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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农村社会保障(10)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从以上规定来看,不管是进城务工的农民还是城市的正式职工都是劳动者。他们在法律的适用方面都是平等的,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保护,享有同样的福利权利。因此,该厂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实行歧视性待遇,损害张某合法权益的做法是违法的。

3.农村社会优抚和安置的对象有哪些?有什么内容?

案例:村民王某18岁时就自愿参加义务兵。3年的时间里,王某表现一直非常优秀。但在最后一次演习中,王某不幸受伤致残。王某退役后能得到社会抚恤和安置吗?

解析:王某因军事演习而受伤致残,可以得到残疾抚恤。王某在退役后,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为其重新就业进行安置。根据有关规定,农村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农村中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农村抚恤对象包括农村中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农村优待对象包括农村中现役军人军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农村安置对象包括农村中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复员干部、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等。

农村社会优抚和安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抚恤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国家对农村中因公伤残军人、因公牺牲以及病故军人家属所采取的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农村伤残抚恤指对农村中按规定被确定为革命伤残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死亡抚恤指对农村中现役军人死亡后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烈士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抚恤金。第二,优待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待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第三,退役安置。这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村中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

4.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谁领取?发放定期抚恤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案例:村民李某在高中毕业后自愿参军。2005年7月,某地遭受特大洪水。李某被派遣去救灾。在救灾过程中,李某不幸被无情的洪水卷走,因公牺牲。李某牺牲后,家中就剩下年迈的父母。李某的一次性抚恤金由谁领取?李某的遗属能否领取定期抚恤金?

解析:根据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因此,李某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父母领取。

假如李某的父母要领取定期抚恤金,必须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规定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如何认定因公致残、因战致残,以及如何评定等级?

案例:义务兵贾某在执行一次任务的过程中,为救战友而严重受伤。经抢救治疗,贾某脱离生命危险但其手臂严重致残。贾某因公致残由哪个部门认定?如何评定等级?

解析: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根据以上规定,贾某因工致残应当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并由该部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6.义务兵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案例:义务兵王某每次给家乡父母寄信都是免费邮递。王某知道这是国家对义务兵的优待政策。但他想了解,义务兵除了享受这一项优待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哪些其他优待政策?

解析:义务兵王某从部队发出的平信是免费邮递,这当然是义务兵的一项优待政策,但义务兵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优待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依照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可见,义务兵可以享受以上几项优待政策。

7.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可否被评定为病残?

案例:义务兵洪某入伍2年,2005年洪某由于精神压力大而患上间歇性精神病,洪某的家属要求将洪某认定为病残。洪某家属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析: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因此,将精神病患者纳入评残范围,十分必要。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可见,洪某家属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8.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能否享受死亡抚恤?

案例:朱某自18岁就参加义务兵,后朱某在执行一次任务过程中无故失踪,此后一直杳无音信。经父母申请,法院宣告朱某死亡,其父母能否享受死亡抚恤?

解析:2004年起,我国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可以说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体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这一条款使我国失踪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到相应优抚待遇,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从以上规定来看,朱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母可以享受死亡抚恤。

9.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案例:武某在参军5年后退役回乡,被安置到当地某工厂当保安。按照有关规定,该工厂应当给予武某一定的优待政策,但该厂迟迟推诿其责任,久拖不办。武某有权请求民政部门给予该厂处罚吗?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解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因此,武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民政部门可以对工厂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罚。

10.退伍义务兵是农业户口的,将如何进行安置?

案例:义务兵张某在一次抗洪救灾中荣获二等功。张某在参军前是农业户口,退役后回到农村。有关部门将对张某如何进行安置?

解析: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根据以上规定,张某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因此退役后有关部门应当给其安排工作。

11.对伤残退伍义务兵该如何进行安置?

案例:某村村民李某在高中毕业后就参军,第二年在一次军事演习中不幸致残,后李某荣立三等功。不久,李某退伍。有关部门该对李某如何安置?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对伤残退伍义务兵,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安置。第一,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治疗: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或者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休养的,原征集地应予接收,并允许其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对需要建房的,由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对其配偶及16周岁以下(或未超过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审查办理户口、粮油关系。第二,对因战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农村户口的,可在安置地区转为城镇户口,粮油改为定量供应,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因公(包括因病)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户口性质不变,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第三,对患有精神病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对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住院治疗,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结算;对病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疗养;对其中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从以上规定来看,李某在军事演习中受伤,应属于因公致残。因此,有关部门对李某的安置是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但李某的农业户口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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