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航空货物保价运输
我国《民航法》对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责任赔偿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考虑我国国民收入与其他国家的国民收入差异。但无论是国内货物运输还是国际货物运输,都可以采用保价运输方式。
1.国内航空运输
关于国内航空运输的责任,《民航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对承运人责任予以限制,赔偿数额由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当事人在托运时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也就是说可以按保价运输办理。
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对声明价格及其赔偿原则规定更为细致,在货物托运书中专门有一项关于货物实际价值和声明价值要求托运人填写。如果托运人不声明价格的,则在发生货损后,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元。为保证托运人的利益,规则要求,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2.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上采用我国参加的相关公约的规定。
《民航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托运人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对超过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10.6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的承担
航空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托运行李、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由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但经承运人证明是由货物本身原因、包装不良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航空承运人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其他货物,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另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③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④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⑤货物的合理损耗。
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输费5%,但总额不得超过运费的50%;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航班的,货物就应当在注明的航班安排出运,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如果发货人与承运人没有约定到达时间,则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运达目的地。按照航空运输的实践,合理时间是指在没有约定期间的情况下,航空器在正常状态下到达同一目的地通常所需要的时间。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或在合理时间里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①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②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且货物包装不良。
③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④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托运人的责任
①航空货物包机运输合同签订后,包机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交付退包费。在此之前,承运人已经发生的调机等项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②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③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为没有该资料、文件,或者文件、资料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
收货人并不是直接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享有提取货物的权利,但其在行使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收货人应当补交;如果不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的,收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方式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享有最高赔偿责任限制。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中关于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毛重每千克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在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一般按照我国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进行处理,即航空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7计算单位。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民航法》第128条、第129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民航法》得以从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获得赔偿的最高数额;但是其中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他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