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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公司运行制度(5)

2.协议优先原则

由于公司分立时对公司产权制度进行了改造,公司分立必然造成作为公司责任财产的公司资产的变化,所以分立行为不仅仅涉及分立前的公司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必然影响到分立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协议优先原则是指在协议不违反强行法的相关规定时,出于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协议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可视为公司分立债务承担协议优先的规定。

从法理而言,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公司分立行为本质上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适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也应当是分立公司债务承继的一般原则,即分立过程中有关债务承继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双方当事人都将产生法律约束力。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实质是对司法范畴内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经当事人约定,无论是由分立后的各个相关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还是由分立后的某一个公司或某几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均属于分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自行决策的范畴,他人不应干涉。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分立中的具体体现。

《公司法》不仅清晰地表明对分立前的债务可以采取约定承担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即有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分立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也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就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也就是说在公司分立中,在约定债务承担问题时,除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外,还必须受债权人意志的限制。即在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存在无效事由时,还必须与债权人约定才能产生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否则,债务承担协议的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人财产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有关责任主体不能以分立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

(二)公司分立债务承继的性质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分立公司的利益,根据主体承继性原则,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各国立法几乎都规定了这一承继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但是这种债务承继究竟性质为何:是法定承继,还是协议承继,或者是债的概括承继?

1.公司债务法定承继与协定承继

公司债务是法定承继还是协议承继,是债权人保护的一个首要前提,如果定性为法定继承,那么根据民法中债的转移理论,根本不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只要依照通知或者公告债务承继就可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定性为协议转移,就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没有采取非此即彼的一元论,而是采取协定优先下的法定承继之二元论。《公司法》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转移债务,公司分立时,债务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并且还规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规定强调分立后的企业不应逃脱债务责任,即不能搞脱壳经营,一方只分配财产,不承担债务责任;同时并不排除当事人以协议在其间安排债务承担。

案例2中,河南省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食品公司分立后,并未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债的法定概括承继

分立公司的债务承继不论是协议承继还是法定承继,分立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都要对原有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承继是债的概括承继还是单纯的债务承担?多数人认为,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相同,对于原有债务的承继都应定性为债的概括承继。《民法通则》将公司分立和合并这两种企业变更形式并列规定,并都要求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债务,似乎对于分立和合并的债务安排采取了一样的规则——概括承继。但是应注意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区别:在合并的情形,往往存在参与合并的公司注销的现象,变更(合并)后存续的公司通常具有唯一性,因此,将“由变更(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有债务”理解为概括承继,并无问题。但是,在存续公司为多个的公司分立情形下,采取此种理解就存在问题。

多个公司对同一债务的概括承继系如何安排,此种概括承继是否系指多个公司相互之间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所谓概括承继的理解并未将有关责任区分清楚。根据民法理论,债的概括承继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概括”强调的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移,并不排斥承受人为多人的情况。

债的概括承继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承继,也可为一部分债权债务的承继。在后者,可因各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被分立公司和分立公司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被分立公司和分立公司之间发生连带关系。由此,公司分立应当被定性为债的概括承受中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承继,原有债权债务部分转移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或者多个新设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可以约定债权债务转移的份额;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或者多个新设公司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其次,债的概括承受可基于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者多个新设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的概括承继;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称为法定的概括承继。

(三)公司分立债务承继方式

1.分立公司债务的法定承继

《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分立后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承担,当分立后某一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其他公司有法定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分离的债务承继在其他法规中也有相似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一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宗旨是无论分立公司如何承继债务,均不得使分立前的债权人承担公司资产转移而带来的损失。这一立法宗旨与法人财产原则以及法人财产一般担保理论相吻合。

公司分立制度的重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定化和规范化的程序对分立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呢?对分立后各公司而言,确定债务承担的法律原则应是债务附随资产,分立后公司承担的债务比例应与其获得的资产比例相一致,分立后各公司按其分得的财产,并按相同的资产负债率承担债务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则可能导致以少部分财产承担大部分债务,甚至以分立后公司新增的、非属于分立前公司的财产清偿分立前公司债务的结果。但是,分立后各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之和与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应保持基本一致。

因此,公平原则要求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分立前公司的所有财产皆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财产,而公司分立使得公司财产发生了分割,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则分立后企业的所有财产也还都为债权的担保财产,保持了债权人债权担保财产的完整性,这对债权人才有公平可言。另一方面,如果要求债权人按照企业分立时的资产负债比例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责任,无形中增加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难度,而连带责任将其由复杂变为简单,使债权人可以方便地主张债权。

2.分立公司债务的协议承继

在实践中,新设公司不承担原有公司债务而仅继承原有公司的优质资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明确协议债务承担的成立、生效要件。

协议承继重在协议。协议的成立旨在解决协议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协议生效是旨在解决协议效力的问题。债务承继协议的成立要件主要有:存在缔约的双方主体,合同双方对债务承担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的成立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只要符合以上条件,该债务承担协议成立。而订立债务承担的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债务承担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要件是债务承担协议的生效要件。

债务承担协议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有类似的地方,但是在公司分立中,债务承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又有许多特殊的地方。

(1)债务承担协议的缔约主体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所指的“协议”是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公司分立债务承担协议的缔约主体是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

(2)债务承担协议的生效要件

第一,股东大会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将其作为分立前置程序。公司分立为公司组织形式与财产制度的重大变更,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故应该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股东(大)会承认也应是债务承继协议的生效要件,对分立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分立中,债务承继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授权,或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股东(大)会对此进行确认。公司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有代表公司订立包括债务承继合同在内的一切合同的权限。只是公司分立涉及股东的重大利益,才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或作出分立合同承认决议。为了满足该要求,可以把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债务承继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分立债务承继协议的缔约权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授权,或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股东(大)会对此进行了确认。

(3)约定不明的公司分立债务协议

公司分立时,由于当事人对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者当事人的疏忽等多种因素,对债务的承担可能产生约定不明的情况。对债务承担约定不明的,往往导致当事人对此公司分立债务协议理解上有分歧,难以达成一致,而该约定又无法确定清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因此约定不明应当与当事人对债务的承担无约定的结果相同,由分立后的各个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并带来特定的法律后果:

1.导致原分立公司的变更或者解散,新的公司的设立或者吸收公司的变更;

2.新设立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是原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东,原分立公司不持有新设公司的股份,被分立公司的原股东可以选择同时成为新旧公司的股东,亦可以只成为新公司或者原公司的股东;

3.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或者吸收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将承担一些特殊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例如对被分立公司的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债权享有连带权利等;

4.使得某些主体能够行使某项特殊的权利,例如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等。

第四节 增资、减资

对于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认缴状况,不得低于法定资本额,也不得超过法定时间。法定资本制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但是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随着公司营运业绩的盈亏和市场行情的变幻,公司资本也可作相应的增资或减资。公司资本的变动应遵循法定程序。

一、公司增资概述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加资本实质上增强了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对公司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有利。虽然公司增资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各国立法对此所规定的条件较为宽松,限制也较少。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这两种公司的增资程序略有不同,下面分别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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