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对运输商务管理提出了新的需求,本章通过对运输企业所涉及的各种商务理论的结合,有针对性地阐述了运输企业商务运作管理的有关理论,主要有运输单据管理、运输合同管理、运输保险管理和运输价格管理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理论知识方面能够理解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掌握运输单据的种类及用途,货运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的内容和运输价格的分类。在技能方面能够分清不同运输单据的用途;能制作简单的货运合同范本;能进行运输保险的投保;能根据不同运输类型确定运输价格。
2010年9月8日,某进出口公司A约定向国外公司B提供一批货物,并将货物交于某集装箱储运公司C。10月16日,C公司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提单,同时注明正本份数为3份。11月5日,货物在目的港清关、拆箱。12月14日,A公司向C公司询问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B公司提走。由于B公司始终没有支付货款,A公司遂以无单放货为由,诉请法院判令C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相关退税损失,但A公司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正本提单。
请问:该案例中A公司是否有权向承运人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
5.1运输单据管理
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据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既把买方、卖方和承运人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5.1.1运输单据的种类
广义的货运单据是指与货物交接、运输、保险有关的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
狭义的货运单据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有的还是物权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海运单
海运单(Seaway Bill)的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无物权,不可以转让,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3.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是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贸易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4.空运单
空运单(Airway Bill)是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5.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是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6.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中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承运货物收据交给托运人,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承运货物收据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反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7.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做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海运提单相仿,但海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海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括公海洋运输。
5.1.2运输单据的缮制
有关运输方面的单据是国际贸易单证工作中的“大户”,所涉种类最多。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单据各异。较重要的有: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和结汇单据的海运提单(B/L)、承运货物收据(C/R)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空运中的主单(MAWB)和分单(hAWB),陆运中的国际铁路运单和公路运单(Roadway Bill),集装箱运输中的场站收据(D/R)、设备交接单(EIR)和交货记录联单(D/O)三大单证,订舱委托书(B/N)、装货单(S/O)及收货单(M/R)等托运单据,还有EMS、DhL、UPS、OCS、FEDEX、TNT等快递收据。
由于海运是最主要的一种运输方式,所以这里我们侧重学习海运提单的缮制和运用。其涉及的业务流程是:货主根据合同/信用证委托(接单)→(货代)订舱→订舱回单→通知客户做箱→安排拖箱、装箱→传报关资料→报关→缴清费用→提单确认和修改(提单补料的准确可避免多次更改)→提单发放→寄单→退单(核销等)→换单→凭单提货。
1.海运提单的基本要求海运提单从性质上讲是货物所有权凭证,通常做成正本3份,副本两份,有正反面条款。船公司根据卖方/货代的托运委托制作(有些受益人自制后交承运人签署),单据名称多数情况下为Ocean/MarineBillofLoading,各国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内容和遵循的规则基本统一。
提单内容有提单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货港、目的地/卸货港、船名和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到付/预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代理人签章、承运人的批注、签发提单的时间和地点等。如是多式联运单据,会有运输工具名称、收货地、交付地等项目。集装箱运输时会有箱号、封号、箱型、箱数等内容。
转让提单时涉及背书,有的提单还需要明确目的港提货代理等。
2.提单的填写规范
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据间的许多内容都相同,所以这里主要就提单有别于其他单据的内容进行重点介绍。
1)当事人
提单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承运人(提单签发人)和有关代理人等。
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可以是货主(自办托运),也可以是货主代理(代理代办托运)或货运代理(货代代办托运)。若L/C规定“Third Party B/L unacceptable”,则只能以货主名义出单。如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从产地直接出运时也可以实际卖方(第三方)为发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也叫提单的抬头,填写应与L/C要求完全一致。L/C中通常是以“made out to,consigned to,issued to,inthename of”加以引导(即应填写“to”和“of”后所提到的内容)。提单抬头的填写原则是: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 bank”,制单时可填写“to ×× bank"s order”,转让时由开证行背书;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rder/to shipper"s order/to the order of Shipper”,应照抄并由托运人背书;如规定“B/L made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consignee”,填写“to order of+申请人名称”,由申请人背书转让,应尽量避免这种做法。上述几种做法都是指示抬头。如规定“B/L consigned to ××× Co.”就是记名抬头,应填写“××× Co.”,不能转让,只能由“××× Co.”凭单提货,通常出现在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提单中,对美贸易也较常见。
注意: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货人;如L/C没有规定通知人的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通知人栏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被通知人(Notify/Notifying Party)指接收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确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可在副本中填写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货人栏目填写“to order”,没有指定通知人,此栏可空白;如属托运人指示的提单此栏必须详填;如是记名提单,此栏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现“Notity:×××only”的要求,“only”是绝对不可省略的。
注意:此栏有时可以填写预定收货人或第二收货人。
承运人(Carrier)指负责运输货物的人,通常出现在提单的右下方(提单签章人)。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代理人签发的通常会出现“as agent for”或“on behalf of”字样。
目的港提货代理(Agent for Delivery)填写承运人在目的港提货点联系的代理人名称、地址。
2)港口和地点
港口和地点两者含义不同,主要有以下说法。
(1)装运港应与L/C一致,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对港、澳、台地区出口时不可出现“China”字样;对同一地区的几个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hongkong/ Tianjin),应在提单上予以显示。
(2)目的港应具体规定,不要出现EMP、AMP、JMP等缩略语;重名港一定要加注国家/地区名称;对L/C尚未确定的目的港(如:One Safe Indian Portat Opener"s Option)提单应照抄;有些L/C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port/zone的要满足;L/C规定某港,同时又有卸货堆场/码头的也应照打;转船时一程提单上目的港填转船港,二程提单上填最终目的港;对荷兰/比利时出口时目的港规定为“Antwerp”,来证目的港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应按L/C规定填写,“Antwerpen”符合荷兰语的拼写规则。
(3)中转/转运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写“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转运港名称”或“via”。
(4)收货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联运条件下才填写,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误解。
(5)提单签发地:一般在装运港所在地。
3)单据号码
单据上的号码有提单号(同装货单号)、航次号(Voy)、集装箱号(CN)和封志号(SN)等。
4)运输工具名称
海运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联运时的前程运输工具名称应根据实际填写。
5)货物
品名与L/C或发票一致或使用统称,数量、包装、毛重、尺码与发票和箱单一致。
6)唛头和号码
与L/C或合同规定一致;集装箱货物可只填写集装箱号;如有两个以上部分内容相同的唛头,相同部分可用DO或ID (同上)代替;唛头也可简单显示为“Asper Inv No.×××”。
7)运费支付
除非L/C有特别要求,提单只需要显示运费支付状况,表示的方法有:Freight Paid/Prepaid(运费已付/预付),Freight(to)Collect/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费待付/到付/未付)等;C组术语成交千万不要遗漏运费已支付的表述,如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在FOB、FCA或EXW条件下标明“Freight Prepaid”的提单也可接受;如L/C规定接受租船提单,可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spercharterparty”,如卖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运费费率时,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或“Freight as arranged”;舱面货、冷藏货、活牲畜和鲜货等的运输单据必须标明预付运费。
8)提单上的图章
一份提单上可能会出现的图章有:签发提单的公司印章(最多出现两处);提单更正章(一般不应超过3处);日期文字章(标明已装船);电放章(电放货物时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