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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农村婚姻家庭(6)

13.离婚时,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怎么处理?

案例:工人甲和村民乙感情破裂,二人准备协议离婚。乙提出甲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甲认为这些是单位发给自己的,应是个人财产。那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解析:甲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的部分是甲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计算出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这些费用中,有些不是一次性发给,有些需要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以住房公积金为例,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而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但未参加工作者是没有的),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经过互相折抵后,实际上一方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拿出的现金可能并不多。养老保险金亦可相同处理。

14.离婚时,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怎么处理?

案例:现役军人马某与女青年黄某1994年结婚。1995年马某复员并领取了复员费11000元,医疗补助费1300元。马某将此款一直存在银行。2004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双方在11000元的复员费和1300元的医疗补助费的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马某认为11000元复员费和1300元医疗费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黄某则认为此款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那么复员费和医疗费该怎么处理?

解析: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和医疗费应分别考虑。

复转军人的医疗费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与个人今后的生活、治疗等问题直接相联系,具有特定性、专属性,故都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

复转费是复员费和转业费的总称。对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此外,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在本案例中,1300元医疗费属于马某的个人财产。11000元复员费应算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马某的个人财产。

15.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如何处理?

案例:村民王某用家庭财产与朋友四人出资,在某市注册成立美好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生意兴隆。现王某和妻子徐某二人离婚,不知如何处理以王某名义在家政公司的出资?

解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家庭财产以个人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常遵循《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公司股份财产的特殊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有专门规定。

在本案例中,王某是以个人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王某的妻子徐某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王某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来出资,所以王某在家政公司的股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王某夫妻对该公司股份的处理有两种情形。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徐某,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徐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可以用股东会决议或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作为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徐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6.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案例:村民甲和乙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共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发展种植,几年来收益颇丰。最近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是二人不知道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解析: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处理。若无协议或协议不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判决。

在离婚分割土地承包权时,必须注意保护妇女的根本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常受到侵害。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切实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六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17.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案例:甲、乙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3年后,乙偶尔得知甲在离婚前隐藏了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中得的50万元大奖。乙十分气愤,但不知能否向法院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其与甲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离婚后才知晓对方采用隐藏、转移等非法手段,侵害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其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符合下列条件。①一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确定。②基于一方的上述行为致使对方没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③没分或少分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后才知晓对方的上述行为。④诉讼时效为2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甲在离婚前所隐藏的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50万元大奖是甲、乙的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乙当然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乙应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再次分割其与甲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于乙的正当权益应当会予以维护。

18.协议离婚后1年内,对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案例:甲和乙于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事后不到1年,乙发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有失公平。甲则认为两人已就财产分割问题达到默契,并且现在已经离婚,乙不能反悔。乙向律师咨询,不知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解析:乙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现实中可能存在夫妻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对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利益受损。法律为公平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反悔而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①反悔方应在离婚后1年内提起诉讼。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②在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对于这种起诉不一定全部支持,法院将会对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情况进行审查,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则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不会。

甲和乙是在2005年10月协议离婚的,事后乙认为自己在财产问题可能受到了损失,反悔了,应在2006年10月之前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乙是否胜诉,需要乙能够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将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19.离婚时,该给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吗?

案例:村民甲、乙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时,乙因经济困难,又无住房,要求甲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帮助。甲有帮助乙的义务吗?

解析:甲有义务在经济上帮助生活困难的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而是基于原来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人道主义。《婚姻法》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发扬我国良好的风尚,帮助生活困难一方解决实际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好离婚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定的。但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来基于结婚事实产生的亲属关系即将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就需要法定条件。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要件有三个:①一方经济困难;②另一方有负担能力;③经济帮助是在离婚时。若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尽管有负担能力,但不再具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上述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在甲、乙离婚时,乙经济困难,甲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甲理应给予对方经济上的帮助。

20.离婚时孩子由谁抚养?

案例:甲、乙婚后,甲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乙生育孩子时,甲也整天沉湎于赌博之中,从不照顾妻子和刚出生的孩子。乙伤透了心,孩子满月后就向法院诉讼离婚。甲对离婚没有意见,就是在孩子由谁抚养这个问题上两人发生了争议。那么孩子该由谁抚养呢?

解析:孩子该由母亲乙抚养。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若子女是哺乳期的婴儿,则特别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须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按月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因为,哺乳期的婴儿需要母乳的哺育,而且母亲对婴儿的精心照顾,更有利于婴儿的身心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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