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053900000158

第158章 公安民政(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机场、铁路站(线)名称;

(三)山、川、河、沟、源、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

(五)自然村、集镇名称;

(六)城市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含住宅区内道路)名称;

(七)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吊庄名称;

(八)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名称;

(九)水库、灌渠、河堤、水闸、渡口、发电厂(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名称;

(十)公路、桥梁、隧道名称,公交汽车站(点)、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

(十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著名的寺庙、拱北名称;

(十二)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十四)门牌号码。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拼写规范化。

第五条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以上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以上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广场名称不得重名;

(五)同一城市内的各种大中型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七)各专业部门管理的台、站、港、场、桥梁、渡口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统一;

(八)地名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产生歧义的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字义庸俗的,以及其他违法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地名。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第一项规定的地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第二项规定的地名,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自治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第三项规定的地名,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第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由设区的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意见应当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第六项规定的地名,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报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批准;

(六)第七项规定的地名,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地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八)第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地名,由批准立项部门或者登记注册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九)第十四项规定的门牌号码,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编制。

第十条因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销名,并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被废止的地名一般不再用作新的同类地名。

第十一条地名命名、更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复。

地名申报人接到批复后,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超过10日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名称不予保留。

地名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和宣传。

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告、文件、证件、图书、报刊、地图、广播、电视、牌匾、商标、广告、印鉴、地名标志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但是,历史上使用的地名除外。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专业主管部门可以编纂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地名工具图书。

第十五条凡公开出版旅游、交通指南及各类专业用图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挂图和图册书籍的,应当在出版前送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地名。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标准地名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拼写以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名名称,除第三、十二、十三项外,均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七项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八、九、十、十一项地名标志设置,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负责;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项门牌号码的设置,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负责。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而更换的门牌,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应当按照国家《地名标牌·城乡》标准设置。

地名标志的造型、规格及质料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者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标志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理由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损坏地名标志。

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或者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未经民政部门审定,擅自出版发行地图、地名书刊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卸地名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地名标志损坏的,责令赔偿。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加快殡葬改革步伐。

第五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殡葬工作。

行署(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土地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改革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备案;行署(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改革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非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经县(市、区)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经批准建设殡葬设施的单位,审批部门应当发给殡葬服务许可证;申办单位凭殡葬服务许可证到工商、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扩大占地面积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凭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物价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实行土葬的县(市、区),应当建设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和非公益性公墓;火葬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回民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用以安葬本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十三条回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兴建和管理,特殊情况可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委托就近的清真寺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地域内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五条非公益性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利用荒山、荒坡、贫瘠地建设。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倡导深埋不留坟头,以树代墓等遗体回归自然的埋葬方式。

提倡使用卧碑和横碑。

第十七条禁止在墓区内构建庙宇、寺院等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修建宗族墓和活人墓。

第十八条公墓应当保持整洁,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十九条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坟或者格位处理。

禁止倒买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预售墓穴(夫妻墓除外)和塔位及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条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占用公墓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搬迁费用。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房产保卫战: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案例评析

    房产保卫战: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案例评析

    本书以案例为线索,研究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例如:恋爱期间双方出资购房,恋爱不成房产如何分割;婚姻破裂时房产如何分割;老人去世后遗留的房产,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等。书中不仅有真实发生的诉讼案例,更有合乎情理的律师剖析、切实可信的法院判决、防患未然的律师提醒和权威详尽的法条链接,是广大读者在购置房产、处理家事纠纷、提起房产分割诉讼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必备读物。
  • “老王热线”法律咨询案例评析

    “老王热线”法律咨询案例评析

    《"老王热线"法律咨询案例评析》总结了“老王热线”服务百姓的实践经验,内容包括:什么样的抵押合同有效、偶犯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理吗、离家出走17年返回没有户口怎么办等问题。
  • 我国企业职工参与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

    我国企业职工参与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

    本书从企业产权制度的视角研究职工参与制度,通过对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所依赖的产权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的必要条件。
  • 农民维权一本通

    农民维权一本通

    从历史来看,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亟须维权。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自身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们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以往社会底层的弱势处境。但是,由于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及以城市为中心的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勒紧裤腰带支持我国工业化建设,几乎把土地产出的一半拿出来上交国家;另一方面,他们还在国家的动员之下,纷纷离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做产业工人。
热门推荐
  • 美女老婆的超级高手

