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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妇女维权问题探讨(2)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子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子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子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哪些情况下,应准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子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子离婚。”

5.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7.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护。”

二、当前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分析

近年来,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逐步增多,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笔者作以下简单分析。

(一)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实践来看,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1.离婚难,这点对于农村妇女尤其明显。农村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她们离婚仍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困难。

2.家庭暴力。对妇女所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侵犯,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

(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在某些单位和农村,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和“请人代投,选谁无所谓”以及“其他”这样一些消极想法的比例还相当高;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的女性更是不在少数;表示自己愿意担任单位领导或村领导的女性更是寥寥无几,可以看出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2.因为性别差异,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3.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妇女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住房、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

4.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5.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女性拥有承包土地的比例要比男性低得多,而完全没有土地的女性的比例则比男性高出许多,与此相应,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

6.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尤为严重;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旦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

7.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尤其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这就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保护妇女权益的几点建议

实践证明,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加强专项治理,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妇女事业的发展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给子特别的重视、关注和保护。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上来;妇女的素质水平关系到妇女能否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是妇女发展和提升社会地位的基础,也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根本。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其中保障农村妇女婚姻自由权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在农村树一立起进步的婚姻观念和法制观念,使男女平等真正落实到婚姻家庭生活当中。其次,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要注重保护女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再次,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重点。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

生产力水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凡是生产力落后的地方或企业,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这对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地位的提高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

社会各界,尤其是妇联应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介人婚姻家庭,防患于未然。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一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女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正如人类社会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一样,今天的妇女要获得与男性完全意义上的平等的社会地位,还有漫长的路要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我国正步人一个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道德观念被打破,新的观念尚未形成,人们思想上的困惑无可避免地会导致某种程度的社会道德沦丧,传统的封建腐朽思想可能会沉渣泛起,西方资产阶级的堕落观念也会乘虚而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男权、夫权制度的国家,妇女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应着力于让妇女从家务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大量地从事社会劳动和经济生活,进而大量地参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从而从整体上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的基本均衡,从宏观上和整体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让妇女真正撑起“半边天”。妇女社会地位的升高,妇女家庭地位就会随之升高,当前家庭生活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就会减少,这才是治本之法。

妇女维权问题(讲稿)

记于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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