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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农村法律传播: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8)

第四,法律传播的服务化。

人际传播虽是一种古老的法律信息传播方式,但在广大农村却有相当的市场。引导公民接触庭审、调解、维权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强化和规范各种法律服务,把庭审、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的过程都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解决法律信息、法律信仰“入耳、入脑、入心”的问题。针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中存在的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议科学地给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规范,并以此为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实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在人际法律传播中的作用。提纯普法志愿者、学法中心户,不注重完成指标与量化考核,力争对其中真正的意见领袖进行一定的激励措施,提高其学法和传播法律的积极性,通过他们在私下聊天、日常沟通等为主的人际传播,使法治观念间接地辐射给其他村民。另外,注意对核心意见领袖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以免在误读和遗忘等情况下降将“大道消息”变成了“小道消息”,把带有偏差的法律信息继续向下一个接收者传播下去。

第五,利用家庭传播促进文化反哺。

在急速的变迁时代所发生的年长一代向年轻一代进行文化吸收的过程被称为“文化反哺”,在现在农村中“文化反哺”现象非常明显。对于对农法律传播而言,青年一代思维开放灵活,传播障碍较小,因此政府可以将青年群体作为农村法律传播的突破口,将农村青年学生、年轻务工人员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排异性低的群体作为普法重点对象,发挥他们在法律知识、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对年长者的影响,开辟家庭传播的渠道。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学生人数多,有固定、集中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条件,通过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辐射带动家长。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也发挥了在家庭、乡村中的辐射作用,可以提高法律传播的覆盖率和效果。

其二,净化农村法治环境。

法制宣传教育仅仅靠说教、灌输来培育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够的,要让人们从法律实践活动中体验法治精神。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执法是最好的法治教育,也是效果最好的法律传播方式之一。

提高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的素质,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司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贪污腐败等现象,通过政府的法治规范,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权威是当务之急。特别是对那些直接与农民接触的一线工作者而言,只有用其行动向农民证明法律是公正的,可信赖的,是维护农民利益的,普通农民群众才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并最终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一次良好的公正的法律事件本身是最好的法律宣传教育,而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当然,农村法治氛围的养成仅仅靠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相关部门是不够,理想上来说,这需要整个行政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完全参与。在组织形式上,要注意发动具体与农民打交道的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让其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办好一案,胜讲十堂法律课”的朴素道理,以公正的处理方式与结果赢得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政府部门也要做好依法治理的榜样,特别是在拆迁改造、土地征用、招商引资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工作时,自身一定要依法办事,避免粗暴行政和随意行政。“法律权威的确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有赖于对法律社会效果的亲身感受,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温暖后,才能对法律树立信仰。

其三,提高农民媒介素养。

我们不要为农村普法传播设定太高的目标,并且当该目标无法实现时,就归因于农民文化素质低。事实上,对农法律传播的目的并不是让每个人都有必要成为“法律人”。而且农民的法律需求是多种多样,详细而具体的,现有的法律传播体系当然不可能每部法律都面面俱到的均衡传播,受条件的限制,现在农民的法律信息需求还难以得到制度化的满足。因此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培训来提高农民的媒介素养,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

1992年美国传媒素养研究中心将媒介素养定义为:人们面对传媒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性回应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媒介素养的内涵也随之延伸,它包括人们合理利用媒介传播信息为个人、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较高的媒介素质要求人们能用独立的、批判的眼光看待媒介内容,能建设性地使用媒介的能力。对于农民来说,我们至少要保证农民掌握对媒介工具的操控能力,能够找到可接触的媒介,掌握媒介的使用方法来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信息。

具体到法律传播中,就是让农民掌握恰当的方法,知道去哪里能够获得自己需求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进一步的法律服务。比如,给村民介绍法律书屋借还书籍方法;发放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村聘法律顾问的联系卡;向农民推荐介绍常用法律法规书籍、报纸杂志和网站;对村民进行网络基本操作培训,帮助农民掌握网络搜索查询技巧、法治电视节目在线收看方法、网络发帖方法等等。只要农民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了解,并且当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知道能够去哪里寻找自己需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不排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就已经足够了。

