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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社会保障制度(20)

第二,生育保险办法。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其主管单位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http://www.molss.gov.cn。]

1.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生育保险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四类,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以及学徒工、临时工、试用人员在内的女工人与女职员和男职员的妻子,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已废止的1955年4月26日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2条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第2条规定,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因此,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多数地方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也必须参加;也有的地方把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镇、街道所办企业甚至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有的地方包括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对象为固定女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女职工;有的地方也把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纳入生育保险的对象;有的地区还包括了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男职工在农村的配偶。参见:黎建飞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但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所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并不具有社会统筹性质,严格来讲不属于生育保险。另外,全国80%的农村妇女劳动者和城镇个体妇女劳动者仍被排除在生育保险或享受类似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范围之外。

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首先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同时还要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女职工享受津贴的前提还必须是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

按照《劳动法》第72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充分考虑各种不同保险的具体性质和特点的规定,生育保险尽管属于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但它同工伤保险一样在保险资金的来源上,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全部负担,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有企业或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有女职工或不论女职工人数多少,都要按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从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看,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大多数地区控制在0.6%~0.8%。[乌日图主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3.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关于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见前章。]

(1)生育津贴。即过去人们常说的产假工资。大多数国家的生育津贴为原工资的100%,也就是说,妇女产假期间仍照样领取原有的工资,不作丝毫扣减。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在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第二,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工资基金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单位照发工资,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关于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各国规定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原工资的100%。如德国、西班牙、瑞典等。也有不少国家低于此标准,如法国、芬兰、美国(部分州)、希腊等。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间与生育产假相一致。

(2)医疗服务。即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有的国家生育医疗费用不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从医疗保险中发生。

(3)产假。即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取代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略低于1999年第八十八届世界劳工大会新修订的14周的标准,[潘锦棠:《生育保险中的女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3期。]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第9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劳动法》在第7章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晚育应予鼓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生育假,延长的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再次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婚假和产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各地的生育保险制度

自1994年12月《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至1999年底,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27个省市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参加的职工达到2930万人,覆盖率为28%;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10.75亿元,支出为7.13亿元。[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特别是2005年7月7日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改变了由企业直接负担职工生育费用的做法。

本章小结

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既没有立法定义,也没有通常被接收的定义。其意思一直非常模糊。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保障,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国际劳工组织自建立以来立志于创建涵括社会保障各个方面的国际劳工标准,有关社会保障综合性的、有关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住房制度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为成员国订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基本标准。社会救济由救助救济、灾害救济和扶贫救济制度组成。现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成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重点,同时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也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社会福利与传统的社会福利相比,新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诸多的变化。社会优抚由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社会优待组成。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优抚对象的范围、优抚的待遇进行了诸多的改革和完善。

我们所定义的社会保险主要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唯一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立法层次不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单行法规组成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并且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的养老保险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已经实现了社会统筹。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种模式养老保险体系。2005年12月3日,参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及相应的养老金支付问题。在我国,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失业保险条例》的办法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失业保险真正实现了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五种社会保险中两个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统筹与单位责任制并行的保险项目。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依据的生育保险在制度上还非常欠缺,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又不统一,因此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看病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经历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之后,面临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为思路,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更要求多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同步进行。

思考题

1.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2.简述社会保障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如何改革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如何开展对特殊群体的扶贫救助?

6.我国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简述我国现行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7.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8.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有哪些?

9.简述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来源和开支、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和发放。

10.简述工伤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1.简述工伤范围的界定、工伤认定的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2.简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3.简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何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14.简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内容。

15.简述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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