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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农村医疗卫生(7)

9.患者超过1年提起诉讼必然败诉吗?

案例:2005年5月,某镇农民纳兰(化名),由于甲状腺疾病再次复发,随丈夫到某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在例行的血液检查中,医院竟意外发现纳兰的血液HIV为阳性,即感染了艾滋病毒。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感染的途径后,纳兰夫妇想到2002年3月,她曾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并输血,当时检查HIV为阴性。因与该第二人民医院多次交涉未果,2006年6月,纳兰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患者超过1年提起诉讼必然败诉吗?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对于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1年,1年以后,当事人丧失申诉权。但有以下情况的,1年的诉讼时效可能中断:①提起诉讼,包括起诉和法院的受理;②权利人提出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纳兰在2005年5月得知自己有可能是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感染上艾滋病毒的,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其诉讼时效截至2006年5月。在这之后,纳兰提起诉讼就不能获得胜诉。但是,由于纳兰在得知自己人身受到伤害后,多次与该市第二人民医院交涉,属于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形,由于她不断地提出要求,所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她在2006年6月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依法作出判决。

10.如果患者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案例:村民梁某,因为洗澡后产生身体不适,遂到县医院就诊,不料当夜医生开出的三瓶输液还没有吊完,便撒手归西。梁某的家属遂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粱某的家属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梁某的家属不甘心,连续5年多上访、申诉,后来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那么,如果患者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解析: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重要制度之一。所谓再审制度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制度。再审制度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诉再审程序。所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另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还应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必须在裁定、判决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是不变期间,超过此期间不得提起再审。

在本案中,梁某的家属对于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为有错误,在多年的上访后,终于由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如果梁某的家属在2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且提出了新证据或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再审程序也可启动,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非医疗事故的纠纷如何解决?

案例:2007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村民许某的妻子许燕(化名),因临盆而到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5时45分自然分娩产下一男婴,6时50分由医务人员送回病房。过了5分钟,妻子突然出现出血症状,经过两个半小时抢救后无效死亡。经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许燕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许某并没有就此放弃。2008年6月,他将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诉其对许燕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各项补偿费12.912万元。那么,非医疗事故的纠纷如何解决?

解析: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但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损害通常称为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如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产品质量造成的医疗损害、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部分非法行医侵害患者的其他权利。尽管这些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都构成民事侵权,医疗机构应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县法院先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后结论为:许燕分娩结束后在产房的观察时间不够,医院存在过失;出现产后出血时,县人民医院对其血容量补充不足;针对子宫收缩乏力的治疗措施不够得力,这些医疗过失与许燕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应当赔偿许某的妻子许燕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1.哪些人可以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案例:某村村民刘涛(化名)为了给两个孩子挣学费,农闲时就到建筑工地上打工。但是一天,刘涛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已经存在的病情认识不足,贻误了抢救时机,对刘涛死亡负有责任。经多次与医院协商没有结果,刘涛的妻子、两个孩子、刘涛的父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哪些人可以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解析: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以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患者。如果患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监护人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但原告仍是患者本人。②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此时原告可以是多人,每个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完全相同。例如死者的配偶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③患者的被抚养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的被抚养人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赡养费、教育费等费用。④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

在本案中,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由于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贻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的,该事故应由医院负责。患者的家属包括刘涛的妻子、孩子、父母均可以作为原告,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支持他们的请求。

2.患者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案例:村民胡洁(化名)由于一次意外事故造成骨折,在某县某医院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经某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的专家和县医院的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立即手术。由于医生的疏忽,造成手术不久钢板就已断裂,患者疼痛不已,还花费不少。胡洁将县医院和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来为自己会诊的医生及其所在医院全部告上法庭。那么,患者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解析: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的被告,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以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为被告。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医生或护士,但他们的诊疗护理行为,是代表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治疗,所以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②以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生为被告。个体医生行医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医生本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③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告。如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它就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要以具有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告。

在本案中,县医院与患者之间有明确的医患关系,发生医疗事故后,县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是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的。县医院要求市人民医院派员会诊,是积极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市人民医院没有与患者订有医疗合同,他们只是代表县医院进行医疗活动。对于就治的医生,无论是县医院的医生还是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他们都是履行职责,不能作为被告,所以本案中真正的被告只有县医院。

3.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案例:某乡赵四的老婆杏花即将临产,遂来到当地医院住院观察。医生诊断发现其贫血,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当晚即为其做了剖腹生产。术后杏花因失血过多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四和医院在当地卫生局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医院对杏花死亡承担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解析: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陪护费;⑤残疾生活补助费;⑥残疾用具费;⑦丧葬费;⑧被扶养人生活费;⑨交通费。

在本案中,杏花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死亡,杏花的丈夫和刚刚出生的孩子,以及杏花的亲生父母在与医院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其赔偿项目应包括产妇的医疗费、丧葬费;丈夫及其父母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住宿费;被扶养人即孩子和父母的生活费;杏花近亲属由于遭受了杏花死亡的痛苦,还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4.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医药费?

案例:某村新媳妇李某结婚不久就发现自己有喜了,一家人高兴不已。李某怀孕后自2004年6月开始,持续到镇医院做产前检查,产前共计在该医院做B超检查5次。2005年2月3日在该医院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李某却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唇腭裂3度,系严重的残疾儿。孩子出生近半年来,多次因呛奶引起肺炎住院治疗。李某和丈夫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在请求中,由于患儿还需继续治疗,李某和丈夫不知该如何计算医药费。那么,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医药费?

解析:医疗费用是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应赔付给患者及其家属的最主要的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一般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费、护理费及其他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医院的过失行为造成李某和丈夫得不到一个健康的孩子。在医院多次的检查过程中,医院是可以在B超技术中避免发生这样不幸的结果,然而由于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他们生育了一个先天有缺陷的孩子。医院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医院应赔偿的医疗费,包括李某及孩子的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费、护理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对于后期治疗,医药费仍然应由医院来承担。

5.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案例:2008年12月10日晚,民工梁某在某市一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双脚受伤。当晚,梁某被送到市一家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该院拍片检查后,被诊断为双足软组织挫伤。2009年6月30日,梁某因旧伤难忍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距骨坏死。2009年12月8日,梁某又到第一次就诊的医院复诊,被诊断为右距骨陈旧性骨折。此时,梁某才得知由于该医院误将骨折当软组织挫伤治疗,致使其距骨缺血性坏死。为此,梁某要求医院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解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方,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具体行为人可能是医疗机构本身,也可能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如果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就应该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医疗纠纷中,当侵权行为是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的权益受损时,这时承担侵权责任,往往不是医护人员,而是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所以医务人员不是赔偿主体。

在本案中,梁某第一次就诊的医院急诊科的医务人员由于过失诊断错误,导致梁某的骨折治疗延迟,从而造成损害。所以根据有关规定,虽然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但是梁某并不能要求该诊治医生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应由医务人员所在医院来承担。

6.保险公司可否给予患者赔偿?

案例:2005年7月26日,村民邵某意外怀孕到县中医院做人流,该医院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手术过程中B超提示的“左侧附件区囊性疱块”,医院又在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为卵巢囊肿并进行治疗。邵某又在另外的医院做检查后,被确诊为宫外孕。邵某认为,县中医院术前不做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给邵某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住院费等7800元。此外,邵某在住院时医疗机构曾投了10元钱的医疗事故险,该保险的最高赔付额是1万元,邵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可否给予患者赔偿?

解析:保险是以多数人共同积累资金的互助共济为基础,对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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