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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的权利我来捍卫(1)

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是律师。但是,正如我们学习驾车一定要学会交通规则一样,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懂得一些基本的、常用的、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紧密相联系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自己的生活、工作合法,同样,在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也可以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分析“是非曲直”,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什么是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也就是自我防卫,是当一个人受到他人威胁和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为了阻止其受到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自我保护者主观意志不违背法律意识,其行为主要是为了抗击违法行为以及避免各种突发事件或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伤害。自我防卫的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自我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2)防火与防爆、日常生活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3)突发灾难、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

(4)户外活动安全、意外事故中的自我保护。

(5)社会治安、恶性事件中的自我保护。

(6)校园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7)心理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未成年自我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1.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法律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

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一要做到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要克服“管他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关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

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包括中小学生家长在内的广大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和“严打”使社会稳定,希望中小学生受到保护而健康成长。群众的力量大无比,并不断涌现出保护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好青年、好干部。所以,当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求助于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必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受到应有惩罚。

4.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勇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不能怯弱,不能束手待毙,不能让坏人为所欲为。这是中小学生预防侵害的必要前提。

但是,中小学生年龄较小,身单力薄,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更要强调善于斗争。要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战胜敌人,保存自己。《鸡毛信》中的海娃把鸡毛信藏在羊群头羊的尾巴下,躲过日本鬼子的搜查,胜利地完成了送重要情报的任务;小兵张嘎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想出招数,战胜了愚蠢的敌人。可见,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所以,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自我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1)义正词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或“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警察、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可故意张扬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伏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遇到突发事件,使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已经触及法律问题时,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时,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人的衣着、面目等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应尽可能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贪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或被侵害。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广义概念。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的,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国宪法有两条原则性条款,即第46条第2款: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专门保护未成年人与犯罪预防的立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内容的其他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监狱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4.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发布的其内容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强制戒毒办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生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公安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为保障刑事司法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确立了法律依据。

6.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就有一些省和自治区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工作,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后,我国大部分省级单位又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或条例,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各地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学习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不仅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手段有哪些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的,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

(2)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3)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的医疗花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保护儿童权利,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1978年第3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于1979年开始工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各成员国,许多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分别作为正式成员和观察员参与了起草工作,工作组每年召开一次为期2周的会议,历时10年,于1989年初完成了起草工作。1989年是《儿童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和国际儿童节10周年,同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0年1月26日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从1990年9月2日生效。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1个国家被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我们主要了解一下公约对于儿童四大权利的规定,儿童“四大权利”具体是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1.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儿童是人群中的弱者,生存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公约把保护儿童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具体包括:儿童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有权享有食物、居所等最基本的生活标准以及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例如: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母婴死亡率,给儿童免费注射疫苗,消除疾病等都是在保护儿童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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