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过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10%左右。
第十九条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
第二十条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二条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第二十四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院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动员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和有特长的学生报考军队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区、县(市)重点中学为主的生源基地。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六条对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军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条报考军队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参加考核的人数一般为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1.2倍。
第二十八条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条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
体格检查
第三十条考生的体格检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体格检查,必须在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生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格检查表须经主检医师签名和医疗单位盖章。
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二条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科目、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命题、审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高中毕业的士兵考生,文化统一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六门;初中毕业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
第三十四条士兵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人数为招生总数的1.5倍以上。考场设在师(旅)级以上单位,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考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将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阅卷评分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文化统一考试成绩应当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文化统一考试,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录取
第三十七条对士兵考生,应当根据招生数量、条件及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第三十八条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训层次,优先满足本科和大专招生计划。
保送对象免试入学仅限定于中专班,如本人参加文化统一考试,达到大专或者本科录取要求的,优先入大专或者本科班学习。
第三十九条对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录取中,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照顾。
第四十条士兵考生录取工作于每年8月20日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连同文化统一考试试卷一并装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必须公开,部队应当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录取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招生院校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填发《录取通知书》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
第四十二条军队院校不得录取士兵委托代培生和士兵自费生。
复查和复试
第四十三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条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团(旅)级单位,《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随即注销,并连同其档案在1周内转回考生入学前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部队应当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学的考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移交入学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经费
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订标准,列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招收士兵学员的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体检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掌握,其他经费由招生院校掌握;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军训(院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分配。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招生政策】四、军校招生的一些政策说明
(一)按照招生计划,军队和武警部队院校每年招生的专业有100多个,大多是本科专业。其中绝大多数是军队建设需要的理工类专业,应试语种为英语。
(二)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南京政治学院、军事经济学院等院校招收少量文科生,一些院校的技术类专业招收少量女生。
(三)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投档,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好的考生。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四)取消计划外招生。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军队院校不得在教育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之外,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招生,各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接收计划外的任何军校招生计划。
(五)全部网上录取。经过几年的试行推广,军队、武警院校从2004年起,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六)学历教育合训,任职培训分流。军队院校从2004年起,对多数初级指挥专业学员实行“学历教育合训、任职培训分流”的培训方式改革。
为培训复合型高素质初级指挥军官,初级指挥专业学员将先用4年时间完成本科教育和军政基础训练,并取得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被任命为军官。而后,转入岗位任职教育院校,根据指挥岗位需要,进行为期1年左右的任职培训。比如,培养目标是步兵排长的学员,将首先在学历院校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然后再到陆军学院学习1年,而不是直接在步兵指挥学院学习。
由于篇幅的原因,军校生招生政策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总体概览》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四项政策文件内容在此就不详细列举了,有需要了解这些文件的考生和家长,可以登录“高考中国网(http://www.gaokaochina.com.cn)”军校生频道查阅或下载,也可通过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10-8838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