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不同运输生产方式所形成的运输关系不同,反映在运输合同法中就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有所不同。在运输合同中,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形成合同内容,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化。但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来自运输法中合同规范的规定,而不是来自当事人经自由协商确定的合意。运输合同法仅给当事人留下十分狭小的自由协商空间。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来自多个运输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①费用请求权。承运人是以运输为营业并以此获取利润的人,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并履行运输合同而取得运费请求权是其基本权利。承运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向旅客收取客票费和行李票费,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②人身和货物检查处置权。承运人为了保障运输安全,有权依照规定检查旅客的人身、所带物品和托运人所托货物,对违反规定的物品和货物有依法处置权。
③运输工具管理、操纵和运行权。承运人对运输工具的管理、操纵和运行不受旅客和托运人的干涉。
④货物留置和处置权。承运人为保全其运费或其他费用请求权,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适于提存的,如易腐易烂的货物,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在扣除运费、保管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后提存价金;承运人对未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有处置权。
⑤人身管制权(准司法权)。承运人对运输途中发生的危害运输安全的人依法享有管制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
⑥责任豁免和赔偿责任限制权。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责任,依法享有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权。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①不得拒绝当事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公共运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全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业,如面向社会公众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及计程出租等行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公共运输的特点是:有明确的运输时间表,有明确的运输线路和完善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每个人提供服务。对于从事公共运输业的企业来说,应该满足公众有关运输安全、必要的辅助性义务的合理要求;对于旅客、托运人按照其公布的运输条件而要求运输时,不得拒绝。
②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最基本的一项义务。运输合同的运到期限,是指运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按照惯例确定的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目的地的时间。所谓迟延运输,是指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没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致使旅客迟延到达目的地的行为。如果承运人迟延运输,旅客可以选择变更客票机变更班次。如果旅客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应退回票款。
③提供并谨慎处理运输工具。承运人为旅客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提供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运输机具,并谨慎处理,使之适合运送。承运人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所谓服务标准,是指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在运送速度、安全系数、舒适程度、娱乐、生活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
④保护旅客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和依约定向旅客提供坐(铺)位、供应膳食、运送旅客行李等服务。
承运人在运输中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及行李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安全运输是指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
⑤妥善和谨慎管理、保护货物和托运行李并填发提(运)单。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受领货物和托运行李,应按照规定向托运人填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提单或运单是承运人制作并交付给托运人的、记载有关运输事项的一种物权性证券。
⑥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或者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依合同约定按时开车、开航或起飞,并按约定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至目的地。规定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决定票价或运费的重要因素;二是承运人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规避一些风险。
⑦告知重要事项。对于运输中出现的不能正常进行运输的异常情况,以及有关运输安全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或托运人告知。因承运人未及时告知而造成旅客或托运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⑧遵从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等要求。《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托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要求时,承运人应当遵守托运人的要求。如果托运人的要求和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
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所谓“及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应根据运输的实际情况确定。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货物的处分做出指示,只有在托运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以指示或者其指示事实上不能执行时,承运人才可按规定提存货物。在收货人提出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3)旅客的基本权利
旅客的基本权利就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此外还有携带规定数量的行李和随行人员的权利,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旅客的基本义务
①支付票款和持有效客票乘运。票款是承运人承运的代价,支付票款是旅客的基本义务。由于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因此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②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进行运输,旅客也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乘坐运输工具。旅客需要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③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按限量携带行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维护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由于旅客过错损坏运输工具和设施的,应负赔偿责任。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④不得擅自携带、夹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为保护运输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如烟花爆竹、炸药等;违禁物品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如枪支、毒品等。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有权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有权也应当拒绝运输。
5)托运人的基本权利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如下。
①请求承运人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就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托运人可以指定收货人,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变更收货人。
②请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运输单证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托运人在托运时有权取得相关的运输单证。
③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和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给托运人较大的自由,而且没有对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作出区分,但有关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更加严格和具体。
④延误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承运人如果迟延运输货物或因其他原因给托运人货物造成损害,托运人有权要求赔偿。
6)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①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托运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交付运费等费用。托运人未交付运费的,也可以由收货人交付运费。《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第314条还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②提供约定货物和如实申报。托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将待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承运人受领。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正式的合同文本;二是以托运单代替合同。例如,在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等中往往不另外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而以托运单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如实填写托运单是托运人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及时办理必须的货物运输手续。通常情况下,货物是可以自由交付托运的,但有些特殊货物,则需要提交货物的准运证明。根据规定,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时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交,如危险品运输许可、海关、港口、检疫、检验和主管机关规定办理的货运手续。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因托运人不办理或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妥善包装。货物的包装关系到货物的安全运输,当事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数量、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的种类、路况、气候、装卸方式等确定包装材料、包装方法和包装形式。如果运输货物是由托运人自行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规定认真进行包装。因包装本身原因发生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托运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承运人明知包装不合格而承运的,也应对损害负责。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⑤遵守托运危险货物规定。危险品运输是高危险性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承运人财产和生命的损害,而且还危及运输沿线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这项义务中包含三个内容,即妥善包装,制作标志和标签,应当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给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