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制竞争
规制是指政府以法律、法规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的管理、协调和制约,是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政府规制的产生与市场失灵有关,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信息的非对称性;二是经济的外部性;三是垄断。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需要政府规制。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主张政府规制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受规制的市场主体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具体表现为控制进入、决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及规定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消费者时的应尽义务等。[张雷宝.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效率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经济过程是不存在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尤其是规制条件下进行的。政府规制对于要素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往往是决定性的,例如对生产过程的规制可以影响企业的生产标准、劳工利益和生产成本,对消费过程的规制影响到消费者可供选择的商品和劳务的种类和范围,对要素流动的规制则构成要素所有者在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时的约束条件之一。由此可见,政府规制的领域、力度和方式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范围、行为规则、相应的机会成本与盈利空间。[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之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在不同的规制条件下,经济主体可以“用脚投票”,流动到规制成本较低,更易实现收益的地区,从而影响到地区经济发展和福利水平。因而在地方政府竞争过程中,规制竞争是极为常见的竞争手段。
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规制竞争也非常激烈,各地政府对劳动力流动、资本流动、生产和消费的实际规制各不相同,在这些方面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规制竞争。我国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在很多方面就属于规制竞争行为。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的利益,通过“红头文件”“办公纪要”“打招呼”“设卡”技术壁垒(通过质检部门等)和费率控制(收取各种费用)等方式限制外地资源进入市场或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目前,我国区域政府之间规制竞争存在“规制强化”和“规制弱化”两方面并存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体现的是一种“规制强化”。从而导致各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存在种种贸易壁垒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而在引进外部资源方面,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规制弱化”竞争,即用减少规制来吸引投资。
3.公共物品和服务竞争
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的职能之一。辖区公众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政府则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个人为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支付的价格就是税收的水平。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泰伯特(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的“以脚投票”机制,揭示了地方政府为了增强本地区对选民的吸引力必须提供最优的公共物品和税收负担组合。理性的选民会比较居住地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选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具有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动力。因而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既是地方政府竞争的结果,也是竞争的手段。从博弈策略上讲,区域性投资环境的优良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地方政府想要增加本地区对外来投资主体的吸引力,除降低本地区的税费负担水平外,更需要改善本地区投资的基础设施环境,来实现本地方政府在博弈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竞争包括以下形式。
(1)基础设施建设竞争。为了弥补城市化滞后导致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问题,也为了改善区域性投资环境,各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和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这体现为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上。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投资供给规模的增长趋势相当明显。我国地方政府着力于基础设施建设竞争,不仅因为基础设施建设对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性,而且对吸引资源流入,拉动地区GDP增长效果也十分明显。
(2)制度性公共物品竞争。良好的制度供给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地方政府竞争中,制度性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对地方政府竞争力的提高和地区的经济增长更为关键。柯武刚、史曼飞认为,制度竞争是个过程,它会调动技术上、组织上和经济上的创造性,助长政府行政机构中的政治—行政性和司法性企业家精神,从而创造性地、预先主动地加速生产力的增长,增强着竞争力。[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因而在竞争的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单纯依靠政策优惠越来越难以赢得持久的竞争优势,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逐渐转移到政府服务、信用建设及产权制度改革等制度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我国当前地方政府对行政审批程序的改革,提出的建设信用省、市、县的目标都体现了在制度竞争上的努力。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是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并逐步向纵深发展。当然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竞争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有待于提升。
(3)政府行政效率的竞争。经济发展表明,一个廉洁、有效率的政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一个腐败、低效率的政府则是经济增长的阻力和腐蚀剂。政府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通过其高效率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加以实现。根据公共经济理论,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具有垄断的特征,因而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但随着吸引资源流入,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满足居民需求,实现地方利益最大化等外在压力的不断增加,提高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就成了重要的竞争内容和手段。地方政府之间的效率竞争,主要体现为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建立廉洁、高效、进取的政府,公开政务、开放信息,提高政府官员及公务员的行政能力,从而实现有效制度供给、公共服务与物品供给。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成因分析
