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具有运输能力大、全天候不间断等特点,在长距离、大宗物资运输方面具有优势。我国目前铁路有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涉外铁路,以及众多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它们构成我国整个铁路运输网。
4.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运输生产过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采用铁路运输方式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站并交与收货人,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规定运输费用的协议。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人;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是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进行的运输服务活动,也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运人付出服务取得报酬的形式是运费。
铁路货物运输目前有3种运输方式,即整车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货物运输。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一辆以上货车运输条件的,应按整车运输;不够整车运输的,按零担运输;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贵重或易碎货物,按集装箱托运。与此相对应,存在3种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分别称为整车运输合同、零担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又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可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和放射性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特种货物有两类:一是鲜活货物,即易腐的货物和活动物;二是超限货物,即货物的高度、宽度有任何一个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卸限界的货物。运输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签订的合同,分别称为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其他货物签订的合同,称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调整铁路货运合同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铁路法》,以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一系列相关货物运输规章。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
铁路的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托运人只能根据铁路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按照《货物运单填制办法》的规定填写。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运送行为的整体性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通常是多个承运人共同完成一批货物的运输过程。承运人一方往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共同参与货物的运输活动。多个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运输行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的相继运输,即同式联合运输。
(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阶段性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都要经历承运、运送、交付3个阶段。在承运阶段,托运人与承运人各自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运送阶段则是铁路承运人内部的行为,是为交付做准备的阶段;交付阶段是指货物运至到站后,铁路承运人要将货物交给合同规定的收货人。合同履行是指到达站的承运人与收货人各自履行合同义务。
(4)铁路运输合同受国家计划的影响较大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尽管随着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及指导性计划产品的减少,铁路运输合同中的计划性成分将会减少。但由于铁路运输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铁路运输合同中的计划性不会完全放弃。
(5)实行严格运输责任原则
相对于其他合同来讲,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约束比对托运人的要求要多一些。因为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承运人就要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承运人首先要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运输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属于免责范围。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对于要约的全盘接受,就是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合同的过程,往往要经历多重的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的过程,直至一方全盘接受要约时止,才是承诺。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对于长期整车大宗物资的运输,当事人可以签订年度、半年度、季度书面运输合同。合同可以约定运输货物的品名、重量、时间、地点等基本内容,这种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托运人,即货主是要约人,铁路承运人是承诺人。
②在零担货物的运输情况下,托运人要按照货物运单的有关要求填写,经铁路承运人确认,并验收核对托运货物无误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此情况下,货物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托运人提出要约的书面凭证。通常,我们把交付运输货物才生效的运输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而把不用同时交付货物就生效的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分这两种情况的实际意义在于合同责任与缔约责任的不同。如果是诺成性合同,则双方约定内容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权利义务便形成;如果是实践性合同,则一方当事人还要承担同时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否则合同便不生效。例如,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只有交付货物后合同才生效,否则就不成立;而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则为实践性合同。
③铁路运输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危险物品、长大笨重物品、国家限运物品,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人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①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名称要填写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名称的全称,地址要准确,写明详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便于联系。
②发站和到站。发站是指货物交付发运站,到站是指货物抵达站。
③货物名称。货物的名称标志着货物的性质,是决定货物包装、运价的重要因素。
④货物重量。货物重量是托运人交付的货物的数量,既是计算运费的依据之一,又是断定货物是否短少、承运人是否违约的书面证据。
⑤车种和车数。车种是指承运货物的货车类型,车数是承运货物的货车数量。
⑥违约责任。
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以自愿协商方式约定其他的合同条款。
零担货物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价格。
货物包装、标志。货物包装直接影响着货物的安全运输,货物的包装标准要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体积、运距、气候、装卸方式等决定。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承运日期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货物的日期。
运到期限。运到期限是指按照规定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日期。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因托运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运费和杂费。
货车类型和车号。车号是指承运货物的货车的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有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需要使用施封货车,则施封号应在运单上注明。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
3.货物的托运
托运是签订合同的重要阶段。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应按规定向车站出示货物运单和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情况,申报情况主要通过填写有关运输单据体现。货物运单由托运人填写,在零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这是要约的一种具体形式,因为运单具备了向车站请求运输的全部内容,但是合同并没有生效。铁路承运人要按照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品名、重量、运距等要素计算运费,托运人承诺支付运费后,合同才生效。
在 大宗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货物运单只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托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行为,是双方在履行合同的义务。与运输合同相关的全部文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都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托运货物还要注意的是交接与验收。交接要有记录,如果是整车运输的,则应按照规定进行交接。
4.货物的承运
铁路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货物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承运手续。承运人承运货物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开始,只有接受了货物,承运人才能履行运送的义务。因此,托运人与承运人交接运送的货物,实质上是在履行各自的运输合同义务。在以货物运单为合同形式的零担货物运输情况下,合同签订和履行表面上是同时进行的,实际上双方履行货物交接行为的前提是有一种口头的约定,这种口头的约定是以双方的行为表示合同的存在。托运人托运货物在以接受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前提下进行的,除非托运人对运输条件有新要求或者明示不接受,否则视为承认。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或者单按重量、件数承运。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承运人承运货物,首先要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检查货物的品名和数量、重量等是否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同时对货物的包装要进行检查。严格意义上讲,承运人接受了货物,就是对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记载的有关货物外观状态的确认,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托运人伪报或者瞒报了货物的真实情况。验收货物是履行的关键,因为一旦承运人接受了货物,承运人就要对货物的安全、完整等全部实际情况负责。承运人负有按照运单记载的情况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不验收,则视为承运人对托运人申报内容的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货物的实际情况确实与托运人声明不符,而这种举证责任在承运人而不在托运人。
根据规章和双方协议,运输方式不同,接收和验收的方式也不同,其责任也不尽相同。承运人验收货物,主要是按照托运人运单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对,包括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货物的品名、数量、件数是否一致;如果是整车交接,则要查验货物的装载是否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并按照运单记载事项核对货物,在确认无误后,要签发货票。货票也是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之一,承运人一旦签发,即可认为承运人接受了与托运单记载相一致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实际情况与货票记载不一致,则应以实际为准;如果没有,则视为承运人接受了与托运单记载相一致的货物。
检查货物既是承运人的权利,又是承运人的义务,这是由承运人的职责所决定的。对此,承运人要明确以下问题。
《铁路法》第19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托运人申报不实的,承运人可以补收运费并加收一定的运费,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的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承运人对货物的检查权存在于运输的全过程,即在运输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检查。如果发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运单记载的内容不符,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托运人把危险品按一般物品托运,承运人一旦检查发现,在运输的任何区段都可以中止运输,要求托运人处理,并承担由此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