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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集体合同制度(1)

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内涵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国际劳工组织在第91号《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中,将“集体协议”(又称集体合同、团体契约)定义为:“由一个或几个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的代表组织(不存在这种组织的,应由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由工人正常选举产生并认可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所达成的,涉及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任何书面协议。”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中,将集体合同定义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在我国,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关于集体合同的主体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行政与工会;(2)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3)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中第三种观点的影响最大。我们认为,根据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界定以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只不过这里的职工并非劳动合同中的职工个体,而强调的是职工整体,所以在实践中往往由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见,我们不能把集体协商代表与集体合同主体混为一谈。谈判代表就用人单位一方而言,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直接指派的代表,也可以是雇主组织;就职工一方而言,可能是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也可以是与雇主组织相对应的工会组织如产业工会、联合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等。

2.集体合同的内容特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多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中,围绕内容所确定的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对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需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如果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的约束性等特性。两者都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对于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的事项,集体合同具有补充的功能。但是,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

1.合同主体弹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整体和用人单位。在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中,合同主体还会扩展。因此,相对劳动合同而言,集体合同的主体更具弹性。

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个性化很强,内容也很全面,但是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差异较大。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要强调劳动者整体或共同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将劳动关系中的各个方面都包括进来,也可以针对特定内容而形成专项集体合同,如针对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另外,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对整体劳动权利或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约定;而集体合同则要对劳动关系中整体的劳动权利或义务设置具体标准。

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单个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则对用人单位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事项低于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就应当以集体合同为准。

4.合同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的目的只是在于确立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则要通过对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设置标准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

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先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平行关系,因此应当将现行《集体合同规定》上升为《集体合同法》。我们发现,虽然现在已经有《集体合同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尤其是初审稿中没有集体合同的内容,但是从第二稿到第四稿,都将集体合同纳入到《劳动合同法》中。集体合同最终以“特别规定”的形式被纳入《劳动合同法》,因此,对于两者的关系应当重新定位。

二、集体合同的外延

(一)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需要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同样强调的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可见,我国的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存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

但是,除一般企业以外,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客观上扩大了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二)集体合同的分类

1.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集体合同包括基层企业集体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和产业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张喜亮:《浅说集体合同的类型》,www.law-lib.com。]其中,基层集体合同是指存在于集团公司或总厂下的子(厂)公司或分(厂)公司中的集体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是指相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下属而言的集团公司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产业集体合同是指在同一产业系统,由产业工会代表全产业的员工与这个产业的雇主组织共同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这个区域的员工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这样的区域性集体合同一般是由工会的建制决定。

2.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集体合同包括纲领性集体合同、一揽子集体合同和专业性单项集体合同。其中,纲领性集体合同就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只是对主体所有双方关心的问题作出原则性纲要性的规定,而没有详细的约定。一揽子集体合同,也叫综合性集体合同,强调主体双方对所关心的全部问题尽可能地约定在集体合同中,该合同往往是对那些可以确定的内容约定得比较具体,而对那些不容易确定或者是有歧义的内容作原则性的约定。专项集体合同,也叫单项集体合同,是指仅仅约定某项议题或相近的某几个问题的集体合同。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一般是一揽子集体合同,但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其他分类

按照企业投资来源的标准来划分集体合同的类型,有这样一些类型的集体合同:内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港澳台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按照公司的性质划分有: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无限责任公司的集体合同、国有独资公司的集体合同。在国外还有按照行业工会所代表的员工不同划分为不同行业的集体合同和不同产业的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般包括谈判代表团的承认、集体谈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内容。[张喜亮:《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www.law-lib.com。]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是最早产生集体合同制度的国家,早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工人就与雇主举行过谈判。集体合同产生初期,它主要是工人代表与雇主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普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也不视为法律行为。现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制度是19世纪50年代后期逐步发展起来的,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团体与企业主之间开始达成一些协议。1904年新西兰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成为世界上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目前西方国家在制定或修订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赋予集体合同法律效力。

在我国,1950年1月28日通过的《工会法》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还规定企业行政或资方在雇佣或解雇工人时,如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抗议权。如果企业行政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抗议而相互发生争议时,应按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但是在1957年以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工会的地位下降,集体合同制度被忽视。

事隔20多年后,集体合同制度再次受到重视。1983年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明确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决议”。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9条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1992年公布的《工会法》也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些规定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如今,《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对集体合同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也成为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与地位

1.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

之所以重视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在于集体合同发挥的积极作用。其具体表现在:

第一,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的实力取得基本平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而集体合同通过对涉及职工整体利益的内容的约定,如劳动条件、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可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基本平衡。

第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一方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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