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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

8.1个人所得税概述〖*3/4〗

8.1.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经济基础。同时,税收还能够起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防止社会财富的占有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不安和动荡。

在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所得税属于最主要的部分。世界各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综合课税制,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分类综合税制,以日本、瑞典等国为代表;三是分类课税制,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就属于这个类型。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综合课税制,课税的基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但是要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项目(如捐赠项目、与雇佣有关的不予列计项目、人力资本的回收以及与投资有关的不予列计项目),并经过两次扣除,一次扣除称为个人为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而进行的扣除,是标准扣除,不选择明细的扣除项目,而是选择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扣除标准,另一次扣除是从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减去特性项目,是分项扣除,将各项扣除分别列出。

日本所采用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最大的区别是先根据纳税人的各项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标准就适用统一的累积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扣除掉以前已经缴过的分类税收,多退少补。日本税制的扣除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对人的扣除项目主要为了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对人的扣除项目包括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对事的扣除项目主要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如社会保险费可以全额从综合课税所得中扣除;商业保险的人寿保险享受最高10万日元的扣除标准;医疗支出也可以享受到一定额度的扣除。尽管税收结构与税收制度直接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但是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与方法,对于我国来说仍然具有很多借鉴意义。

中国在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相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3个税收法规在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暴露出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使得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合理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五次修正。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2008年执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3次变化: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免征额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5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1.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我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主要的财产坐落地和经营活动中心所在地)等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因任职、旅行或从事劳务等在其他地方滞留的原因消失后所必须回到的地方)的个人。

二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对临时离境的,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报酬时,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另外,承担无限责任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8.1.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与所得形式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计入该项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税收上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都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户主取得的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得计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凡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形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应税所得项目时,可以分为以下3类:

①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③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严格来讲,稿酬所得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范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其独立出来,单独作为一个应税所得项目,兼顾对这一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8.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3/4〗

8.2.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不同,其扣除标准和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相同。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增列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即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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