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差役,对服役者的影响各不相同。乡村里正、户长、耆长、乡书手等基层政权的头目,如果是安分良善者担任,也要遭到州县胥吏的欺凌和盘剥。如果是地方豪强或无赖之徒担任,则他们往往可以与官府相勾结,高下其手,从中渔利。南宋官员吴势卿在一份判词中说:“俗语云:打杀乡胥手,胜斋一千僧。推司枉法受罪,出入生死,其为害何止如乡胥而已。”说明当时人对“乡胥手”和推司(参与刑狱事务的曹司)痛恨之深。判词所说的虽是南宋的情况,北宋应该也相类似。至于像承符(主管传递或保管文书)、手力(主管追催赋税、迎送官员等公事)一类役人,身虽劳苦,风险却较小。其他如拣子、掐子、库子、秤子、杖直、狱子、兵级、弓手、所由等,地位虽低,也经常利用手中的些许权力,欺压、勒索贫苦农民和下层市民。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户部奏称:“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掐之类,士人愿就募,不须给之雇直,他路亦须详度施行。”这种吏人自食而办公事,却乐于应募的现象所以会产生,其中的奥妙不言而自明。
但是,里正在任满以后,规定必须再服衙前役,就有很大的后顾之忧。
衙前主管官物,主持仓库等事务以后,所需管理费用,皆须个人承担,一旦官物失陷,须以家产抵赔,赋税催征不上,也要他们代为交纳,再加上州县官吏的取索,往往被搞得倾家荡产,风险甚大,故宋人以为职役中“有至破产而民惮为之者,惟衙前一役”,号为“重难之役”。仁宗至和二年(1055),文彦博在《奏永兴军衙前理欠陪备》疏中指出:臣见永兴军枷固衙前催里欠折官物者不少,遂一一根问,多是主管仓场、馆驿、清酒务之属。迹其欠折之由,悉非侵欺盗用,皆因陪备不充,官中又不与体量处置。
不久,韩琦也说: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殊可痛伤。国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承平以来,科禁渐密,凡差户役,皆令佐亲阅簿书,里正代纳逃户税租及应无名科率,亦有未曾催纳,已勾集上州主管纲运。及每乡被差疏密,与物力高下不均。
此后,朝廷虽下诏罢里正衙前,但由乡户充任的衙前依然存在,而且轮差不公,“贵势之家”很少有衙前等重难差役,中等主户却“频年差充保役”。于是许多主户只得典卖田产,入形势之家以行规避,或父母在而兄弟之间“别籍异财”,甚至采取让孀母改嫁的办法来降低户等,或成为单丁户,以逃避差役,从而引起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北宋中期以后,朝廷上下要求改革差役制度的呼声很高,这就是后来“煕宁变法”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免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宋前期的役法规定,除州一级的人吏,“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或由“子侄继替”外,基本上是以乡户等第定差。到仁宗朝时,应大臣奏请,在局部地区已推行募人为衙前的做法。神宗熙、丰年间,改差役法为募役法,衙前、里正、户长、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等,皆由官府出钱雇募,免除了百姓的差役负担,但同时向他们征收免役钱、助役钱和免役宽剩钱。哲宗初年,司马光上台执政,再改募役法为差役法。此后,由于保守派内部对差、雇利害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遂出现了“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等多种做法,“法始大弊,民遂告病”。哲宗亲政,又改差役法为募役法,但实行得同样不彻底,有些地方官还将所征得的免役钱作为“羡余”,上交朝廷以市恩,而不给承役者雇直,这样就使北宋末年的役法变得更加混乱不堪。
徭役——即劳役,又称夫役或力役,这是宋朝百姓“以人丁户口科差”的又一种赋役负担。宋初,不分主客户,不分贫富一律服役。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二月,京西转运使程能上奏,以为诸州郡民事徭役,负担有所不均,建议“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神宗元丰六年(1083)三月,提举开封府界保甲刘管说:“诸县保甲每起夫役,不计家产厚薄,但以丁口均差,故下户常艰于力役。”元佑五年(1090)二月,都水使者吴安持亦言:“州县夫役,旧法以人丁、户口等科差,今《元佑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问贫富,有偏轻之弊。请除以次降杀,使轻重得所外,其或用丁口,或用第等,听州县。”说明直到北宋中后期,各地徭役仍不分贫富而以丁口均差。又据真宗朝宰相王旦等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十一月奏称:“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可知坊郭户并无徭役负担。