市场竞争产生和存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具有独立利益的竞争主体;二是竞争客体的稀缺性;三是稀缺资源的流动性。对于地方政府之间竞争而言,地方政府具有独立追求自我利益的权利和能力,是政府之间竞争的基础条件;而政府竞争客体的稀缺性以及稀缺资源的流动性的强弱不仅是政府竞争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决定政府竞争激烈程度的重要因素。资源的稀缺性程度越高,对政府的价值就越大,政府之间的竞争就越激烈;如果稀缺资源被某一政府把持而不能在诸多的竞争者之间流动或流动成本很高,政府竞争就不会很激烈甚至很难产生竞争。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各种条件逐渐具备和不断完善,从而促使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不断加强。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权化改革使我国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
分权化改革使我国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根本原因。所谓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是指这些利益为本地区政府及其辖区内居民所有,不会被上级政府或者其他辖区平调走或者共享。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有追求这些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工具是地方政府竞争形成所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
分权化改革前,我国地方政府只是一级行政主体,主要从事中央计划的执行,地方和地方政府虽然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但其利益并不能够独立化,而是被统合到集中计划经济的整体利益范围中,没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各个地区的收益都由上级政府决定,地区和企业创造的利润必须上缴,对自己辖区内的资源没有最后的处置权,必须报请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方可使用,而且上级政府还可以平调资源。地方政府不仅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经济管理权和资源配置控制权,缺乏实现其利益目标的必要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性分权为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提供了合适的制度框架和激励,地方政府获得了谋求地方利益发展的权力、能力和动力;财政分权让地方政府获得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收益权,使其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位;资源配置控制权和财政自主权使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地区经济进行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经济运行调控,从而具有实现利益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这就为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竞争主体和竞争手段。
1.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改变了传统的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获得了经济发展的收益权
我国财政体制的发展经历了由“统收统支”到逐步规范分权的过程。我国财政分权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0~1984年,除对北京、天津及上海三个直辖市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办法以外,对其他省区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其主要做法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将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的调剂收入,并根据核定的地方的收支基数,分地区确定地方固定收入上解比例、调剂收入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数额。“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打破了“一灶吃饭”的传统格局,承认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各自的利益与地位,赋予地方较大的财政自主权。
第二个阶段是1985~1987年,普遍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其特点在于: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以此作为核定收支范围和数量的依据,为向规范化的分税制迈出了一大步。
第三个阶段是1988~1993年,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以承认地方财政自主权为条件,垂直划分各级政府的经济职责,由地方政府将其税收中的特定份额上缴给中央政府,并且一定年数不变。“财政大包干”体制使地方政府可以从增收或多收中收取一定份额,从而对地方政府产生了很大的激励作用;但另一方面,“财政大包干”体制片面强化了地方利益机制,助长了一些地方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财政大包干”体制在调动地方经济性的同时,也分散了国家的整个财政,中央逐步丧失了调控地方行为的财力基础。
第四个阶段是1994至今,实行的是“分税制。分税制适当照顾了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积极性,既突出了中央财政的利益,也考虑到各级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渐进原则推行,原属于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划作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在体制上采取税收返还的形式保证地方的既得利益,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力分配的新格局。其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分税制把来自第三产业和农业的税种划归地方,有利于地方政府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和农业。同时,把来自工业产品的增值税75%、消费税的全部划归中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盲目发展价高税多利大产业的倾向,从而为解决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条件。尽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的利益份额有所减少,但新体制把与经济增长直接有关的增值税的25%留给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利益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十分密切。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促使地方政府由几乎单纯依赖上级政府的资源扶持,逐步转变为主动寻求经济资源以促进辖区内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之间竞争具有利益基础。
2.区域经济发展自主权的获得,使地方政府之间具有竞争的能力(手段和工具)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也对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下放权力的改革。地方政府不仅具备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力,也具有更多的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以及进行体制创新的自主权。
(1)财政自主权。财政分权不仅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明确的经济发展的收益权,而且获得了财政自主权,如地方政府拥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源。改革之前,中央向地方下放财权,不过是财政系统内部的逐渐放权而已,其他各经济主管部门仍然保持着对地方财力使用的直接支配权,地方财政没有实质性的自主权。而1980年开始的财政改革,第一次跳出了以“条条”为主支配财力的老框框,走上了以“块块”为主支配财力的轨道。“分灶吃饭”财政体制规定,下放财权之后,中央各经济主管部门对于已经明确划归地方自行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支出指标,地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完全与中央各经济主管部门脱钩。由此,地方政府获得了较为充分的财政自主权。而分税制下,地方财政虽在量上受到限制,但地方政府对地方财政收入有较大的自由支配权,这使地方政府能比较自主地组织和安排本地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