岗位。

(6)加强来访者的管理。

(7)对员工定期进行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企业口号、张贴标志或会议前后简短提醒等措施巩固这种意识。

(8)适当进行一些不预先通知的检查,例如,请人打电话以记者的名义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测试有关人员应答时有无保密意识和应对技巧等。

3.开发保密技术

保密的技术措施有:

(1)对商业秘密载体加以物理屏蔽,除了保管箱和库房以外,对于必须经常移动的载体也要加以遮掩,以避免有必要接触但不必了解其内容的人员得知。

(2)对于易被竞争者用反求工程解剖的新产品,在设计上也要加以防卫,以使产品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被轻易地解读出来。

(3)防止文件被非法复制的物理措施。

点睛:要把握好信息透明化和信息保密之间的度。

税收污点是洗刷不掉的原罪

税收是衡量企业价值的重要标准,管理者需要对税务常识有深刻认识。曾经有不少知名企业都曾有过“税事缠身”的麻烦,企业往往因此陷入尴尬境地。如何正确处理公司税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管理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纳税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

而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包括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通常称为国税;地方税务局系统,简称为地税。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熟悉国税与地税征收的不同税种,有助于管理者更好地与相关税务机关合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好税收基础。如果纳税主体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还要面对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本质区别。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处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附加刑,属于刑罚。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处罚的行政处罚。

为了更好对企业税收进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管理者在企业税收管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6.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要想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唯一的途径是就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诚信纳税。在发达国家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在我们这里,除享受阳光和空气外都要纳税。”这句话既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范围之广,又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人的积极纳税意识。

诚信是美德,纳税是责任。诚信纳税本身就能产生效益。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充分满足其服务需求,信任其申报资料,企业可以享受最少的税收检查和稽核频次。这无形中使企业减轻了负担,增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内在“效益”,增强了企业效益。

另外,企业通过诚信纳税,能够铸就企业金字招牌,提升企业的可信赖度。在商业实践中,纳税指标成为商业信誉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被重视。纳税人是否如实提供涉税信息就成为检验企业、个人诚信状况的重要参考标准。企业只有诚实纳税,才能更容易获得商业伙伴的信赖,才能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点睛: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背上无法洗刷的污点。

做好三步,防范用工法律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权益最直接的保障,便是对社会保险有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及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退出生产劳动过程、失去生活来源时,按照国家规定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五项内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更将社会保险列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用人单位设置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主张用人单位补缴欠缴数额等。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法律的各项规定,管理者应该选择遵守,这样可以避免因违法而增加更多的成本。不过,企业与劳动者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双方,管理者更应该把握好这些法律规定,能够找出法律中留下的管理空间,有效管理员工,减少企业用人时的劳动争议。

首先,管理者要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明细列举,制订出衡量标准。对员工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的界定,一旦员工出现违规情况,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要注重公示和保留证据。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要保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并对员工进行公示。这样一来,在出现用人争议时,企业的规章制度才能够成为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为如果企业主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有举证责任。

最后,在管理过程中应谨慎处理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避免员工与企业出现矛盾,引发劳动争议。管理者可以考虑设立工会或相关协调机构,通过工会或协调机构的参与,化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用工矛盾一旦发生,应尽量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凡事以和为贵,企业与劳动者间的用工矛盾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管理者也不愿意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在劳动争议之上,掌握以上法律规定,合理选择方法,避免用工法律责任的出现,才能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点睛:在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企业也要做好防范手段,防止树大招风被无故诬陷。

要紧绷消费者权益这根弦

美国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79岁的老太太到麦当劳用餐,服务员没有注意咖啡的温度,把温度调得过高。结果老太太不小心将自己的腿烫伤,医院诊断为三度烫伤。

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意外,不过老太太还是将麦当劳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的最终判决令世人惊诧:法院判麦当劳公司赔偿老太太270万美元。对此,法官的解释是:这样的判决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对于麦当劳这样的跨国企业,应该重视消费者权益,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便起不到惩罚的效果。这就是服务管理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麦当劳的惨痛教训,提醒管理者必须紧绷起消费者权益这根弦。在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时,管理者首先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规定的以下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管理者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和认知,时刻注重与消费者保持良好的关系,企业的营销才会取得良好效果。

企业要想不被消费者所控告,就必须紧绷消费者权益这根弦。企业要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虽然也是切实有效的,但是,最根本的还是企业本身要负责任,诚实信用,切实肩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的重任。企业要为消费者负责。企业要确立这样的经营理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的本分之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