宋代徭役种类很多,主要有治理河道,抢险堵口,以防水患;修筑城隍、修寨子、植树木、挖河道,以防辽与西夏;战争时运送粮草物资,修筑道路;营建汴京,修建宫室、园苑、寺观、官廨;传递信息;迎送官员等。其中尤以治河特别是对黄河的治理最为经常和吃重。黄河在北宋时候多次改道,庆历八年(1048),澶州附近的商胡(在河南濮阳县东)再次决口,从此造成河北地区上百年的水灾。为此北宋政府每年都要调集大量丁夫,在黄河沿线筑堤、抢险,因为夫役太重,迫使当地农民大批逃亡,造成京西地区土地的严重荒芜。故宋人以为,夫役最重者“大抵塞商胡、开故道,凡二大役皆困国劳人”。
宋代徭役虽然不轻,各地也常有徭役“烦重”的申诉,特别是太宗、仁宗和神宗三朝,多次与西夏作战,被征民夫冻饿而死者皆成千上万。虐待甚至杀害民夫的事也时有发生,如建隆三年(962),控鹤右厢都指挥使尹勋督丁夫浚五丈河,“陈留丁夫夜溃,勋擅斩其队长十余人,追获亡者七十余人,皆刵其左耳”。但是实事求是地说,与汉、唐相比,北宋的徭役不能算重,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宋代的厢兵不加训练,不任战斗,惟供劳役,部分徭役已由他们承担;二是北宋除徽宗等个别帝王以外,总的来说尚较爱惜民力,持续不断的大规模兴作不算很多,有些河役和军役虽然繁重,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三是徭役的摊派,原则上只涉及主户而不涉及客户,有些主户将徭役转嫁到佃户头上,虽时或有之,那毕竟并不合法;四是民夫服役时,国家一般都供给廪食,基本生活尚有保障。
与前代相比,宋代徭役还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一代二雇三转化”,也就是“摊丁入亩”的趋势。
一代者,即上文已经提到的以厢军代役。二雇者,宋代在厢军代役之外,已出现了“和雇夫役”的情况。和雇主要分官雇和私雇两种形式。官雇为官府出钱募人充役,仁宗康定元年(1040),诏应陕西安抚使韩琦等请:“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城寨),三万工与借职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与簿尉,八万工与奉职。”这里的官府与富民,富民与人夫皆为雇佣关系,只不过官雇是以官职代替佣费而已。神宗煕宁八年(1075)冬,北宋与交趾作战,广南西路转运司奏称:“本司支粮米五千石,以奏禀不及,已牒横州募人负载,如无人可募,即乞从上三等户差夫,每夫日给钱,已奉旨依奏。今看详,当此急难,夫力必须倍邀价直,兼三等以上至少,恐因此破坏资产。欲止令本路随远近番次差保丁充夫,日量给钱米为便。”说明当时军粮的运送已经放弃了强制性的征调而改为具有和雇性质的差雇。从北宋后期起,对于一般工匠,也采取了“有役按籍而雇”的差雇法。元符二年(1099),为修筑黄河沿岸的蛾眉埽,都水丞李伟向朝廷提出:“乞次于河北、京东两路差正夫三万人,其他夫数,令修河官和雇。”东南地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雇的情况更加普遍,如徽宗政和四年(1114)官员童师敏说:“东南州军例阙厢军,凡有役使,并是和雇。”上述两种情况的和雇,已经没有了差雇的性质。
所谓三转化者,又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将部分力役转化为代役税。此举当受煕宁年间推行免役法的影响而来,到神宗朝后期已渐趋经常化。如元丰八年(1085)有官员奏称,邓州淅川县(今属河北)河上所科夫役,许输钱免夫,县令上下皆以为便,而京西转运副使沈希颜“资性苛刻,老而弥甚”,致使“民间雇钱,有一倍之费”云云。不过开始时,免役钱还按人丁征收而不以户等、物力为等差。到北宋晚期,才开始有了第二步的变化。据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7)撰成的《作邑自箴》说:“差夫役,总计家业钱均定,遂无偏曲。”说明这时候征收役钱时,已与物力联系起来。到了南宋,部分地区的身丁钱也开始按田亩征收,使“摊丁入亩”的趋势更加明显。因为它直接涉及贫苦百姓的利益,所以应当视为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对此,本书将在后面作进一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