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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坦荡时代:往日及其余韵(3)

臣闻志不可满,乐不可极,嗜欲之情,愚智皆同,贤者能节之,不使过度,则前圣格言也。陛下内宠已有薛怀义、张易之、昌宗,固应足矣。近闻上舍奉御柳模,自言子良宾洁白美须眉;左监门卫长史侯祥,云阳道壮伟,过于薛怀义,专欲自进,堪奉宸内供奉。无礼无仪,溢于朝听!臣愚职在谏诤,不敢不奏。

这样直犯龙颜的奏章上去之后,朱敬则不仅没掉脑袋,武则天反而“劳之曰:非卿直言,朕不知此。赐彩百段”。女皇帝的气量也算够大的了,不过在行动上她仍是我行我素的。

从朱敬则的谏章中可以知道不少信息:一是当时武则天内宠情夫之事为朝中君臣所不讳言,可以公开谈论。二是后世色情小说中薛怀义“阳道壮伟”之类的内容,确有史实根据。三是朱敬则的论点合情合理——

他不反对武则天收纳情夫,她孤家寡人,寻找性配偶是合于儒家“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的原则的;况且她已登位为女皇帝,援男皇帝后妃成群之例,也有多夫的权利。他批评的是朝廷上“性”风过炽,大臣竟以“阳道壮伟”自荐,实在太过出格。所以劝武则天节欲,情夫已有薛怀义、二张等人,应该知足了,不要再广为招纳,闹得朝廷上丑声四布,礼仪荡然。

稍后唐中宗的韦后,一个非常倾慕武则天因而也好弄权的女人,但风光一阵之后,终于弄不成事,被贬为庶人。当初中宗被废,与她一起被流放到房州多年,算是患难夫妻。方患难之时,中宗向她许诺,将来若有出头之日,一定给她更多的性自由——许诺的不是通常的荣华富贵或权势之类,而是性自由,这很值得注意,事见《旧唐书·中宗韦庶人传》:帝在房州时,常谓后曰:一朝见天日,誓不相禁忌。及得志,受上官昭容邪说,引武三思入宫中,升御床,与后双陆,帝为点筹以为欢笑。丑声日闻于外,……散骑常侍马秦客颇闲医药,光禄少卿杨均从调膳侍奉,皆出入宫掖;均与秦客皆得幸于后。

与武则天之寡居不同,韦后是有夫之妇,且身为皇后,是要“母仪天下”

的,竟如此广纳情夫,而中宗竟能坦然容忍,其“雅量”真在卫灵公等春秋诸侯之上远矣。由此也可看出唐朝皇室在性关系方面是何等开放。

以上所讨论的事例,都发生在皇室成员身上,这并不奇怪。一般而言,皇室成员享有最大的特权,这使得他(她)们在性放荡方面顾虑甚少而胆量甚大。况且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已经看到,中国古代天子诸侯这些“人君”在性放荡方面有很强的传统。最后还要考虑到,如果一个平民女子通奸放荡,那只是一件寻常小事,它不可能在官方史书或别的重要典籍中专门得到记载——要了解这类情况,多半要求之于文学作品中的间接反映。

(二)婚姻:选择的自由

关于古代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权,国内一些现代论著中颇多混乱。或是想当然地将宋儒“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之类的礼教之说误认为古代中国社会中亘古如斯的铁律;或是依据某种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教条,结论先定,再去古籍中搜觅证据,按需择用。结果常不免简单化或以偏概全。系统考察论述这一问题不是本书的任务,这里仅讨论与本章主题密切相关的内容。

婚姻的自主权,应包括缔结(改嫁再婚亦归入)和中止(离婚)婚姻这两方面的自主权。至少在唐代及以前,妇女在这两方面都享有较大的选择自由——有时候甚至超过现代社会中的女子。