点睛: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保护好消费者权益也是保护企业自己的命脉。

巧妙保护专利不受侵

企业能否赢利,通常取决于三个条件——机会、特权和运营得当。而专利就是一种特权,拥有特权获利会更加轻松。如果两家企业机会均等,经营管理相当,有专利权的企业一定会在竞争中胜出。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实力的标志。判断一家企业的实力,可以通过看该企业的专利数据。国外很多大企业都拥有数量巨大的专利,比如,杜邦、飞利浦、柯达等。那些大型跨国企业每年的专利申请量都在千件以上,拥有如此众多的专利,企业就可以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对新技术的垄断,维护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生成,它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律的程序和手续向专利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才可获得。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获得专利权后,企业可以利用其进行生产经营。在专利权的使用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专利侵权。不仅有专利权人遭到他人的侵权,也有专利权人不当使用专利时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情况。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大致相同,只是在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上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四点:第一,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存在;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四,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中最富有创造性的组成。在现有的法律保护与激励手段中,专利权的取得、维护及保护是企业技术竞争能力最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纠纷会越来越多。专利的法律风险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运用不当或合同问题,专利战略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有时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忽视对企业专利的管理,熟练运用专利战略,让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斗争中笑到最后。

在企业的专利保护上,管理者需要掌握企业专利战略,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与专利有关的法律风险。企业专利战略,是指在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中,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运用已有的专利制度进行的整体性规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及方法。

企业专利战略包括两大类:专利进攻战略与专利防守战略。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地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赢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战略。专利防守战略,是指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进攻或反抗其他企业的专利对本企业的阻碍,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本企业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战略手段。

点睛:保护好专利就是为自己在竞争的起跑线上抢得了先机。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的规定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条款,在发生违约时,它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在发生违约索赔时,受害方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

国际贸易合同中利用违约金条款的漏洞进行欺诈,一般方式都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毫无违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是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实际履约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进行出口贸易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约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让对方无论如何也无法履行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这样,一旦对方无法履约,便可理直气壮地获取好处。

我国合同法确认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质的,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原则上不能再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违约金订得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但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认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标准,只能是违约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为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企业需深入了解各国对违约金性质的基本规定,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但在贸易实践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却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违约金做出明确规定,但其内容却有很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违约金的性质认定上,因为有的国家法律只肯定了补偿性质的违约金,而有的国家法律不仅确认了补偿性质的违约金,而且还肯定了惩罚性的违约金。违约金性质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违约金的数额。因而,需深入地了解世界各国对违约金性质的基本规定,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

大陆法国家在继承罗马法时,在违约金制度上有很大差别,这表现为有的国家法律把违约金定为补偿性的,有的则既承认具有补偿性又承认具有惩罚性。

英美法对违约金作用或性质的认识,不是按违约金能否代替原合同履行来进行,而是直接出自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所要达到的目的。对此,英美法不像大陆法那样求助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借助于法庭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

中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第2款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因而可见,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与英美法中预定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一致的,都属于补偿性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额,具有惩罚性,法律将不予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的认定不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这一点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

点睛:事先提高警惕,就可以不被骗走冤枉钱。

技术合同风险及防范

技术合同适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出现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双方要做到依法保护自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创造性劳动。它不同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的过程是指从研究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品投入大批量生产的全过程。这种开发工作从结果来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经合同当事人的努力,可能达到预期效果,也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这就表现了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大差异——开发的风险性。其风险性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开发项目本身违反科学原理,不可能成功,但此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尚不知。

第二,研究开发课题符合科学原理,但由于技术难度太大,或配套生产研究技术、设备不具备,难以开发。

第三,研究开发课题符合科学原理,开发难度也不是太大,但由于研究开发过程受到偶然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开发工作失败,如经费问题、开发人员稳定性和素质、组织管理问题、实验设备、情报资料的保密、其他重复研究开发情况。

这些因素不是常规失败的原因,但一旦遇上也足以影响研究开发的正常运转,导致研究开发的失败。可以说,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性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与当事人技术权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复杂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环节较多,履行期较长,价款和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比较复杂,这些均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明显区别。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更应注意订立形式的规范。

法律明文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要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则由本人签名或盖章。同样地,在对一个合法有效的技术开发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时,也须履行同样手续,以同样形式进行。如果仅以口头约定、君子协定的方式进行,难免在履行合同和产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点睛:签订技术合同时双方一定要在“开发风险性”这一点上达成共识。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防范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是:

(1)合同中重复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关键性技术术语和技术性专有名词的定义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2)有关主设计方的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是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单独订立合同。但是,往往也会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同时承包同一项工程设计而订立的合同。如果委托方与承包方没有采用订立总包合同,再由总包方与分包方订立分包合同的形式,那么这若干个承包方作为针对一项工程设计的合作设计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主设计方。

(3)对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证书的审查。审查该施工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安全生产合格证,是否具有与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企业等级证书。另外,对于外地建筑企业进驻当地施工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已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必要的许可。第二,进行实地考察。不仅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证书的审查,更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检验其真正实力到底如何。

