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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1)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主要是指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分配正义,强调的是将正义的法律公正地适用于具体当事人或法律争议。因此,司法是保证权利得以有效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浙江的司法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浙江省30年的司法制度的发展以“公正和效率”的司法主题为追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策部署,实践立院为公、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仅努力实现和维护法治浙江,并在和谐浙江建设中也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司法公正的追求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总的来看,浙江的实践的确是一种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尽管还不完善,但却是稳定和有效的。

一、推力与压力:传承职业素养的法律人队伍建设

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这里的“人”显然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强调职业化的法律人及其技术和伦理素养。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可见,法治从方法论角度来讲,还有一层更为深邃却长期被人忽略的意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这种理性就是被马克斯·韦伯界定为“一种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的形式理性。而法律人,正是拥有这种形式理性的主体,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工作者是正义形式而不是内容的奴役。”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就是制度规则下的法律人之治。浙江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司法公正的建设之路上,采用积极的推动手段,加强学历、业务教育,提高在职人员文化、业务能力;同时通过引进竞争,强化制度规范,促进在职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在推力和压力共同作用下,使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浙江传承职业素养、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律人队伍。

(一)运行保障机制,提升法官检察官队伍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社会各个行业中,司法界的职业行为至为特殊,它不仅仅是行使裁判权,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而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向案件当事人宣誓正义的准则。司法更是一种“人为理性”、“技术理性”,也就是指吃司法这碗饭的人必须受过严格和系统的法学教育或培训,经过正规和严格的资格考试,具有相当的甚至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才能够胜任。从浙江法律人队伍建设的实践来看,其经验一是增强法律人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其二是试图总结、创造出一种法律职业伦理,并加以传承,从而维系法律人本身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前者是法律人的“技术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属于技术问题,需要技能建设;后者就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职业伦理,属于伦理问题,需要道德制度建设。这两项经验是从浙江长期以来,在法律人文化素质培养和制度建构两方面实践中表现出来的。

1.运行“补血”“换血”机制,提高文化素质

浙江自20世纪70年代恢复法院、重建检察机关之后,就开始重视司法队伍建设。1979年3月浙江省委批转《浙江省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尽快配备足够数量的干部和必要的骨干力量。1980年11月,省委批转省检察院党组《关于加强和稳定检察干部队伍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设,切实加强检察工作,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督促组织、人事部门抓紧调配落实检察干部;县以上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选举、任免和调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检察干部不得随便调动,以利于促进检察干部的专业化。1981年8月28日,中共浙江省委印发《地、市委政法书记座谈会纪要》,对抓好全省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当时政法队伍中,编制缺少、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状况,结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基本方针,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充分支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1985年,成立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浙江分校,开始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大专文化水平,有较高政治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办电视大学检察分校,开展“专升本”专业证书教育,加强对干部的学历教育,鼓励干部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法律理论和执法水平。

自1993年起,浙江省法院系统在广泛吸收高等院校优秀法律专业毕业生时,开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考试后择优录用,充实审判队伍。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提供了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依靠浙江省得天独厚的经济优势和地理优势,省法院系统加大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重视和加强在现有法官中选拔、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工作,并抓好专升本教育,持续地从整体上提高学历层次。通过“补血”和“换血”,到2007年,浙江全省法院法官中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已达74.23%,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已占39.45%。全省检察系统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人数所占比例已达77.2%,其中拥有硕士学历的占5.3%。法院、检察院干警在学历提升过程中受到了技能知识的训练,得到了专业化的提高,提升了技术理性,为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奠定了文化基础。

2.运行职业教育机制,保障业务能力不断提升

浙江将法官、检察官的教育培训从学历教育升华为职业培训,并将其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广泛开展有关裁判文书写作、法律推理、司法逻辑等方面的专项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和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实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着力培养法官不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特长,使他们尽快成为一定审判领域的专家;积极开展岗位培训,重点抓好任职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和晋职晋级培训;以法官培训中心为基地、与高校联合办学为主要形式,加大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经常性开展各类专题理论培训和研讨,围绕各审判领域的前沿问题,积极鼓励法官钻研学问,开展学术研究,着力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和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法官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增加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与人民法院一样,人民检察院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青年检察官沙龙,定期开展检察业务知识测试讲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实战训练和即时研商,提高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培养和训练,是使司法机关能永葆常青,是提高法官、检察官职业素养必不可少的机制保障。

(二)完善制度保障,提升职业素养

浙江注重制度设计,运用制度形式对法律人队伍建设进行保障。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了提升职业法律人素养的有效运行制度。

1.透明、科学的司法制度

构建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科学审判、检察流程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法院严格落实了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则,坚持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统一规范立案以及巡回立案、远程立案、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等做法,完善随机分案制度,把立案、审判、执行、监督、信访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流程管理之中,实现对每个案件和每个法官办案情况的有效监控,研究探索全省法院系统逐步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

全省检察系统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通过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健全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议事程序,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

同时,积极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研究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

规范化的质量机制。浙江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为了克服质量管理分散、随意、缺乏整体控制的弊端,规范设置独立行使职责的质量评查机构,对司法程序、案件实施检查。规范质量检查程序,对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次数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检查工作的公开性和有序性。进一步完善了质量考评体系,设定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可操作性强的质量指标。建立起高质量的检查信息处理系统,分别情况进行情况通报、责令补救、依法追究责任。并坚持“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等评选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

专业化的组织机制。全省法院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规范和深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实行审判庭的审判管理与行政事务管理相分离,科学界定和强化审判组织职责,实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负责制,逐步改变审判活动行政化倾向。突出审判委员会的最高审判组织特征,探索审判委员会组成与分设全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做法,完善审委会的工作程序,规范审委会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探索设立审判咨询委员会的做法,聘请院外法律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为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向法院提供参考意见,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及制约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确保检察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2005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做好对“三类案件”监督的同时,重点探索对“五种情形”的监督。

2.激励与责任共存的管理制度

以法官、检察官为中心的人事管理机制。全省法院、检察院基本确立了岗位序列化管理模式,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逐步规范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设置,严格遴选审判长、公诉人、审判员。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推行岗位序列化管理,分为审判、检察、行政和法警等序列,根据不同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不同的分类考评体系。

浙江省法院系统根据各法院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判业务人员中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规范各类人员的录用制度和淘汰制度,贯彻“凡进必考”原则,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逐步落实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编制,继续推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同时,探索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基层法院选拔优秀法官的做法,加强市法院之间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建立两级法院法官相互挂职锻炼和互动机制。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的职业培训体系,强化法官任职、晋级、续职的培训。加大对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的保护力度,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根据审判实际需要,积极推行法官助理的做法,对法官助理设立科学而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制定完善法官助理向法官过渡的选拔办法,严格选拔程序和法律程序,健全法官助理管理机制。完善以争先创优为中心的岗位目标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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