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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签约篇(3)

36.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合同中任意与我约定违约金?

答:不可以。违约金,作为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中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一责任当然也包括违约金,因此,《劳动法》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的。但《劳动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有较大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禁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例外:(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事先约定的违约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当然,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事先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7.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为使对方发生错误认识,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对方。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急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该权利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的,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否定,明示劳动者不享用该权利,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内容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各种情形。如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即招用劳动者的,再如,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法定工时制度的,都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属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8.我认为单位与我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进行确认,是依照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两个机构都不可以主动审查。如果当事人不提起确认申请,即使劳动合同明显无效,只要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任何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无法主动介入来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会影响自身的实体权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劳动合同的效力往往是在双方发生其他劳动争议后附带提起的。

39.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会影响我应得的工资?

答:不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无论劳动合同效力如何,都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无法返还,因此,用人单位只能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标准,可以按下列次序执行:(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且该数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工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可以作为支付标准;(3)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未支付过劳动报酬,且双方也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劳动报酬标准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单位无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同岗位工资指导价位来确定你的工资标准。

40.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将集体合同定义为:“由一个或几个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的代表组织(不存在这种组织的,应由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由工人正常选举产生并认可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所达成的,涉及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任何书面协议。”原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合同定义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议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2)集体合同具有特定的功能。集体合同并不产生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规定来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的目的。(3)集体合同的内容极为广泛,可以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外,集体协议双方还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还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4)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41.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集体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程序:(1)集体协商的提出。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2)协商活动前的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④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3)召开集体协商谈判会议。会议由双方代表轮流主持。先由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的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接着由协商代表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开展充分讨论;最后是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协商中一般会将劳动关系中最重要、职工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协商的重点,尤其是工资分配往往是集体协商的重中之重。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4)签署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至此,集体协商过程基本完成。

42.集体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答:国家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更好地执行国家各项最低劳动标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集体合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只能等同或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与劳动者个人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有其特殊性:(1)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比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更加复杂。(2)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生效,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3)集体合同作为最低标准合同,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案例一

这份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2008年6月15日,某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该公司配备办公室负责人和文员各一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作了如下约定:(1)试用期为3个月(2008年6月15日至9月14日),试用期内如吴某不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工作标准,公司有权解聘;(2)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000元,经考核合格的,转正后月薪调整为2000元;(3)公司每月支付吴某社会保险补贴200元,由吴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4)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8小时;(5)年休假按公司内部规定执行,即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满一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8月30日,公司以吴某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工作标准为由,解除了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不服,遂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严重违法:(1)双方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最长只能约定1个月。(2)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期月工资为2000元,在无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可参照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3)用人单位以按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4)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应当对加班工资问题予以明确。(5)年休假的约定也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只要吴某累计工作年限而不是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

案例二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过低,劳动者违约时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1月10日,王某与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事留学咨询顾问工作,年薪不低于6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B公司、C公司等10余家单位。

同时双方还约定王某在与A公司正式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15日内,A公司向王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王某上一年度从A公司获得的工资报酬的20%,未满一年的按当年工资报酬折算,由A公司一次性发放给王某,并且约定王某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2万元。2008年6月10日,王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称自己不适应该公司工作环境,要求辞职。A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请求,7月10日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1.2万元(按王某实际领取的1-5月工资每月5000元工资折算)。2008年10月,王某去B公司应聘并被录用,继续从事留学咨询顾问工作。A公司得知后,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A公司的留学咨询顾问,负有保密的义务,A公司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且补偿的标准要相对合理。

本案中,A公司虽一次性支付了王某1.2万元补偿费,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却高达12万元,补偿的标准明显过低,也不符合按月支付的要求,因此,双方的约定有失公平,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遂驳回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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