(4)双方应详细审查合同文件,建立合同补遗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内容繁复,附件很多,如招投标书、图纸、保函、说明书等。在合同谈判中上述文件中的许多内容在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中已发生变化,所以最后要确认哪些内容有歧义,哪些内容已作废,哪些内容需重新确认。

(5)承包人是否分别和其他建筑人或安装人签订合同。新《合同法》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方应具有以下条件才可承包建设工程:①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②具有一定的资金。建筑企业如无实际的自有流动资金或有效的担保,不认为其具备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具有资格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要与该建筑企业级别、范围相符,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条件。

④经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⑤经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中标人;或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建筑人、安装人签订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但是,勘察人、设计人、建筑人、安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体户挂靠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让其经营,从中收取管理费,是非法转包从中渔利的性质。

(6)采用招标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还应注意以下招标、投标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①选择正确的合同方式。一般工程承包合同可按承包者的多寡分为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按价格确定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形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不一样,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是否能如愿履行合同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为当事人对合同形式的选择是自愿的行为,一旦选定即因其有法律效力而受到约束,即使一方当事人明显损失,也属正常的商业损失,法律不予救济。

②注意有关招标和投标的一些程序规定。作为投标的承包人,尤其要注意投标书的撤回问题。这是当事人在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建设承包合同时应重视的问题之一。投标本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关于其撤回,应适用有关要约撤回的一般规定。

(7)谨慎地对承包方进行审查,防止投标方故意错投标书,以低价中标,以高价要求结算。如发现投标方标价过低,应多次向投标方确认。如将标额大的项目发包给外商,付款时一定要慎重,多设置一些自我保护条款,如一次付款比例不要太高,分期出境,以境内财产设担保,验收期不可过短,保证期适当延长,要求作为承包方的外商开出相关保函,确保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外方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点睛:选择正规的工程承包商十分关键。

担保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是:

(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等。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充分注重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他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能力,即使是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此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情况下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其次,对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后,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进行防范。

(6)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各种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债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的凭证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点睛: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调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

防范信用证欺诈

专家指出,防范信用证欺诈,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对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现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与新合作者第一次交易时,需要从多渠道、多方面了解情况。对国内合作者的了解相对容易些,对于国外的合作者就需要委托专门机构去了解。具体而言,资信调查的方法或渠道有:

1.自行调查。可以要求客户提交合法的商业注册资料及其他足以说明其资金、信用情况等的资料。但这种调查的缺点是对方往往会隐瞒自己的短处。

2.通过往来银行调查。如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代理行,可了解其客户账户等方面状况,这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3.通过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如世界著名的资信调查机构美国邓白氏公司等,它们能较为全面和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中国银行已与它们建立了友好的咨询代理关系,受理国内企业委托的海外资信调查业务。

4.通过相关客户调查。可以向与其有贸易往来,合资、合作的客户侧面了解对方的有关资金、信用情况等。

5.通过国内贸易、国内外产业协会或商务机构调查。如通过国内有关进出口商会、产业协会,各国驻华使馆经商处,驻华外国商会或贸易代表处,国外商业注册机构、商会及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等,可以查到客户的有关情况。

目前,国外的商务安全调查已在大量地运用互联网获取重要信息,如财产情况、交易记录、信用密码等,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曾被推举为1997年度全美最佳商务侦探的约瑟夫·肖诺说:“在网络上能够搜集到的信息和情报数量多得令人难以置信。”

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外商利用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复杂的特点,借改证之机动手脚,设置圈套和陷阱,稍不注意,便深陷其中。为防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应格外注意。

1.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商人,这是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的首要条件。因为信用证表面相符便议付,单证不符无法结汇是有其局限性的。信用证重形式、轻内容的天生弱点,使信用证易生风险和诈骗,防微杜渐,选择诚信的交易伙伴是治本之策。

2.如信用证不符合同,无异议便是默认修改合同;若提异议但不同意改正,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

如信用证已开出,又提出改证,不接受信用证修改,即不同意修改合同,按老证装运;接受修改,等于同意修改合同,应按新证装运,但一定要等新证修改通知书到达后才可装运发货,如外商修改书迟迟不到,应有所警觉,不可轻信外商口头改证,要核实修改通知书的真伪。

确实收到改证才能发货,如收不到修改通知宁可解约、转售,事后索赔差价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一相情愿想造成既成事实,强迫外方收货,结果外商拒绝提货,时间一长,海关将货物拍卖,中方将更加被动,损失更大。新证未到,按新证发货,如新证到后又被修改,就会出现单证不符遭拒付,无法结汇。

点睛:调查渠道要多元化,充分考量对方信用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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