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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际货物买卖(4)

(2)法定索赔期限,即由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人提赔的时限。例如,依《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况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公约是采用弹性方法对索赔期限进行规定的,“合理时间”到底多长依个案而定,公约只对最长的期限进行了一下限制,依公约的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11.仲裁条款。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途径之一。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12.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一般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框架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长期实践中,买卖双方常采用一些贸易术语来概括双方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问题,如FOB、CIF等。最古老的国际贸易术语是FOB。最早提到FOB贸易术语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12年。当时航海还是一种冒险的活动,商人必须亲自到国外采购,自始至终亲自在船上进行监督,货物的买方在买下货物后会在装货港的船上接收货物,并对货物作最后的检查,如果货物符合其先前看到的样品,买方就在当时当地偿付货款,因此就形成了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的FOB贸易术语。随着商业的扩大,新融通资金方法的产生,特别是定期班轮的出现,使船运和买卖逐渐分离。商人不必再亲自到国外买货了,而是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专门负责运输的船东,于是,产生了CIF贸易术语,第一个有关CIF的案例产生于1862年。CIF术语,免除了买方安排船舶运输和办理保险的责任。随着CIF术语地位的上升,逐渐取代了FOB术语成为海上贸易中使用最广的贸易术语。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船位短缺,依CIF术语成交的交易额开始大大减少,因为卖方在船位供应不足和运价多变的条件下,不愿意承担订舱的责任。

于是,卖方不用安排运输和保险的FOB术语的地位又开始上升。二战后,许多新兴国家的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发展起来,一些国家为了节省外汇,往往将外汇配额用于以FOB成交的进口货上,以迫使进口商在国内市场,用本国货币租船订舱并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例如,当时的巴西决定,所有进口商品的保险,必须向进口国家设立的公司投保。因此,巴西已停止在CIF基础上的进口,当时的这个措施可使其本国保险市场每年的保险费增加约两千万美元。可见,CIF和FOB是最古老和最有影响力的两种贸易术语,在CIF术语的基础上变化产生了CFR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术语主要用于需要海运的国际贸易合同,随着目前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和CIP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

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贸易术语作出不同的解释,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又为了适用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该《通则》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改和补充。

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的结构,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这13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这13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下列四组:

1.E 组(内陆交货合同)

EXW,全称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2.F 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CA,全称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全称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3.C 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D 组(到货合同)

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三)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00年通则在许多方面对1990年通则进行了修改,比较主要的修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FAS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而DEQ则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此点与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的一般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FAS术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贸易术语则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

1990年通则对FCA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由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此外,2000年通则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如扩大了FCA的适用范围,对通则中规定的贸易术语内容的排列进行了改变,将原来的每个项目下分别列明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改为在同一项目下将双方的义务放在一起列明等。

二、2000年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的术语种类,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这13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这13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

(一)E组(启运合同)

E 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如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 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FAS和FOB。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

1.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必在货物卸下后再交货。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卖方义务:提供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4)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2.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在交货时风险转移,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须负责交货后的运输及保险费用,并办理进口手续。该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AS术语如:

FAS装港

3.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FOB在合同中的表述:货物名称+单价+FOB+装运港,如食品每箱(80公斤)35美元FOB大连。

(2)价格构成:货物的成本+货物从产地运到装运港装上船的费用。

(3)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依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4)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6)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价格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问题:关于FOB下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及相关的责任,在导读案例三“FOB术语下风险在船舷转移案”中,原告Pyrene公司(卖方)按照印度政府(买方)的指示将货物运到伦敦港,船方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消防设备从驳船往船上运的时候,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以船舷为界”只表明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并不是当事人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掉入海中,则由于货物还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卖方承担,即由卖方找责任人赔偿,如没有其他责任人,则卖方须承担损失。但只要货物已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了船舶的甲板上,则其风险已转移,转由买方承担风险。本案由于风险尚未转移,因此,是由卖方向负责装卸的船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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