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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3)

综合各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和迁居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探亲访友和拆迁等原因需要请假外出或迁居,须由其本人向司法所提出包括外出或迁居缘由、外出起止时间和目的地或迁居时间和迁居地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提交给司法所,并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或迁居审批表,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如获批准,由司法所根据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文书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准假或准予迁居通知书。二是制定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措施。如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的,由公安派出所对其作出处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期间,确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可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返回居住地报到的相关责任,等等。三是注重监管衔接问题。如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时间较长的,司法所可以通过委托监管的方式,由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目的地司法所协助管理。在迁居方面,规定迁出地和迁入地司法所要办理监管交接手续,迁出地司法所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该服刑人员情况,并将其档案及相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司法所;迁入地司法所须在接到档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该服刑人员纳入监管。

五、会客管理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但是,关于会客的具体管理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在试点实践中,部分省(市)如江苏、浙江两省在相关制度中作了如下规定:(一)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事先报告司法所,由司法所将采访者基本情况以及所需采访的内容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三)社区服刑人员会见境外人士须向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将来访者基本情况及其目的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六、分类管理制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既是社区矫正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增强社区矫正针对性和有效性,调动和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必然要求。目前,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已被各省(市)大量运用,相关制度建设及其矫正成果也颇为丰厚。如2007年1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把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执行期划分为初期矫正、分级矫正和期满前矫正三个阶段,制定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工作目标及其相关工作措施。同年6月,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与矫正处遇、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直接挂钩。浙江省自2004年5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一直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办法,并在《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该《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情况,把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予不同的矫正处遇。其中,严管级的处遇为:(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3)司法所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4)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5)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普管级处遇为:(1)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3)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4)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二级宽管处遇为:(1)每两月交思想汇报一次;(2)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3)司法所每两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一级宽管处遇为:(1)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2)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3)司法所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4)司法所每季度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三节 监督管理的加强与改进

回顾总结近年来各省(市)在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实践与探索,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点:一是监督管理工作理念发生了积极变化,相关措施及手段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各省(市)制定出台的监督管理措施及手段来看,在保障刑罚执行严肃性、惩罚性及其威慑力的前提下,监督管理措施及手段充分考虑了依法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以及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的特点等相关因素,增强了社区矫正的亲和力,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监督管理工作从试点初期侧重于“看得牢、管得住、不出事”的单纯监管观念,逐步向在稳控基础上如何实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价值追求转变。具体实践中,监督管理更多地与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使监督管理逐渐成为融行为矫正与思想矫正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性改造工程,努力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三是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特别是常规性、基础性监督管理制度基本成型,如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管理、外出管理和监督考察制度等,为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四是监督管理组织网络日益健全和完善,监管帮教力量大大增强。目前,在各试点省(市),以基层司法所为主导;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为载体;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社区)干部、社会志愿者和监护人等成员为骨干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组织网络已基本形成,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始终处于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监管帮教之中,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有了较为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是监督管理措施及手段有所创新和突破。试点实践中,部分试点省(市)如江苏、浙江在深化和巩固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现代无线网络技术和先进的GPS系统,创建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和考核管理,保证了社区刑罚执行效果,增强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系数。目前,江苏已有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和泰州市建成市级管理平台。浙江温州市在2009年6月完成了全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另有宁波、台州、绍兴等7个市的部分县(市、区)也正在推进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同时,2008年以来,浙江省根据《护照法》和《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省全面实施社区服刑人员报备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尽管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但从试点实践来看,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罪犯,相对于监禁刑罚执行来说,监管责任更大、困难更多、任务更重。同时,由于社区矫正立法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涉及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执法措施、执法手段等问题尚未解决。

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主体的合法性经常受到置疑,监管措施及手段也缺乏强制力。而且,司法所存在的工作力量不足、基础设施及其装备建设薄弱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分布散、流动性大等问题,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因此,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体系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这里结合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部分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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