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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际货物买卖(10)

例如,当货物是一种机器的不同部件,则各批货物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导读案例十一“质量与分批交货”涉及分批履行的合同的解除问题。该案中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签订的是分批履行的合同,当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本案已交其他4批大米不存在霉变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推论到以后5批大米也将全部存在霉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买方不能解除以后5批大米的交货合同。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宣告合同无效,虽已终止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依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

(1)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损害赔偿的中心内容,依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金额计算的原则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利润损失实际上是一种还没有发生的损失,但是对于每一笔交易,其合理的利润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了,因此,利润损失(loss of profit)应具有确实性,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如果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预期的利润损失,其主张也将得不到法庭或仲裁庭的支持。但对于确实没有发生的损失,则不能计入赔偿的金额。依公约的这一原则,计算损害赔偿金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

(2)赔偿的限度。公约采纳了多数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排除不可预见损失”的原则。依公约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如果卖方不交货或交付的货物达不到质量要求,将会给买方带来非常重大的损失,买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向卖方明确告知,否则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将因为可预见性的限制而得不到全部赔偿。此外,公约第71条还强调了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因他方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受到的损失。

(3)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如果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被宣告无效,而且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经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或卖方已经以合理价格将货物转售,此时损害赔偿由两部分构成,即替代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按照《公约》第74条可以取得的其他损害赔偿。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了适用此种损害赔偿的若干要求。

(4)未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如合同被宣告无效,但当事人并没有购买替代货物或将货物转卖时,如果货物有时价,则计算全部损害赔偿时,也应考虑两个部分:合同价格和市场时价的差额,再加上根据《公约》第74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合同价和市价之差的计算方式。第76条涉及了采用这种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5)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依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防止了守约一方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失。

该原则一般会促使当事人期望在合理的期限内买方会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将合同货物转卖掉。当然,如果守约方作出了合理的努力仍没有买到替代的货物或者没有将合同货物卖掉,则不应认为守约方违反了减少损失的义务。合理的措施是依守约一方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在一德国案例中,卖方转卖的货价较低,但法院仍然认为是合理的措施,因为季节的原则当时的市场需求下降,卖方如有若干个报价时应以代表主流的报价为准。如果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时价”则可以另一个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为准,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除了市价与合同价差额外,守约一方的额外费用仍可以按照《公约》第74条获得赔偿。

无法以原来的价格水平转卖。

3.支付利息

公约第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拖欠金额的利息。采用了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公约虽然规定支付利息的责任,但对如何确定利率等问题规定得并不明确。依公约第7条规定,凡公约没明确规定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依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依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具体用什么国际私法规范来解决又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在一瑞士案例中,法院是判利率依合同的准据法即澳大利亚法律决定;而在一德国案例中,法院注意到主流的观点是应适用债权人所在国的法律来决定利率。

4.免责

公约第79条至第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免责的条件为: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等。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公约没有采用“不可抗力”这一传统用语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对该用语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依公约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依公约第79条第(5)款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指合同无效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涉及终止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哪些权利义务与不终止哪些权利义务,以及哪些权利义务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才开始。公约第81条至第84条是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的规定,依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主要有三个:

(1)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它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合同是部分被宣告无效,则宣告的后果仅仅及于被宣告无效的那一部分合同的义务。依该规定,当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双方无须再继续履行没有履行的义务,但对方违约造成守约方的损失仍应赔偿。此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如仲裁条款、法院的选择的条款、准据法的选择条款、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法条款等仍然有效。

(2)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依第82条第1款规定,如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这表明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妥善保存货物的义务。第82条第2款规定了该原则的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是如果不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第二个例外是如货物是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以前,已由买方在营业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中消耗或改变,则该原则也不适用。一德国案例即判虽然买方不能以原样返还,但仍可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双方都清楚,货物的不符只能在加工以后才能被发现。

(3)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卖方应归还所收取的货款的利息,买方应归还由于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所得的收益。即法律上所称的“恢复原状”原则。该原则使任何一方均无权保留依合同获得的对方当事人的东西。当然,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由于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其自己的费用和对方发生的费用。

6.保全货物

公约第85条至第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卖买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的方式包括: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复习提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正文部分的条款包括: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索赔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3.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这13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

这13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四组术语为E组(内陆交货合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D组(到货合同)。其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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