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监督成本十分高昂,但具体摊薄到每股的监管成本还是相当低的。基于上述分析,可见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不是全部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少数大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具体到我国上市公司,情况又发生了变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股权分置现象大量存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很多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出,但是由于国家这一产权主体的虚置,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演变为大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与经理层合谋,由于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使他们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大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时,保障流通股股东及时获取信息的知情权至关重要。
四、交易成本理论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在证券市场上一直存在着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和投资者私下搜寻的私有信息之间的冲突。会计信息披露及时与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地披露会计信息,许多投资者为进行必要的投资决策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搜寻私人信息,为此所付出的私人信息搜寻成本相当高昂。这种局面会同时出现在很多投资者当中,他们为获取相同的信息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同时由于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某些投资者为规避市场风险而抛售手中持有的股票,大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若上市公司能够及时披露这些信息,则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促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正如Hirschleifer(1971)在私人信息搜寻领域的经典分析中认为,在交换经济中,即使在无生产的经济中,信息搜寻不会影响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即使个别投资者将信息搜寻视为是有价值的,信息搜寻的社会价值也是负的。原因在于,没有生产,经济中的商品和服务数量是固定的,以致私人信息搜寻只是财富的重新分配,它本身并不创造财富。而因为信息搜寻是有成本的,所以净社会效益是负的。同时,私人信息搜寻也会导致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不均衡。机构投资者、大股东等“大人物”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来发现和分析信息,从而使小投资者陷于不利的境地(Beaver,1989)。因为拥有资金、技术、信息分析、人才的机构投资者显然比个人投资者更具优势,并且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基于成本效益上的考虑,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年报信息或许是其进行投资决策的唯一信息渠道;相反,机构投资者除了会计信息外,他们还有其他非会计信息来源渠道,显然他们比个人投资者更具信息优势,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可见一斑。
五、会计信息质量理论
鉴于会计信息及时披露的重要性,在国外,有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将会计信息及时性与会计目标结合起来的文献是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发布的第4号公告,明确表示出及时性是会计目标之一(APB,1970)。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SFAC No.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提出,会计信息质量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他们认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三个方面,可靠的会计信息则应同时具备如实反映、可核实性和中立性三个特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2000,2004)指出,财务报表主要的质量特征是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除此之外,还包括重要性、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完整性和及时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课题组(2006)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在这两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中,他们都强调及时性的重要性,把及时性分别作为财务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特征和管理会计信息的关键质量特征,认为不及时的会计信息会侵蚀其相关性,特别是在管理会计信息中对及时性的要求更高,因为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之后的决策或行动往往会导致企业丧失商机或者市场地位。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理论,提出假设:提高年报披露及时性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
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理论
Maijoor(2000)指出,内部控制(Toward Internal Control)的研究分为3个部分:一是审计学的内部控制,主要关心业务循环和交易层面的内部控制,属于微观内部控制。二是组织理论视角的内部控制研究,主要关心对内部单位和部门的控制(如预算控制),将控制作为管理职能的一个领域,实际上研究的就是管理控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础的内部控制,研究的问题跨越中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如交易特点与控制形式,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实际上研究的也是管理控制;另一个方面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内部控制研究,主要研究外部投资者与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即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属于宏观层面的内部控制。
Solomon(2000)等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对风险信息披露的态度。他们在Turnbull Report(1999)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考虑披露环境(自愿还是强制)、风险披露形式、风险披露程度、风险披露地点、风险披露偏好及机构投资者的态度等几个方面的风险披露的基本架构。
Solomon(2000)等对552个机构投资者进行问卷调查,获得97份有效问卷,根据这些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机构投资者认为,增加风险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他们决定投资组合,但是,总的来说是不主张对公司风险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的管制或统一风险报告,对于风险披露的其他方面,他们持中性态度;机构投资者对风险披露的不同态度与他们所管理基金类型及投资视野相关。
