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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3)

(二)年休假

年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年休假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劳动者休息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不少有关年休假的公约,主要包括《1936年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第52号)、《1970年带薪假期公约(修正本)》(第132号)、《1949年带薪休假(海员)公约(修正本)》(第91号)等[.]。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试行过假期为12天的年休假制度,但未能坚持贯彻实施。后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休假制度开始在许多单位逐渐恢复。1991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1994年我国《劳动法》颁布,该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在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对职工年休假进行规定,因此,这一时期的年休假制度主要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实行,企业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得不到保障。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此,企业职工的年休假制度有了法律保障。

1.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进一步指明年休假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企业职工不能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等享有年休假的问题,维护了所有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2.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3.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4条第②、③、④、⑤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年休假的实行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5.带薪年休假的保障和救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探亲假

探亲假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产生的休假。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1981年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探亲假期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探亲假中职工的限制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讨】

探亲假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还是取消

我国目前的探亲假制度仍然适用1981年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0多年过去了,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是应该将探亲假进一步完善还是完全取消由此引发了社会上的一场大争论。

1.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探亲假的理由

①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人员流动空前活跃,越来越多为事业闯荡他乡的人在异乡结婚生子,其中不少是独生子女,婚后双方都想回老家看望父母,而两家孤守空巢的老人更是期盼家庭岁岁团圆。我国已日渐进入“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的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一个值得关怀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家庭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关注和渴望子女的精神赡养。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探亲假政策也需要彰显应有的人文关怀。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探亲制度时,能充分考虑“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对子女的精神赡养需求,让“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但是颁布于1981年的探亲假制度,却规定婚后4年才能休一次探亲假,显然缺乏人性关怀。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探亲假四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探亲假期为20天。

②2008年两会期间,来自上海人大代表严爱科提议扩大探亲假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按照现行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才能享受探亲待遇,而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此外,现行规定对现在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里工作的职工是否能享受“探亲假”却“视而不见”,事实上在国企员工与非国企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差别待遇。国企的员工依法享有探亲假,而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探亲假上却只能看老板的脸色,实践中多数私企并不给员工“探亲假”。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以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民工都很难享受到职工探亲假。若这种现状得不到改善,势必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2.认为应该取消探亲假的理由

在大部分公众、学者提出建议要求完善探亲假制度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探亲假制度应该完全取消。

①探亲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早已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不合时宜。因为之前我国一直实行工作分配制度,劳动者去哪个地方工作不是由自己,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因此,给背井离乡的劳动者配套实施探亲假制度是合理的。但是现在我们实行自主择业制度,去哪个地方工作,到哪个单位工作,都是由劳动者本人决定的,造成劳动者在外地工作的现象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每个人都应为其选择负责,因此,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实施探亲假制度是没有必要的。

②我国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增加了法定节假日,家在异地的员工有探亲的需求,其实无须以专门的“探亲假”来解决,也不宜强行要求企业解决。

请结合上述资料,探讨我国的探亲假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还是取消

(四)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各地只有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并且为了鼓励计划生育,各地对大龄晚婚青年的婚假均有奖励假期的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各地一般另给7天左右的带薪假期。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第4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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