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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农村婚姻家庭(10)

如果本案例的杨某先于公婆死亡,公婆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儿媳的遗产吗?我国法律未赋予公婆或岳父母继承儿媳或女婿遗产的权利。尽管杨某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公婆不因彼此的赡养、扶助而取得对杨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公婆和杨某之间已存在相互扶助关系,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婆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适当地分给他们遗产。”

8.胎儿有继承权吗?

案例:牛村的赵某因车祸意外身亡,赵妻此时已怀孕8个月。在分割遗产时,赵妻不知道胎儿有没有继承权,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解析: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

胎儿未出生前,不是自然人,还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胎儿没有继承权。若胎儿活着出生,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享有继承权。为了有效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合法利益,以及如果胎儿父亲未身亡,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等考虑,法律往往在遗产处分时会预留胎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5条第一款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力。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9.侄子能继承伯父遗产吗?

案例:老张的弟弟夫妻俩多年前病故,留下唯一的孩子小张。老张终身未婚,一直与小张相依为命。老张病故,未留下遗嘱,留有5间房、2万元存款及家具、家电若干。小张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伯父的遗产?

解析:小张不享有对伯父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没有在上述的继承人范围之内,侄子对伯父或叔叔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第十条可知,侄子小张对伯父老张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老张抚养侄子小张长大,且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情同父子,是否形成养父与养子的关系呢?根据《继承法》制度,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了养子女。由于老张未办理收养手续,老张和小张之间未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小张不是老张的养子,彼此之间不产生继承权。

因老张没有继承人,又未留下遗嘱,老张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侄子小张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得到伯父的遗产呢?伯父应在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在遗嘱中申明自己的遗产赠与侄子。且伯父身故后,侄子还应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伯父的遗赠,这样侄子小张才能基于遗赠行为得到伯父的遗产。

10.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财产?

案例:北村的谢某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嫁到邻村,儿子娶妻在家。儿女对老人都很孝顺,老人生活幸福。2004年,谢某夫妇相继去世,留下遗产4间房和3万元存款。女儿想继承老人遗产,儿子以父母已给嫁妆为由,拒绝分给遗产。谢某的女儿不知道自己作为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解析:谢某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女儿不因结婚的事实而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已出嫁的女儿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在农村,女儿出嫁的情况较复杂,在对待已经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分割遗产份额时,应考虑女儿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如果女儿出嫁仍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虽未共同生活,但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该女儿可以适当地多分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有往来,在经济上或生活上对父母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照顾,则该女儿有权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父母遗产。如果该女儿出嫁后,与父母来往较少或没有来往,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抚养义务,那么虽然该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分配时,理应适当地少分或者不分。第二,女儿出嫁时的嫁妆或陪嫁,不能抵充其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嫁妆或陪嫁,是属于父母对出嫁女儿的财产赠与。

11、继承继母的遗产后,可以继承生母的遗产吗?

案例:村民文某自小父母离婚,因文某是三代单传,所以随父生活。6岁时文父再婚,文某与父亲、继母一家生活幸福。生母离婚后也再婚,生活富裕。2005年文某的父亲和继母因车祸身亡,文某继承了遗产。2006年初,生母也意外身亡,文某不知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生母的遗产。

解析:文某享有继承其生母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不影响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是否抚养子女或子女是否赡养父母而改变。当事人不可以随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唯一可以解除生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合法收养。当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子女与亲生父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离婚后并分别再婚,无论父母一方是否尽了抚养义务,子女与父母都是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仅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相互享有继承权。可见,继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双重继承权,即对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例中,文某是其生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与其生母的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生母的遗产。此外,文某有权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母的遗产。因文某与继父未形成扶养关系,所以文某不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12.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能不能要求分遗产?

案例:吴老汉因病去世,家人还有妻子林某、子吴甲、女吴乙。儿女均已结婚,分家独过。吴老汉留下遗产瓦房6间,存款1万元。吴甲、吴乙提出继承父亲遗产,遭到母亲林某的反对。林某要求等自己去世后,儿女再继承。吴甲、吴乙不知道自己现在有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

解析:吴甲和吴乙有权利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均有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在本案例中,父亲先死亡,子女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遗产时应区分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和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父母一方身亡,另一方仍健在,首先要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确定出父母已故一方的个人遗产后,再进行继承。不能把仍健在的父母一方的财产作为遗产范围,仍健在的父母一方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本案例中,吴甲和吴乙有权继承父亲遗产。在分割遗产之前,必须对吴老汉和林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中确定出吴老汉的遗产,林某、吴甲、吴乙再一起继承。此外,吴甲和吴乙在分割父亲遗产后,仍应对母亲林某尽赡养义务;且林某故去时,吴甲和吴乙对林某的遗产还享有继承权。

13.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自留山吗?

案例:赵某夫妇育有二子,孩子结婚后分家单过。赵某夫妇在宅基地上盖了6间房,村里分给赵某夫妻的20亩自留山也种满了果树。2002年,赵某和妻子相继去世。两个儿子不知道能不能继承宅基地和自留山?

解析:赵某的儿子无权继承宅基地和自留山,但可以继承自留山上所栽种的果树。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可能成为村民个人的财产,也就不可能成为村民的遗产。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享有使用权,基于使用该土地产生的劳动收益或其他附着物、种植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若继承人想继续享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须与对自留山、自留地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组织协商,按照有关行政规定办理。

本案例中,赵某的两个儿子有权继承6间房屋所有权及自留山上栽种的果树。我国农村房屋权属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离。赵某夫妇的遗产中只包括房屋,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赵某的两个儿子需要与村委会协商,才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赵某的两个儿子还可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20亩自留山的土地使用权,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

14.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案例:村民甲长年在外打工,与亲人久未联系。3年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爷爷已过世,名下财产包括房屋2间和一些现金,已被其他亲戚分割。甲后来在普法宣传活动中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解析:有四种情况可致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种情况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继承人是基于何种动机,也无论其犯罪行为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事实,继承人都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若甲故意杀父,则丧失对甲父遗产的继承权,但仍享有对甲母遗产的继承权。

第二种情况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无论该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前或继承开始后,都会丧失继承权。应注意的是,如果该犯罪者是基于其他动机杀害继承人,或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即使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仍享有继承权。

第三种情况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而且,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种情况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

15.被判处死刑的继承人有继承权吗?

案例:张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父伤心不已,不久也病逝,留下遗产若干。张某的儿子要求代位继承,张兄以张某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丧失继承权为由,拒绝张某儿子的请求。张某的儿子不知父亲是否真的丧失了继承权。

解析:张某没有丧失继承权,张某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

死刑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法律未剥夺其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而民事权利包括: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同时,《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未包括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除非,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在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也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可见,张某的继承权未丧失。因张某在其父身亡前被执行死刑,可由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张某的儿子予以代位继承。张兄认为被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没有继承权的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张某的儿子与伯父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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