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理论
合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条件。我们可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信息是体现证券及证券市场本质属性的前提和基础从本质上讲,证券是代表财富和权利的“纸制复本”转变为“电子复本”。
如果离开了其背后所隐藏的经济内涵,证券仅是一张废纸或者一些毫无意义的电子符号。而这些经济内涵,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就是信息。另一方面,从理论上看,证券的价值是其平均市场预期未来现金流按平均市场预期利率贴现后的现值。如果市场不能得到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及其可能变化的信息,那么市场便难以产生对证券价值的有效预期,结果,证券市场将脱离证券价值的自身轨迹而无规律变动,证券市场亦会异化为游离于经济活动之外的博弈场。投资者需要获得信息,因为这是引导其资金流向的根本依据和渠道;发行人需要公布信息,因为这是证明他们的投资价值,成功实现筹资的前提。因此,缺乏信息披露这一根本的信息生成手段,整个证券业就将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二)信息披露是解决困扰证券一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手段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突出。这里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发行公司不可能把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具体项目内容的信息毫无保留地或毫无扭曲地提供给资本市场,因此在公司内部人与投资者之间对其证券真实价值的评测存在系统性的差异(Leland and Pyle,1977)。在发行公司数目众多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辨别每一证券的真实价值,因而仅愿按所有证券的平均价购买,这使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个“柠檬市场”(Akerlof,1970)。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可能均等地分布于不同投资者之间,因此投资者群体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洛克(Rock,1986)将投资者分作两类:一类为掌握信息的投资者(Informed Investors),另一类为不掌握信息的投资者(Uninformed Investors),前者对某些新发行证券的了解更多,因此将更多地申购发行价格低估的证券,很少或根本就不申购发行价格高估的证券。其结果是,掌握信息的投资者将更多地购买到低估的股票,从而能比不掌握信息的投资者获得更高的平均收益率。这样,多次发行之后,未掌握信息的投资者将预期并确定他们仅能够买到高估的股票,因此将降低对新发行证券的报价以规避信息风险。尽管掌握信息的投资者对证券的报价可能是公允的,但在未掌握信息的投资者大量存在的条件下,一级市场仅能按低估的价格实现出清,这便造成了IPO中普遍存在的价格低估(Under‐priced)现象。
上述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并加剧了证券市场中的“劣股驱逐良股”的现象。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柠檬市场,使得优质公司难以以体现其真实价值和经济内涵的价格发行证券,而劣质公司的证券却可以以相对高价发行,于是,优质公司发行证券的意愿大大降低,进而被劣质公司逐出证券一级市场。同样,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导致了所有新发行证券的普遍价格低估,这加剧了优质公司不利地位,诱发其退出发行市场。因此,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使一级市场变成了劣质公司的“天堂”。
而当投资者普遍认识到这种状况时,他们将会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或者只愿意以更低的价格申购新发行的证券;同时,在所剩企业中一批质量相对较高者又将被逐出一级市场,并再次更严重地挫伤投资者平均收益预期。其可能的结果是,信息不对称将导致证券市场劣股驱良股→投资者信心受挫→进一步劣股驱良股的恶性循环。
(三)信息披露是实现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根本手段
证券市场有效性,是针对资本市场上信息与价格的关系提出来的。在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可能获得的信息,且价格信号本身又是资本市场中资本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所以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会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导向收益最高的企业。因此,证券市场上价格反映信息程度、速度和准确度,将决定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地进行社会资源配置,能否合理地媒介社会资金余缺,能否有力地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比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一国或地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上市公司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监管职责划分;广义上,还包括确定管理机构监管职责以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
从监管部门职责划分来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也与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性质密不可分。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以后所进行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其监管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监管部门一般仅就重大事项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处于日常监管的第一线,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对于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职责上划分主要取决于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与国外比较
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评价体系共同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公司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状况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等,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从内容上看,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国际评价体系的要求比国内更加详尽,如过往报告、分部信息、报表合并基础等;审计信息披露中国内评价体系比较注重审计单位本身的合规性、独立性,这与目前一些会计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串通做假的状况分不开的。三是在真实性方面,均要求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符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的标准,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四是在及时性方面,公司必须建立网址、网站便于投资者及时查阅有关信息,同样也未提及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