    美女老婆的超级高手

    “作为曾经苦逼学生党的代表人物,李铬你有什么要对未来学弟说的?”有记者采访。“唉,没啥好说的,只想对未来学弟说一句,泡校花看似美好,但也有很大风险,因为你不知道当年的小温柔,会不会成长为今天的母老虎。还是兰质蕙心的成熟yu姐好啊,自从有了她,我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内内没人洗了。”李铬偷偷感慨道。“李铬!敢说我坏话,我跟你拼了!”苏大校花暴怒了,举起小拳头砸来。“李铬你混蛋,谁帮你洗内内了,去死!”何止苏大校花暴怒,穿着制服的yu姐沈玉洁也怒了……
  • 女生宿舍1

    女生宿舍1

    一场校舍的拆迁致使714宿舍的五名女生被迫迁往新校区。岂知新校区怪事接踵而至,钟楼鬼火之谜、诅咒娃娃的现身、“富二代”刘晓晓遭遇神秘火灾。恶灵的咒语持续扩散着,冥冥之中似乎有股诡异力量阻挡着这群女生的到来。当周围异事连连不断,当冷漠与绝情并存,执意解开秘密的纪如萱万万不知危险已蔓延到她的身后。所有的杀戮与欺骗竟然源于一束没有送出的康乃馨,但是仅仅一束鲜花如此简单吗?惨案染红了这所理工大学,也染红了这个女生宿舍。痛苦的抉择就在前方,是重获新生还是再堕炼狱,左右矛盾的纪如萱终于踏上了前往钟楼的小路……
  • 香巴拉秘境

    香巴拉秘境

    J大学博物馆意外遭窃,考古系研究生胡笳由此被卷入一系列危险之中,先惨遭绑架,又屡遭袭击。从逃亡到奋起反抗的过程中,胡笳渐渐发现,这一切竟然与一个早已消失的西藏古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他身世中暗藏的玄机,也将逐渐浮出水面……
  • 不理智小姐的咖啡式爱情

    不理智小姐的咖啡式爱情

    六年的感情,他们早已练出默契,那种默契不是你吃吐司时我帮你抹酱;也不是你喝咖啡时我帮你放糖,而是你的冷言冷语只能对上我的不理智;而是即使准备开始另一种生活有时常按你的习惯生活。
  • 傲萌皇妃

    傲萌皇妃

    蒋璇大二学生是个隐藏式女杀手,穿越后成为了当朝夏丞相之长女,与皇帝南宫辰逸开展了爱情之路,夏若蝶精心设计的阴谋等待夏若瞳的出现……
  • 做你最后一颗星

    做你最后一颗星

    “蠢猪!白痴……”他发誓,这辈子,除了老妈以外,她是第一个敢这么跟他说话的人。原本以为这个女人只是一段小插曲罢了,然而那日的“赌约”却成了两人最重要的开始……“哥,我好像喜欢上那丫头了。”至亲之人的一句话,掩埋了他对她的心意。明明无法割舍,却依旧不屑地说着:“我,绝对不会在乎那个女人。永远不会。”但是当真正面临选择之时,他与她,又会如何?这个故事,开始于那个星星最美的季节……
  • 校园超级霸主

    校园超级霸主

    身在校园的吕石巧合之下得了校花青睐,从此开始幸福生活!无聊之下打抱不平,带领各色小弟称霸校园,无敌医术赢财源滚滚,更有各种异能纷纷登场,铸就精彩人生!
  • 三国杀之卡牌世纪

    三国杀之卡牌世纪

    原本平凡到只会玩玩三国杀的穷小子杨逍洋,竟然穿越到了一个靠卡牌游戏决定一切的世界,不仅如此,那个卡牌的游戏规则居然个三国杀一模一样,就这样,一无所长的平凡人竟然成了炙手可热的英雄,可他不知道他所面临的究竟是一个新世纪,还是一个惊天的阴谋!
  • exo恋上冷酷公主

    exo恋上冷酷公主

    梦樱和梦雨第一次写小说,写不好请谅解,谢谢!她是公主,她腹黑,她冷酷,她可爱,她活泼,到底哪个才是真正的她???她会与他们产生怎样的火花,那么请看下去!
  • 我有跟你约会的权利

    我有跟你约会的权利

    S校园的趣味运动会要开始了,这个运动会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奖项,那就是获得冠军的人,有权利提出一条改变学校制度的款项。但至今为止,学校的制度仍一成不变,因为冠军还有一个特权:你可以在领奖台上对你喜欢的对象表白并且跟他无条件约会一个月,不论他是否喜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