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青年人就业的严峻形势,国外提出了年轻人就业的“三明治”理论,推出“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德国的“双元制”、瑞典的见习补贴计划、美国的“职业展翅计划”,让青年人经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两者间隔,交错进行。该计划核心内容是:通过政府经费补贴的方式,组织年龄在16~25岁(有特殊需要的可延伸至30岁)的青年进入有一定发展前景和行业知名度的企业(即见习基地),在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3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政府给予见习者一定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特定的综合保险;对见习单位,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偿。期望通过这样的“职前培训”来提高青年人包括职业经历、动手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青年就业的绿色通道——解读上海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
http://www.hroot.com/article/html/2006-5-11/2006511221505.htm。]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行动帮助青年就业,[杨岳:《促进青年就业需采取国家级行动》,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8213/40408/40409/2978424.html。]这已经成为西方各国的通行做法。[《总论:青年作为弱势群体的就业政策》,http://www.ybc.org.cn/www/gwyouthjy/book_gwyouth/book_18.htm。]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outh Business China-YBC)是一个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项目简介》,http://www.ybc.org.cn/www/xmjj/xmjj.htm。]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于2005年3月15日印发了《2005年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点》和《共青团全国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05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就业促进法》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更是体现了对青年就业问题的关注。它要求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鼓励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这种做法既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缓解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又有利于提升青年的就业能力。[《草案为促进青年就业提出了“硬杠杠”》,http://news.sohu.com/20070227/n248370522.shtml。]
六、少数民族就业保障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实行特殊保障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关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除劳动立法外,主要见诸于民族事务立法。[参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主要内容有下述两个方面:
(一)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员中招收。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由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上级政府在每年下达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指标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二)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上级国家机关对此负有帮助职责。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此外,国家一直实行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政策,这也是为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创造条件,从而保障其就业的根本性措施。
七、艾滋病人就业保障
中国已在联合国大会艾滋病特别会议上作出承诺: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保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综合关怀,反对社会歧视,使这一特殊群体在医学上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体面劳动的条件。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但是中国目前仍然缺乏有关保护艾滋病人免受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虽然从1985年开始,中国已颁布过一些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政策,但是对于保障艾滋病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甚少,特别是对于消除就业歧视的立法几乎空白,有关权利平等的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律中,并无明确、系统的立法规范。另外,中国艾滋病人还缺乏普遍维权的意识,“他们也许根本没有认识到正在受到歧视,或不知道他们拥有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权利”,司法救济程序的费用和有效程度也是他们考虑的因素。[曹海菁:《艾滋病人就业的法律保护——国际劳工标准和加拿大立法借鉴》,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5898317174]
本章小结
就业,民生之本。就业应当与经济增长同步发展。《就业促进法》的通过,首先确立了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平等、自主就业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就业规划、就业投入、就业培训等全部纳入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并把促进就业作为一项考核“硬指标”加以执行。劳动就业首要关注就业与职业中的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设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国际劳工组织始终将反对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作为关注的核心问题,面对各种歧视现象,如何进行鉴别,真正实现平等就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平等就业以及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管理体系。明确规定职业中介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我国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为。同时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制度。
思考题
1.简述劳动就业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
2.简述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概念、表现和鉴别。
3.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
4.简述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