关于缔结婚姻时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虽在先秦时就出现已久,但实际含义似与后世不同。所谓“父母之命”,是指得到父母的批准赞同,则父母最多只拥有“否决权”——拒不赞同某项婚姻,却不能将婚姻强加于子女。后来礼教盛行,这句话被理解成父母可以任意安排子女的婚姻。至于“媒妁之言”,只是一种礼仪或手段。因此即使在满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条件下,仍可以有出于自由恋爱的美满婚姻。当然我们还可以在古代发现许多不要这两者而由妇女自主的婚姻——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哪怕是贵族社会的政治婚姻,女子本人的意愿仍是经常得到考虑和尊重的。这里先看一桩有趣而又比较详细的个案,见《左传·昭公元年》: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惟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公孙黑)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公孙楚)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

两贵族争聘美人,女兄不能决,执政大臣子产也不能裁决,于是议定由两贵族各自在美人面前表现一番,谁能赢得芳心谁就娶她,结果美人选择了英武健捷的公孙楚。谁知公孙黑情场失意,竟破坏“比赛规则”,打上门去,要杀死情敌而夺其妻,两人动起武来,公孙黑不敌,受伤而返。

子产为求将事情“摆平”,反而判公孙楚流放,但他与徐吾犯之妹的婚姻仍有效。整个故事很像西方中世纪骑士传奇中的情节——骑士靠在决斗中表现出的武勇赢得美人芳心(所谓“长枪断为碎片,美人自有青眼”)。

女子主动选择丈夫的事例也可以看到不少。汉武帝时平阳公主是突出的一例,见《史记·外戚世家》:

是时平阳公主寡居,当用列侯尚主。主与左右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皆言大将军(卫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奈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卫子夫)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

平阳公主与汉武帝关系不同寻常,她择夫当然可以有极大的自主权。公然与左右商议谁做丈夫合适,如此坦荡的态度,恐怕为大多数现代女子所不及。如果说平阳公主地位太高,她的例子没有普遍意义,那么平民的同类例子也能找到,比如《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

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

注意这一例中也是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闻而聘之”的过程中就应有“媒妁”去传言),但实际上完全按照女方选择的意愿而成。不过梁鸿孟光都是“特立独行”之人,他们的故事虽留下“举案齐眉”的典故,却也未必有很大的普遍意义,这里姑备参考而已。

女子主动委身于男子,愿作他的配偶,这在古代称为“奔”。在早期史料中,“奔”并无贬义。下面是一些事例:《左传·昭公十一年》: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僖子使助氏之簉。

泉丘人之女奔孟僖子,她的女伴也一同去,孟僖子让她们住在氏地方为妾。又《左传·昭公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袝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太子建。”也是奔而得到收纳之例。再如《国语·周语上》: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其母曰:必致之于王!

夫兽三为群,人三为众,女三为粲。……夫粲,美之物也,众以美物归汝,而何德以堪之?王犹不堪,况尔小丑乎!小丑备物,终必亡。

康公不献。一年,王灭密。

三女来奔,康公之母认为康公平庸之人,不堪享此艳福,叫他将奔女献给周王。康公不听,果然招祸。不过三女是奔康公而去,康公纳之,正是使她们的爱情意愿得到满足的表现,似乎不应责备康公。

关于女子主动追求男子,自宋儒大倡礼教后,演变为两条歧路:其一是朱熹之类的道学家,将此斥为“淫奔”,深恶而痛绝之。其二是士大夫心理上的“奔女情结”,总是幻想女子多情来奔,使得坦然主动追求所爱女性的健康开朗心态大受损害。关于这两点我在后面的章节中还要详细讨论。

相传宋人见到史书上汉、唐公主再嫁之事,大惊不可解。其实中国古代女子夫死再嫁或离婚改嫁都是很常见的。其中有的出于旁人意愿,但多半是自己也情愿的。比如汉景帝王皇后之母臧儿,先嫁王仲,生一子二女;王仲死又嫁长陵田氏,生田蚡、田胜。又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也是在文君寡居后才恋爱成婚的。苏武出使匈奴被扣押,其妻误以为他已死,也再嫁。骆俊为袁术所害,其妻再嫁华歆。孙权两女,丈夫去世后都重新结婚。袁熙之妻,即非常有名的甄氏,在袁熙败亡后嫁给曹丕,曹植《洛神赋》的传说故事就是围绕她而起。刘瑁妻穆氏,在刘瑁死后嫁给刘备。孙权的徐夫人,原是陆尚之妻,陆尚死,嫁给孙权《三国志·吴书·妃嫔传》…那时寡妇再嫁是普遍情形,曹操还特地留下“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的遗言给众妾,令她们改嫁。还有著名的蔡文姬,先为卫仲道妻,卫仲道死,她被匈奴所掳,成为左贤王夫人,归汉后,再嫁为董祀之妻。在这些例子中,甄氏之归曹丕是身不由己,不知道她愿意与否;文姬之为左贤王夫人,出于被迫。其余情形,似乎女子也都情愿。至于前述平阳公主之再嫁卫青,更是出自本愿无疑。