其四,引入社会传播力量。

浩大的普法运动中,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国家悖论”。国家悖论指的是:一方面要求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同时又把实现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梁漱溟在就曾指出:“中国的发展要靠乡村建设运动,培养乡村的力量,促进组织,形成自治,认为‘新制度之运用实有资源与新习惯’,倡导通过教育和训练,让人民养成政治新习惯。”我国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举,包括土地承包制度、多种经营的经济形式等,都是民间社会极富创造性的制度创新,足可以显示农民对于某种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经验并不陌生。因此,农村法律传播中可以引入“社会”的维度。

在中国农业大学2008年开展的中国贫苦地区农村法律服务调查中曾经在A省M县Y村发现一种农民自发组成的普法协会,会长是一位退伍军人,协会定期开展内部学习交流,邀请专家做法律讲座,还曾经带领村民罢交镇上的乱收费,通过对法律和政策的了解规范村干部的行为。我们在J市的调查中没有发现类似的组织,但是不妨对农村乡土社会内生力量抱有开放的心态,鼓励其生发和成长。

例如鼓励乡村法律志愿者、民间法律代理人、乡村法律精英、NGO团体、大学等第三方机构的活动,甚至给予资金、人力、物力和政策上的扶持。

毕竟“仅仅依靠国家(政府)的善意和努力,而缺少社会结构的改变,没有社会中农民阶层和组织的成长”,现代法律意识的普及是很难实现的,也就是说,农民的法律意识培养不能单单依靠法律文本和政府对普法的重视,它还涉及整个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的变迁,例如农村主力劳动力涌入城市,嵌入都市工商生活中,相对而言与规范工商都市生活的现代法律体系的隔膜将相应减少,而且对城市经济生活的参与将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不自觉地将契约意识、公平意识等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返乡后其城市生活经验也可能会影响他及家人、朋友的观念。

也就是说,整个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的变迁可能为农村法律传播局势带来新的变数。

六、结语

从整体上看,目前包括J市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传播体系都以组织传播为主,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上级压力型体系,重视对农基础设施建设,不定期举行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方式比较传统单一。对农法律传播方式普遍存在知晓率低、参与率低,工作表面化、不够深入,低效甚至无效传播的情况。在农村培植法律传播意见领袖的尝试还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农民对官方指派的“二级传播中介”认同度低。依附组织系统建立的传播渠道在乡镇和村级出现传播断层,传受双方沟通受阻,运动式的农村普法无法跨越断层实现法律信息传播和法治观念传达。

以电视为主体的大众媒介在农民法律意识提高过程中产生了潜移默化的渗透效果。农民普遍承认电视是获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甚至出现了一种寻求“媒介抚慰”的法制节目收视心理。农民接触与广义的“政法系统”接触中发生的人际传播等、青年人反哺长辈的家庭传播等虽然规模微小,但是其传播效果正缓慢显现。

我们认为农民生活中是存在客观的法律需求。但农民对传播渠道的选择偏好和组织传播为主的普法渠道存在一定偏差。法律已渐渐走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但是还没有树立起法的权威,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以“淡漠”为总体特征,轻法畏法、无讼息讼意识、伦理意识及清官意识等依然广泛存在,对法律的态度徘徊在“敬畏法律”和“利用法律”之间。当遇到具体的矛盾时,法律诉讼途径通常是农民实在没办法后的最末选择,人伦、行政和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在农民的成本-效果的权衡中被实用性地选择。

整体上的农村法律传播效果是潜在的、缓慢的,不是一年几次的普法活动后就能立竿见影的。空心化的农民人口结构、政府对组织传播和宣传手法的路径依赖、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负面信源的干扰、传受双方对法律传播的淡漠情绪等都是影响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

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只有与社会的、历史的、现实的价值观念在冲突中重新整合,才可能产生效果。一定的法律素养甚至信仰是农民在为了追求自我权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法律传播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及民间组织和民间活动等多个环节的共同努力、改进和创新,并且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而且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民法律传播服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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