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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国际税法(14)

3.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对存在属人性质联系的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存在属地联系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而行使的征税权力。基于纳税人在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一事实,居住国可以要求该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即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人为无限纳税义务人。

这种因纳税人与居住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这一属人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称为“居住国原则”、“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有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而行使的征税权力。这种根据所得来源地征税的权力称为“来源国原则”、“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对纳税人而言,他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承担纳税义务,至于在其他国家的收入,则不在此来源国管辖权范围之内。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相比,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为有限纳税义务人。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与行使。居民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住所、居留时间和国籍标准可以确认自然人的居民身份;通过注册成立地、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可以确认法人的居民身份。由于各国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不同,当纳税人跨越国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时,有可能被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或不是本国居民,从而产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所以,各国一般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解决这类冲突。各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大多是以《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范本签订的。通常先通过协商解决冲突,然后根据范本所规定的规则解决。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确认与行使。纳税人的所得一般划分为: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由于各国税法对不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不一致,因而在跨国所得上,会产生税收管辖权冲突。营业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纯收益。对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多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征税,而对于那些未通过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不能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对常设机构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与核算原则的不同都将会直接影响缔约国双方的税收权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基于某种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而构成常设机构。基于物的因素,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这种固定场所必须具备固定性、长期性、营业性三大特征。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建筑安装工地等。而商品库存、陈列、展销,为采购货物或收集情报而保有的场所,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准备性、辅助性的固定场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基于人的因素,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没有通过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但如果在另一方境内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一般采取“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确定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收入费用分配原则”核算已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实际联系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其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如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贷款所获的股息、利息收益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至于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所取得的其他营业所得,尽管未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而取得,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本身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来源国都可以将它们归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而征税。

独立企业原则是指常设机构虽然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派出机构,但来源国却将其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要求其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来与其他企业及其总机构进行经济交往,并以此来核定常设机构的应得利润。收入费用分配原则是指承认常设机构应分摊总机构为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发生的或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有关的费用。在计算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费用扣除时,允许总机构将上述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类。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地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专业性劳务活动既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也包括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对于独立劳务所得应在哪国征税,目前国际上采用的主要标准为“固定基地原则”。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由于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所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和各种劳动津贴等。

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采用劳务行为发生地标准。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益。对于此项所得,有的国家主张这类权利的提供地原则,有的国家主张这类权利的使用地原则。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一般采取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国际上统称其为预提税。双边税收协定一般采用“税收分享原则”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特别是针对非居民在不动产上所取得的所得,各国的通行做法是由财产所在国征税。但对转让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以及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所获的收益,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4.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期间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类似的税。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了负面影响,违反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需要各国限制或放弃一定的税收管辖权,可以通过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实现,称为单边措施,居住国可以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采用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或低税法等措施;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共同采取措施来实现,称为双边或多边措施。双边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实现。多边措施主要是通过签订多边税收协定。

在实践中的国际税收协定基本是双边的。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征税。重叠征税主要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国际重叠征税对国际税收关系也会产生危害。关于对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一方面由收取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施: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另一方面由付出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施:双税率制和折算制。

5.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的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目的与动机一致,都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税负;造成的后果相同,即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守法纳税人与逃避税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两者在性质上不同。国际逃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以各种非法手段来逃避纳税,具有欺诈性,是非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前,以合法的手段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达到规避交税的目的,不具有欺诈性,是合法行为。

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国际逃税是处罚和打击,当事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国际避税是依法纠正,各国只能以完善和修改有关税法或协定的方式来解决。国际逃税的方式主要有:隐匿应税所得和财产、虚报成本费用和投资额、伪造账册及收付凭证。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转移收入和财产、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与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避税港与基地公司、滥用税收协定、弱化股份投资。防范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措施一方面有国内法措施,即一般国内法措施和特别国内法措施。前者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和实行所得评估制度;后者包括控制自然人的避税性移居或法人迁移出境、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防止法人利用公司重组避税、取消避税地公司的延期纳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弱化资本投资规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海外投资基金规制、转移定价与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规制。另一方面有国际法措施,即情报交换与征税的协助。

6.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调整与其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及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根据参加国的数量可以将国际税收协定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国际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为解决或协调双边或多边税收关系而签订的协定,特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为解决某项业务上的纳税问题而签订的协定。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税收饶让抵免。

现在,各国采用最多的是《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这两个范本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多边公约,但对各国制定双边税收协定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尽管两个范本在内容和结构上大致相同,但是,两个范本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差别很大,主要体现在总标题、征税权的划分、适用范围、常设机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限定、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税收无差别待遇、防止偷漏税八个方面。我国税收协定的实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始终坚持平等互利、收入来源地征税权优先、遵守国际税收惯例和坚持税收饶让原则。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税法

2.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3.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4.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5.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种类

6.常设机构原则

7.实际联系原则

8.引力原则

9.固定基地原则

10.预先定价协议

二、选择题

1.甲国的M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在丙国设有一常驻代办处。2006年7月,M公司在丁国举办了一次商品展销会,并有一个建筑安装工地,5月开始施工,11月完工。已知甲国与乙、丙、丁三国依据《联合国范本》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有()。

A.M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分公司

B.M公司在丙国设立的代办处

C.M公司在丁国的展销会

D.M公司丁国的建筑安装工地2.甲国A公司在乙国首都建立办事处W,主要用于接收、发送货物及订立合同、提供售后服务。A公司董事长在乙国参加会议期间,与B公司签订销售A公司产品的合同,B公司还负责产品的运输。W对此并不知情,纳税时,乙国的税务机关要求将A公司与B公司直接订立该销售合同产生的利润纳入W的应税所得。W不同意,认为其总机构A公司的利润与办事处没有联系,不应由其纳税。乙国的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营业活动属于W的经营范围,W应纳税。W与乙国税务机关在对常设机构征税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在国际税法上分别是什么原则?()

A.W的观点是收入分配原则

B.乙国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实际联系原则

C.W的观点是独立企业原则

D.乙国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引力原则

3.对非居民独立劳务所得(例如,牙医师、律师等的收入),国际税法上一般遵循什么原则?()

A.独立企业原则

B.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C.固定基地原则

D.税收分享原则

4.下列属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A.双税率制

B.折算制

C.低税法

D.抵免法

5.为防范国际逃避税行为,国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税收饶让

B.免税法

C.转让定价税制

D.减税法

6.我国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种类包括哪些内容?()

A.自动情报交换

C.同期税务检查

B.专项情报交换

D.授权代表访问

三、问答题

1.免税法和抵免法的比较与选择。

2.国际税法的特点是什么?

3.阐述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4.比较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异同。

5.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比较与规制。

6.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其规制。

7.分析《经合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异同。

8.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含义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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