在上述各例中,娶了寡妇的基本上都是上层社会人士,有四位还是帝王。可见那时寡妇之再嫁,既不招惹是非,更不受任何歧视,这种情形实在是比当代中国社会还要开明合理得多!

离婚及妇女之改嫁,在古代原是有合理地位的。《春秋》上常有某夫人或某氏“来归”的记载,就是女子离了婚回娘家。《礼记·杂记下》记载着一套“诸侯出夫人”(休妻)的仪节和辞令,双方好合好散,十分客气。

《白虎通·谏诤》也重复了前代“绝交令可友,弃妻令可嫁”的告诫,主张要为已离婚的女子保留改嫁他人、重结良缘的余地。这里可以提到《礼记·曾子问》中一段颇为奇怪的内容: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袝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这是说新妇入门,要三月后行了庙见之礼,才算获得正式的身份。那么这三个月岂不就成了在现代社会也算比较新潮的“试婚期”?这对于道学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他们很难解释这一段的意义。我们当然也不能将当今的观念强加于古人,比较合理的解释之一,似乎仍可从“弃妻令可嫁”上去着眼——若此三月内双方不和谐,这婚姻仍可取消,而女子从“礼”上说尚未成为人家之妇,就有利于她另择佳偶。当然,这必须是对处女贞操尚不重视——事实上直到唐代仍是不十分重视的——才行,因为此三月之内夫妇之间当然要发生性关系。

女子主动提出离婚,同样可以实行。传说中的姜太公就有这样的遭遇,《说苑·尊贤》云:“太公望,故老妇之出夫也。”不少现代人认为古代中国妇女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这是误解。据近年学者的研究,在汉代,妻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离婚,而且能够获得舆论支持和法律认可。这些条件是:

丈夫操行不良。

丈夫有恶疾。

丈夫家贫难以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家庭矛盾尖锐。

如按这些条件来看,朱买臣妻之求去,合于第三款条件;而《孔雀东南飞》故事中的刘兰芝,也可以援第四款而要求离婚(如果她不那么在乎焦仲卿的话)。

汉朝还有一件离婚事例值得注意,即汉武帝的生母、景帝王皇后的婚史,她是前文再嫁事例中提到的臧儿之长女,《史记·外戚世家》载其事云:

臧儿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臧儿卜筮之,曰(她与王仲所生)两女皆当贵。因欲奇两女,乃夺金氏。金氏怒,不肯予决,乃内之太子宫。太子幸爱之,生三女一男。

臧儿因卜筮之言,相信自己两女皆当大贵,就让已为金王孙之妻的长女离婚,转而将她献给太子。不久太子即皇帝位,即汉景帝。后来汉武帝即位,还亲自到长陵小市去将自己那位同母异父姐姐从民间接回宫中相认。臧儿让女儿离婚,出于势利,固不可取;但此女后来贵为皇后、太后,却并未因以前的婚史而蒙羞,武帝接异父姐姐回宫同享富贵,可见也不讳言此事。如果与当今征婚启事中“有婚史无孩”、“有短暂婚史”等套语背后的心态相比,汉朝人恐怕更坦荡得多。

唐代在两性关系方面更为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诸如未婚少女私结情好、有夫之妇另觅情人、离婚改嫁等事,在正史和笔记小说、传奇故事及诗文中留下大量事例。而敦煌卷子中保存下来的五件唐代离婚文书,具有特殊价值,尤能反映出当时人们对离婚的心态。

其一为:某李甲谨立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斯○三四三)

这看来是一场协议离婚,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特别是对“妻娘子”的一大段祝愿之辞,颇显宽容大度之态,特别强调了女子另结美好姻缘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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